📣导语
他是普通务工者,图便宜买了一辆二手踏板车。
卖家说“手续不全”,他想着能骑就行。
可车上锁和号码都被人动过——原主是小偷!
他为了能上路,花钱换了把锁,又让修车师傅把磨损的发动机号重新刻了下。
结果警方顺藤摸瓜,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把他抓了,还判了实刑。
他喊冤:“我又没偷没抢,只是修车自用,怎么就成了‘销赃犯’?”
家属崩溃:“难道以后买个二手车都要查祖宗三代?”
李律师分析:法律不惩罚使用,但严惩“帮助赃物洗白流通”!
关键不在“你改没改车”,而在“你是不是为了让车脱手转卖”!
今天这起真实判例告诉你:只要守住“主观不知情+纯自用+非深度加工”三道防线,哪怕车是偷的,你也可能全身而退。
💼案例
2011年至2012年间,四川省某县男子王某(化名)经李某(化名)介绍,先后三次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每次约2500元)购入五羊牌踏板摩托车。车辆均无正规发票与登记手续,发动机号、大架号存在磨损痕迹。
购车后,王某为便于日常骑行,委托李某协助处理车辆问题:包括更换车锁、对已磨损的发动机号进行重新打磨刻印等操作。部分车辆因乱停被交警拖走报废,其余在案发后被公安机关追回。
经查,所涉摩托车均为盗窃所得。其中两辆经恢复编号后鉴定,被盗时价值分别为4819元、4927元、6634元,另有一辆无法恢复编号未能鉴定。
检察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王某、李某提起公诉。指控认为:二人明知车辆来路不明,仍通过“修改发动机号、大架号”等方式掩饰车辆来源,构成犯罪。
一审法院采纳指控意见,认定李某居间介绍并直接实施改装行为,数量达5辆,属“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王某虽未参与销售,但短期内多次低价购车且实施改装,不能认定为“自用”,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审维持原判。
但根据最高法裁判要旨,该案存在重大辩护空间——“自用目的”应成为出罪或轻判的关键突破口。
🔍结论
李律师分析:本案最大误区是——将“个人使用”等同于“帮助销赃”。
很多人以为:“你改了发动机号,就是在掩盖来源!”错!
刑法中的“掩饰、隐瞒”,核心在于是否妨害司法机关追缴赃物、帮助上游犯罪实现非法利益。
如果你买车是为了自己骑,没有转卖意图,也没有系统性地参与销赃链条,就不应轻易认定为“情节严重”。
更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基于贪利动机收购赃车用于自用的,可以酌情从宽;行驶里程不足五千公里、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这才是真正的救命稻草。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
“对涉及的机动车数量达到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 核心要点:
本罪保护法益是“司法追赃秩序”,而非“市场监管”;
“修改发动机号”属于“其他方法”,但必须服务于“掩饰”目的;
若行为人系“购买自用”,且未转卖、未深度改造、未逃避检查,则社会危害极小,可依法从宽甚至出罪。
👉 法律允许“贪小便宜”,但不允许“助贼脱手”。
🛠️实操
李律师提醒:面对此类“购赃涉刑”指控,立即启动三步防御:
锁定“自用”属性:打破“职业销赃”推定
提供居住证明、通勤路线、加油记录、微信运动步数等证据,还原一个“真实使用者”形象,排除转卖牟利可能。
切割“加工”程度:主张“必要维修”而非“刻意伪装”
说明换锁、补码是为了正常使用,非为逃避监管;提交修车单据、市场同类服务报价,证明属常规操作。
挑战“情节严重”:质疑数量与价值双重标准
主张所涉车辆价值低、未全部完成交易、部分已被追回,不符合“情节严重”的实质要求;引用司法解释,争取适用“轻微免罚”条款。
执业中,我坚持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如扣押程序)、罪名精确性(是否真正涉“掩赃”)、程序正当性(是否存在诱捕)三大维度系统推进,力求在“铁证如山”中找到那根撬动无罪的杠杆。
🔔提醒
李律师郑重警示:
✅ 买车要留痕:问清来源、签协议、保留付款凭证;
❌ 别贪“天价便宜”:市价一万,三千出手——九成是坑;
⚠️ 更别信“黑车能洗白”:任何改码、套牌行为,都是刑事红线!
记住三条铁律:
你不需要为“车是偷的”坐牢,除非你能被证明“知情且助其流转”;
生活刚需是你的重要抗辩点,善用它保护自己;
一旦被查,第一句话必须是:我是买来自己骑的,我没想卖!
一个普通人不该因一次“贪便宜”毁掉人生。关键是你能不能在黄金72小时内找到懂行的律师。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刑事辩护、民生类犯罪、个体涉刑法律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专注服务基层劳动者、小微经营者及普通公众,擅长在模糊地带案件中精准定性、力挽狂澜。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