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凌晨四点,狗狂吠,门被刀捅,有人在外面吼:“今晚要出事!”
你报警,老婆吓得发抖,而那个持刀男人已经翻墙入院,割开厨房纱窗——然后,他躲进了你家后院的玉米地,藏起来了。
你是缩在屋里等警察?还是抄起棍子,冲进去?
有人说:“别惹事。”可真有一个人冲了进去,和歹徒搏斗,把对方打倒了……人却死了。
检方说他犯了故意伤害罪,要坐牢。
法院最后怎么判的?
无罪!
为什么?因为法律终于说了一句公道话:当暴力入侵你家,你的退让不是美德,是把自己往死路上推!
今天,李律师就用这起真实改判案告诉你,在生死关头,普通人如何用一根铁管,换来一张无罪判决书。
💼案例
2011年8月某日凌晨4时许,王某(化名)与妻子李某(化名)在辽宁省某市农村家中熟睡时,被院内狗叫声惊醒。李某起身查看,发现一名男子张某(化名)正手持尖刀用力刺扎大门,并大声叫嚣“劫道!”、“今晚要出事!”
王某随即赶到,见状立即返回屋内取出一根铁管防身,并拨打电话通知村治保主任及邻居前来协助。此时,张某已翻越围墙进入院内,潜至厨房外,用刀割开纱窗欲闯入室内。李某再次发现后大声呼喊,张某迅速逃离,藏身于院内一片茂密的玉米地中。
为排除隐患,王某持铁管进入玉米地搜寻。数分钟后,二人在玉米丛中相遇,发生激烈打斗。王某用铁管击打张某头部,致其倒地。随后村民和警方赶到,将张某送往医院抢救,但因颅脑损伤于次日死亡。
案发后,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王某提起公诉,认为:张某躲入玉米地后,现实威胁已消失,王某主动进入搜寻并持械攻击,属于“事后加害”,不具备防卫紧迫性。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持刀夜袭、翻墙入室、割窗窥探,行为已严重危及王某及其家人人身安全;其藏匿于封闭院落内的玉米地,仍具高度危险性;王某为保护家人进入搜寻,在遭遇持刀攻击后反击致其死亡,符合刑法关于“无过当防卫”的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判决无罪。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主张王某行为属防卫过当。二审法院经审查维持原判,认定王某构成正当防卫,驳回抗诉。
🔍结论
李律师分析:本案最致命的社会误区是——“只要人死了,你就得负责”。
错!真正的规则是:法律不强求你在刀口下“优雅退场”。
张某虽暂时藏匿,但他仍持刀身处王某家封闭院落,距离住房仅数米,且有精神异常病史,随时可能暴起伤人。在这种情境下,要求王某“坐等警察”等于让他和家人暴露在致命风险之下。
因此,王某持械搜寻,不是“主动寻仇”,而是行使公民自我救济权的合理延伸。
李律师强调:家,不只是住所,更是法律意义上的“安全堡垒”。一旦暴力入侵开始,防卫权就随之激活,直至威胁彻底清除。
⚖️法条
本案关键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该条款确立了“特殊防卫权”或称“无过当防卫”制度。
适用条件包括:
不法侵害正在发生;
属于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
防卫手段与侵害程度相当;
防卫目的为保护本人或他人人身安全。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从“持刀刺门”到“割窗入室”,已构成“正在发生的严重暴力侵害”;王某在自家院内遭遇突袭后的反击,完全符合上述要件。
🛠️实操
李律师提醒:面对类似“入户威胁+藏匿+后续冲突”的案件,辩护必须抓住三大突破口:
锁定“侵害持续性”证据链:调取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现场勘查图,证明嫌疑人虽暂时隐蔽,但仍在受害人控制区域内,具备再次行凶的时空条件和主观可能。
还原“防卫必要性”场景:结合时间(凌晨)、环境(光线差、视线遮挡)、工具(对方持刀、己方仅有简易器械),论证当事人无法判断对方意图,采取防御措施具有高度合理性。
阻断“事后加害”指控逻辑:重点说明“搜寻≠报复”,提交当事人第一时间呼救、协助救治等行为证据,证明其无杀人或重伤故意,打击手段具有节制性和应急性。
记住:在“家宅受侵”的极端情境下,法律不会苛求你冷静如教科书。专业律师的作用,就是帮你把“本能反应”转化为“合法防卫”。
🔔提醒
李律师郑重提示:
不要再误信“对方躲了就不能打”这种错误观念!
如果你或亲友正面临以下情形,请务必注意:
发现陌生人非法侵入住宅或院落;
对方持有刀具、棍棒等危险物品;
其行踪不明,仍可能藏匿于屋内、院中、车库等地。
此时,你可以: ✅ 拨打110报警并保持通话; ✅ 持适当工具(如木棍、电筒)进行有限搜查; ✅ 在遭遇攻击时果断反击自保。
但切记: ❌ 不得主动追击至公共区域; ❌ 不得对已丧失反抗能力者继续施暴; ❌ 事后立即配合警方调查,保留证据。
关键时刻,一次正确应对,可能决定你是一生英雄,还是十年牢狱。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正当防卫认定、暴力犯罪出罪辩护、家庭安全防卫权边界法律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擅长从“常情常理”出发,打通司法认知壁垒,让正义不被误解。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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