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他不是旁观者,他是主谋。
可他站在警察身边,亲手指出了那个拿砖砸人的同伙——画面看起来像“戴罪立功”,结果却是:他自己坐了十年牢。
很多人问:我都帮你们抓人了,怎么还不算立功?
因为法院看的不是你做了什么,而是:你是什么身份做的。
在你还没被列为“犯罪嫌疑人”之前,你说的话,叫“证人陈述”;你做的事,叫“配合调查”。
只有当你已经被戴上手铐、签了讯问笔录之后,再说“我还有线索”,那才叫“立功”。
今天,李律师就用这起真实改判案告诉你:别再被“立功神话”骗了!在“到案”之前的一切聪明操作,都可能成为把你送进去的证据链闭环。
💼案例
2014年8月某日凌晨1时许,王某(化名)、李某(化名)等人在浙江省某市山外山酒店用餐后离开。途中,王某与吴某(化名)因琐事与一名醉酒男子方某(化名)发生争执。随后,王某唆使李某、张某、赵某、陈某返回现场“教训一下”。当众人行至兴业路东辉羽毛球馆附近时,吴某指认出方某,五人随即上前围殴。期间,李某捡起路边砖块猛击方某头部,致其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警方通过监控锁定四名嫌疑人,并于当日清晨抓获其中三人。调查发现,王某曾在案发前与李某等人共同就餐,遂将其作为知情人员传唤询问。
面对警方,王某未承认自己系组织者,仅以“朋友关系”为由,提供了李某的工作地点信息——“他在曙光丽亭酒店旁的粒粒香饭店当厨师”。公安机关据此布控,并带王某前往该饭店进行辨认。王某当场指认李某即为监控中的嫌疑人,警方随即将其抓获。
然而,当李某归案并供出王某系幕后指使者后,警方立即对王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一审中,王某辩护人提出:王某协助司法机关指认同案犯,构成立功,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接受询问时尚未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其行为属于“证人作证”范畴,且其故意隐瞒自身参与犯罪的事实,不具备“到案后主动揭发”的法定前提,故不构成立功。最终,王某因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二审期间,王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但仍未认定其“指认同伙”行为构成立功。
🔍结论
李律师分析:本案最致命的认知误区是——“只要帮破案,就能减刑”。
错!真正的规则是:立功的前提,是你已经“认罪伏法”。
法律鼓励的是“到案后的将功赎罪”,而不是“到案前的信息交易”。
王某看似“配合”,实则是利用“非嫌疑人”身份,在不暴露自己的前提下,完成一次“精准举报”。这种操作,表面看是立功,本质是规避侦查的风险控制手段。
因此,法院明确指出:未到案 + 隐瞒事实 = 不具备立功资格。
辩护的关键不在争“有没有帮助”,而在厘清“何时帮助、以何种身份帮助”。
⚖️法条
本案核心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
“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列举了“协助抓捕型”立功的具体情形:
按照安排约见嫌疑人;
当场指认同案犯;
带领侦查人员抓获;
提供藏匿地址或联系方式。
📌 关键解读:
所有上述行为必须发生在**“到案后”**;
“到案”指已被司法机关实际控制或自愿投案;
若仍处于“证人”或“知情人员”阶段,则其行为仅为一般性配合,不构成法定立功。
本案中,王某首次接受询问时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亦未如实供述罪行,不符合“到案后”要件。
🛠️实操
李律师提醒:面对此类“前期协助、后期翻盘”的案件,辩护必须守住三条生死线:
死磕“到案时间点”:第一时间调取《到案经过说明》《第一次询问/讯问笔录》《强制措施决定书》,确认当事人是否已被列为“犯罪嫌疑人”。若仍在“证人”序列,切勿主张“立功”。
阻断“伪立功”反噬风险:若当事人确有隐瞒行为,切忌在庭审中夸大其“指认贡献”,否则易被认定为“事后包装”,加重法官对其主观恶性的负面评价。
转向实质从宽路径:即便无法认定立功,仍可通过退赃退赔、取得谅解、当庭认罪等方式争取量刑优待。如本案所示,二审改判十年,正是基于民事赔偿达成的结果。
记住:真正的“立功”,不是帮你抓别人,而是先把自己交出来。律师的价值,在于帮你在“坦白”与“自救”之间找到最优解。
🔔提醒
李律师郑重提示:
不要再误信“我帮警察抓人就能减刑”!
如果你或亲友正面临类似情况,请务必注意:
在未被明确告知涉嫌犯罪前,不要主动提供指向性极强的线索;
一旦意识到自己可能涉案,应立即停止任何形式的“配合表演”;
第一时间联系专业刑辩律师介入,避免陷入“既没免责、也没减刑”的尴尬境地。
有些话,早说一分钟,可能是自首;晚说一步,就是狡辩。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立功认定、共同犯罪主从区分、刑事自首与坦白策略法律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擅长在“边缘行为”中识别“关键节点”,实现从重罪指控到量刑压缩的实质性突破。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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