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一审被判死刑,不服上诉。
本想搏一线生机,
却等来二审裁定:犯罪事实更多了!
公诉机关指控的两笔交易,
一审因证据不足没认定,
二审法院却说:“我们看够了,补上!”
这到底是“纠错”,还是“背刺”?
我是李荣维,一名刑事辩护律师。今天,我们来拆解这场让被告人“越诉越重”的惊魂逆转。
曾某平(化名),2010年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逮捕。
案发前,他与妻子吴某(化名)长期从事毒品交易。付某(化名)负责运输,申某(化名)、杨某(化名)等人是下家,曾某某(化名)则为其窝藏毒品。
检察机关指控其多项罪行:
指使付某运输274.61克“麻古”;
委托曾某某保管363.59克“麻古”;
多次向申某、杨某等人贩卖毒品;
在两处租住房内查获大量毒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付某所运274.61克“麻古”系受曾某平指使,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指控曾某某处查获的363.59克“麻古”系曾某平委托保管,证据不足,亦不予认定。
最终,法院依据查实的1768.89克毒品数量,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曾某平死刑。
曾某平不服,提出上诉,理由包括:部分事实认定错误、量刑过重,并主张存在犯意引诱。
出人意料的是,二审法院在维持死刑判决的同时,作出了两项“纠正”:
“原判未予认定的两起事实成立,应予补正——即付某运输的274.61克毒品、曾某某保管的363.59克毒品,均应计入曾某平的犯罪事实。”
这意味着,虽然刑罚未变,但其犯罪数额被进一步坐实和扩大。
后案件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最高法审查后认为:二审追加认定一审未认定的事实,于法无据,应予纠正。最终,仅依据一审已查明的事实,核准了死刑。
很多人以为:法院发现漏了事实,当然要补上。
错。
李律师分析:本案的核心,在于守住一条刑事诉讼的“生命线”——上诉不加刑原则。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不得加重其刑罚。这一原则,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防止其因“申诉”而陷入更危险境地。
但实践中,出现了一种“软性加刑”:不改变主刑,但追加认定更多犯罪事实。这看似“技术处理”,实则危害巨大:
剥夺救济功能:上诉本为纠错,结果反而被“打补丁”,彻底寒了当事人的心。
影响复核判断:死刑复核虽可纠正,但若形成“事实更多”的印象,可能动摇法官对“留有余地”的考量。
破坏程序正义:一审已作“证据不足”的判断,二审未经抗诉就强行推翻,违背“不告不理”原则。
因此,最高法的改判极具深意:即便最终仍判死刑,也必须严格限定二审的审查范围,不能以“全面审查”之名,行“变相加刑”之实。
本案裁判所依据的核心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特别提示:根据最高法观点,二审的“全面审查”不等于可以主动追加认定一审未支持的指控。对于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已排除的事实,二审不应再行认定。
面对此类“二审风险”,辩护必须前置、精准、强硬。
李律师提醒:关键在于“锁事实、守程序、防反噬”:
【证据维度】—— 固化“证据不足”结论
在一审阶段,就必须围绕争议事实组织强力质证,要求法院明确作出“证据不足、不予认定”的书面判定。
保存庭审笔录、判决书原文,作为二审“不得突破”的防火墙。
【程序维度】—— 提前预警“二审陷阱”
上诉时,除实体辩护外,必须单独提交《关于严守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法律意见书》,引用最高法指导案例,警示法院勿越界。
若二审法院口头表示要“纠正”事实,立即提出程序异议,并申请合议庭回避。
【战术维度】—— 分拆上诉请求
对于事实不清的案件,可考虑仅就“量刑过重”提出上诉,避免因全案审查而引发“事实扩容”。
同步启动媒体监督与专家论证,形成外部压力,倒逼司法克制。
此案的成功辩护,体现在通过死刑复核程序,捍卫了程序正义的底线。
李律师提醒:在重大刑事案件中,“怎么诉”比“要不要诉”更重要。
你以为你在“争取机会”?
可能只是在“打开潘多拉魔盒”;
你以为法院会帮你纠错?
有时他们也会“顺手加码”。
记住: 👉 每一次上诉,都要评估“反噬”风险; 👉 程序权利,是你最后的铠甲; 👉 一个合格的律师,不仅要敢辩,更要懂“战”。
尤其是面临死刑、无期等重刑的当事人,务必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制定周密的上诉策略,切莫盲目行动。
李荣维律师深耕重大毒品犯罪辩护、死刑复核程序、刑事二审策略领域多年,长期关注刑事审判中的程序正义与权利保障问题。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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