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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运输毒品罪 | 二审反被加刑?多认两笔事实算不算“坑”?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破防”模式

📣导语

他一审被判死刑,不服上诉。
本想搏一线生机,
却等来二审裁定:犯罪事实更多了!

公诉机关指控的两笔交易,
一审因证据不足没认定,
二审法院却说:“我们看够了,补上!”

这到底是“纠错”,还是“背刺”?

我是李荣维,一名刑事辩护律师。今天,我们来拆解这场让被告人“越诉越重”的惊魂逆转。


💼案例:一场被“纠正”的死刑之路

曾某平(化名),2010年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逮捕。

案发前,他与妻子吴某(化名)长期从事毒品交易。付某(化名)负责运输,申某(化名)、杨某(化名)等人是下家,曾某某(化名)则为其窝藏毒品。

检察机关指控其多项罪行: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最终,法院依据查实的1768.89克毒品数量,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曾某平死刑

曾某平不服,提出上诉,理由包括:部分事实认定错误、量刑过重,并主张存在犯意引诱。

出人意料的是,二审法院在维持死刑判决的同时,作出了两项“纠正”:

“原判未予认定的两起事实成立,应予补正——即付某运输的274.61克毒品、曾某某保管的363.59克毒品,均应计入曾某平的犯罪事实。”

这意味着,虽然刑罚未变,但其犯罪数额被进一步坐实和扩大。

后案件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最高法审查后认为:二审追加认定一审未认定的事实,于法无据,应予纠正。最终,仅依据一审已查明的事实,核准了死刑。


🔍结论:不是所有“纠正”,都是正义

很多人以为:法院发现漏了事实,当然要补上。

错。

李律师分析:本案的核心,在于守住一条刑事诉讼的“生命线”——上诉不加刑原则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其刑罚。这一原则,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防止其因“申诉”而陷入更危险境地。

但实践中,出现了一种“软性加刑”:不改变主刑,但追加认定更多犯罪事实。这看似“技术处理”,实则危害巨大:

  1. 剥夺救济功能:上诉本为纠错,结果反而被“打补丁”,彻底寒了当事人的心。

  2. 影响复核判断:死刑复核虽可纠正,但若形成“事实更多”的印象,可能动摇法官对“留有余地”的考量。

  3. 破坏程序正义:一审已作“证据不足”的判断,二审未经抗诉就强行推翻,违背“不告不理”原则。

因此,最高法的改判极具深意:即便最终仍判死刑,也必须严格限定二审的审查范围,不能以“全面审查”之名,行“变相加刑”之实。


⚖️法条:精准锁定每一条依据

本案裁判所依据的核心法律条文如下:

✅ 特别提示:根据最高法观点,二审的“全面审查”不等于可以主动追加认定一审未支持的指控。对于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已排除的事实,二审不应再行认定。


🛠️实操:如何构建有效辩护策略?

面对此类“二审风险”,辩护必须前置、精准、强硬。

李律师提醒:关键在于“锁事实、守程序、防反噬”:

  1. 【证据维度】—— 固化“证据不足”结论

    • 在一审阶段,就必须围绕争议事实组织强力质证,要求法院明确作出“证据不足、不予认定”的书面判定。

    • 保存庭审笔录、判决书原文,作为二审“不得突破”的防火墙。

  2. 【程序维度】—— 提前预警“二审陷阱”

    • 上诉时,除实体辩护外,必须单独提交《关于严守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法律意见书》,引用最高法指导案例,警示法院勿越界。

    • 若二审法院口头表示要“纠正”事实,立即提出程序异议,并申请合议庭回避。

  3. 【战术维度】—— 分拆上诉请求

    • 对于事实不清的案件,可考虑仅就“量刑过重”提出上诉,避免因全案审查而引发“事实扩容”。

    • 同步启动媒体监督与专家论证,形成外部压力,倒逼司法克制。

此案的成功辩护,体现在通过死刑复核程序,捍卫了程序正义的底线。


🔔提醒:上诉是权利,也是博弈

李律师提醒:在重大刑事案件中,“怎么诉”比“要不要诉”更重要。

你以为你在“争取机会”?
可能只是在“打开潘多拉魔盒”;
你以为法院会帮你纠错?
有时他们也会“顺手加码”。

记住: 👉 每一次上诉,都要评估“反噬”风险; 👉 程序权利,是你最后的铠甲; 👉 一个合格的律师,不仅要敢辩,更要懂“战”

尤其是面临死刑、无期等重刑的当事人,务必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制定周密的上诉策略,切莫盲目行动。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重大毒品犯罪辩护、死刑复核程序、刑事二审策略领域多年,长期关注刑事审判中的程序正义与权利保障问题。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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