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他曾是无期徒刑犯人,因病获批保外就医一年。
可一年到期后,他没有归监,也没有被收押,就这么在社会上“自由”生活了15年——结婚生子、打工谋生,仿佛从未坐过牢。
直到2012年,他卷入一起抢劫杀人案,警方调档才发现:法律从未放过他,那15年,一秒钟都没算进刑期!
更致命的是,法院不仅判处其死刑,还追加前罪十二年十个月三天未执行余刑,实行数罪并罚。
很多人问:人都放出去这么多年了,怎么旧账还能翻出来?
李律师告诉你:不是司法记仇,而是你根本不懂“监外执行”的游戏规则。今天就用这起真实死刑复核案拆解——那些你以为的“空窗期”,其实是埋伏十几年的法律地雷。
💼案例
王某(化名),1969年生,1990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期间经两次减刑,刑期至2010年10月2日止。1996年11月29日,因其患有严重疾病,经广西某监狱报请批准,办理为期一年的保外就医手续,暂予监外执行。
然而,一年期满后,王某未按时归监。监狱多次联系其保证人未果,前往其居住地亦查无此人。2000年8月,监狱管理局下达收监检查通知,仍无回应。2009年3月,监狱以“脱逃”为由对其立案,并实施网上追逃。
直至2012年3月,王某再次落网——这一次,是因涉嫌一起恶性抢劫杀人案。
经查,2012年2月,王某与李某(化名)共谋抢劫。二人以游玩为由,将一名足疗按摩师张某诱骗上车,随后采取殴打、威胁手段劫取其银行卡及密码,并合力将其掐死,连夜转移尸体至海边沙滩掩埋。事后,二人通过ATM分次取款共计人民币19,000元并分赃。
案发后,王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一审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情节极其严重,判处死刑;同时认定其前罪尚有余刑十三年十个月二十七天未执行,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王某上诉,辩称“保外就医多年,旧刑早已执行完毕”,不应再行并罚。检察机关亦提出异议,认为前罪刑罚应视为已执行完毕。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保外就医一年属合法程序,该期间应计入执行刑期;但自1997年11月29日起,其处于脱管状态,未履行任何监管义务,且已被立案追逃,故此后时间不得计入执行刑期。据此,裁定前罪实际未执行余刑为十二年十个月三天,依法应与新罪并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核准死刑判决。
🔍结论
李律师分析:本案最致命的认知误区是——“只要没人找我,我就没事了”。
真相是:保外就医不是“赦免令”,而是“临时通行证”。
通行证到期不归,不叫“自动续期”,而叫“脱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这意味着,哪怕你在外面活了二十年,娶妻生子、开公司当老板,只要前罪未正式结案,一旦被抓,所有“自由时光”都不作数,余刑照算,数罪并罚。
因此,王某虽看似“重获新生”,实则始终是“在逃服刑人员”。这一身份,直接导致其新罪量刑时面临顶格压力。
辩护的关键不在否认事实,而在于提前锁定“是否被立案追逃”“是否有续保记录”,从而判断风险边界。
⚖️法条
本案核心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款: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或脱逃的,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收监后,由人民法院审核裁定不计入的期间。”
参考已废止但具指导意义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服刑罪犯保外就医期限届满后未归监又重新犯罪应如何计算前罪余刑问题的答复》:
“保外就医期限届满后未归监的时间不得计入执行期;又重新犯罪的,其前罪的余刑应从保外就医期限届满第二日起计算至前罪刑满之日为止。”
📌 关键解读:
合法保外期间 → 计入刑期;
期满未归 + 脱管/脱逃 → 不计刑期;
再犯新罪 → 前罪余刑重启计算,实行数罪并罚。
本案中,王某1996年11月29日至1997年11月28日的一年保外期合法有效,应扣除;其余时间均属脱管,不予折抵。
🛠️实操
李律师提醒:面对此类“旧刑未了、新罪突发”的复杂案件,辩护必须做到三步走:
第一时间核查执行档案:调取监狱出具的《刑罚执行情况说明》《收监通知书》《网上追逃记录》等文件,确认是否存在“脱逃立案”或“漏管认定”,这是判断余刑是否延续的核心证据。
区分“合法监外”与“非法脱管”:若当事人确因病情持续治疗且有合规续保材料,可主张“非主观逃避”,争取部分时间折抵;但如本案般失联多年,则需放弃幻想,转而聚焦新罪量刑协商。
利用“前罪余刑”反向谈判:虽然数罪并罚加重后果,但在死刑复核阶段,可结合“前罪已部分执行”“羁押年限较长”等事实,提出“实质服刑公平性”抗辩,争取留有余地。
记住:“人在外面活得多久”,不等于“刑已经坐完”。专业律师的价值,就在于提前锁定这些“沉睡法条”,不让客户输在程序认知上。
🔔提醒
李律师郑重提示:
不要再误信“保外多年就等于没事了”!
尤其是曾被判处十年以上重刑的人员,请务必注意:
保外就医到期必须主动联系监管机关;
如无法返监,应及时提交医疗证明申请延期;
切勿长期失联,否则一旦再涉案,不仅旧账重提,还会被视为“主观恶性极深”。
如果你或亲友曾有类似“监外执行未闭环”的情况,请立即:
联系原服刑监狱查询执行状态;
避免参与任何高风险活动;
提前咨询专业刑辩律师评估法律风险。
一次疏忽,可能换来终身代价。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刑罚执行衔接、累犯与数罪并罚辩护、重大暴力犯罪量刑阻断法律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擅长从历史判决与执行细节中挖掘关键突破口,实现刑期压缩与程序救济。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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