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他是跑运输的,认识几个收油的朋友。
那天被叫去帮忙,把一车黑油炼成柴油,挣了几百块辛苦费。
结果这油是偷油田的!
警方顺藤摸瓜,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把他和同伙全抓了。
他喊冤:“我又没偷油也没卖油,就是动动手,怎么就成了‘销赃犯’?”
法院判了:构成犯罪,有期徒刑六个月。
李律师分析:法律不惩罚劳动,但严惩“明知赃物还改变其性质”!
关键不在“你干了活”,而在“你是否让赃物‘洗白’脱手”!
今天这起真实判例告诉你:只要守住“不知情+无主导权+非核心环节”三道防线,哪怕你在场,你也可能全身而退。
💼案例
2015年4月某日下午,黑龙江省男子王某(化名)与李某(化名)受张某(化名)、曲某(化名)邀约,前往某电厂北侧树林内参与原油炼制作业。现场设有简易炼油装置,原料为非法收购的原油。
四人分工协作:张某、曲某负责供料与销售联络,王某、李某负责操作设备将原油加热分馏,提炼成“土柴油”。当日15时许,公安机关巡查发现该窝点,当场查获未完成炼制的原油2.51吨,纯油重2.48吨,经鉴定价值6085.52元。涉案原油已返还油田单位。
案发后,王某、李某分别于同年7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事实。检察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认为二人明知原油系盗窃所得,仍通过“加工”方式帮助隐匿、变现,构成共同犯罪。
一审法院采纳指控意见,认定王某、李某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且系自首,但王某有累犯情节,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一万元;李某拘役四个月、罚金一万元。判决生效。
然而,根据最高法裁判要旨,该案定性背后隐藏重大辩护空间。
🔍结论
李律师分析:本案最大误区是——把“劳务参与”等同于“犯罪共谋”。
很多人以为:“你动手炼了油,就是在帮贼洗钱!”错!
刑法中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不是指“物理上加工”,而是指主观上具有帮助上游犯罪逃避追责的故意,并实施了使赃物性质转化、难以追查的行为。
如果你只是被雇佣的技术工,按指令操作,不参与决策、不分赃款、不知来源细节,就不能仅因“你动了手”就认定你“共犯”。否则,所有流水线工人、外包技工都将面临无限连带风险,严重违背罪责自负原则。
真正的边界在于:你是“主导者”还是“执行者”?是“策划者”还是“打工人”?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
“其他方法”包括: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等行为。
📌 核心要点:
“加工”属于“其他方法”,但必须以“掩饰、隐瞒”为目的;
若行为人仅提供技术性劳务,无共谋、无分成、无控制权,则不宜认定为主犯;
“明知”的认定需结合认知能力、报酬水平、参与程度综合判断。
👉 单纯体力或技术参与,不等于“积极掩饰”。
🛠️实操
李律师提醒:面对此类“边缘参与型”指控,立即启动三步突围:
切割主观认知:证明“不知是赃物”或“不知用途”
强调自己仅被告知“处理废料”、“试验燃料”,未被告知油品来源;提供日常收入记录,说明报酬仅为劳务费,非分红。
否定主导地位:主张“被动执行”而非“主动策划”
提取讯问笔录中关于分工、指令来源、决策过程的陈述,还原一个“听命行事”的辅助角色形象。
挑战“加工”实质:质疑是否真正改变赃物属性
主张炼制未完成、产品未流入市场、未造成实际追缴困难,行为尚未达到“妨碍司法”的程度。
执业中,我坚持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如口供取得程序)、罪名精确性(是否真正涉“掩赃”)、程序正当性(立案标准是否越界)三大维度系统推进,力求在“看似共犯”中撕开从犯乃至无罪的空间。
🔔提醒
李律师郑重警示:
✅ 接活要问清:来料是什么?谁负责销售?
❌ 别碰“黑项目”:明显规避监管的操作,九成是坑;
⚠️ 更别信“高薪零责”:天上不会掉馅饼,地下可能有铁窗!
记住三条铁律:
你不需要为“别人犯的错”背重罪,除非你能被证明“知情且主谋”;
打工人的位置是你的重要护身符,善用它自保;
一旦被查,第一句话必须是:我只是干活的,主意不是我出的!
一个技术工不该因一次“帮忙”毁掉人生。关键是你能不能在黄金72小时内找到懂行的律师。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刑事辩护、资源类犯罪、企业主涉刑法律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专注服务基层劳动者、小微经营者及普通公众,擅长在模糊地带案件中精准定性、力挽狂澜。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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