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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全国重点文保遗址 | 捡个破碗判十年?缓刑三年竟靠“树坑”救命!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政府挖坑我动手,罪从重到免牢狱”

📣导语

你信不信?有人因为在公园树坑里捡了几块碎瓷片,一审被判十年!这不是段子,是真实判决。更离奇的是,最后这人一天牢没坐,直接回家了——凭什么?就凭一个被所有人忽略的细节:那坑,是政府先挖的!
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办案从来不只看“罪名多吓人”,而是要问:“情节真有那么重吗?”今天,李律师就带大家拆解这起“小动作闯大祸、大祸靠细节翻盘”的文物类刑事案件,看如何在“十年起步”的重罪铁律下,为当事人争出一条生路。

💼案例
2012年11月某日上午,王某(化名)途经广东省某市一处名为“吉州窑遗址公园”的区域,发现因绿化施工留下一个树坑,坑壁裸露出些许带花纹的碎瓷片。他动了心思,回家取来手电筒、黄色皮手套和一只不锈钢碗,钻进树坑内横向挖掘洞壁约一尺深,拾得数片古瓷残片。不久后,李某(化名)闻讯赶到,两人轮流用手和简易工具继续深挖,再掘一尺余,又找到一些碎瓷片与一只碎瓶嘴。整个过程持续一个多小时,未使用专业器械,也未对遗址整体结构造成明显破坏。

案发后,二人被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逮捕。一审法院认定:该地属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二人主观明知、客观实施挖掘行为,构成犯罪,且因遗址级别高,依法应在十年以上量刑,遂各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王某、李某不服上诉,辩称:“我们不是盗墓贼,只是在政府挖好的坑里‘捡漏’,没想大规模破坏,也没挖出值钱东西。”其辩护律师提出: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小,应认定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减轻甚至免于处罚。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虽构成犯罪,但系在政府施工形成的树坑内作业,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严重损毁,且二人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最终改判王某有期徒刑四年、李某三年六个月。案件上报复核期间,省高院进一步认定“犯罪情节较轻”,裁定发回重审。最终,二人均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成功避免入狱。

🔍结论
李律师分析:本案的关键不在“构不构成犯罪”,而在于量刑是否过重、能否适用缓刑。表面上看,二人确实在国家重点文保区动手挖掘,踩中了刑法“十年起步”的高压线;但从实质辩护角度看,这是一起典型的“形式符合、实质轻微”的案件。真正的突破口在于:利用“情节较轻+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三要素组合,撬动法定刑以下量刑与缓刑适用的空间。别小看那个“树坑”——它不仅是物理空间,更是法律上的“减责通道”。

⚖️法条
本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中,“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属于“情节较重”情形之一,原则上应判十年以上。但根据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对于依法可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案件,可结合悔罪态度、社区影响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缓刑。

这些条款看似冰冷,实则为辩护律师提供了宝贵的制度出口——只要能证明“特殊情况”存在,就能启动“降档量刑+缓刑释放”的双重救济机制

🛠️实操
李律师提醒:面对此类“顶格指控、起点极高”的案件,辩护不能停留在“是否构成犯罪”的初级层面,而必须迅速转入精细化量刑辩护轨道。具体策略如下:

  1. 剥离“专业盗掘”标签:强调被告人无预谋、无专业工具、非流窜作案,区别于职业文物犯罪团伙;

  2. 锁定“政府先行施工”事实:明确挖掘起点是行政机关合法行为所形成的树坑,降低行为隐蔽性与破坏主动性;

  3. 量化损害程度:申请专家评估或现场勘验,证明未对遗址本体造成结构性破坏,未扰动地层关系;

  4. 构建“悔罪—初犯—社区评价”证据链:调取平时表现证明、家属退赃说明、社区矫正意见书等,夯实缓刑基础;

  5. 主动对接司法层级程序:一旦中级法院拟判低于法定刑,立即协助准备报请最高法核准材料,确保程序无缝衔接。

这一套“三维辩护体系”操作下来,才能真正实现从“坐十年牢”到“回家过年”的逆转。

🔔提醒
别以为只有持铲掘墓才算犯罪!李律师郑重提示:凡属全国或省级文保单位范围内的一切挖掘行为,哪怕只是“捡碎片”“探个头”,都可能触碰刑法红线。尤其在乡村振兴、文旅开发背景下,许多古遗址周边常有施工活动,极易形成“视觉误导”——你以为是废弃工地,其实是法律禁区。

如果你或亲友正面临类似调查,请务必做到三点:

早一分钟委托,就多一分争取“情节轻微”认定的机会。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环境资源合规、文物犯罪辩护、重大刑事案件有效辩护领域。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擅长从重罪指控中寻找轻判切口,在法定框架内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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