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签了个字,帮人“洗白”了身份,
让逃犯穿上军装,服役四年。
四年后,“清网行动”揭开真相,
他被送上被告席。
可法院最终裁定:案件终止审理。
不是无罪,而是——过了时效。
公诉机关抗诉:影响这么恶劣,必须追!
法院驳回:法律就是法律。
这到底是“技术脱罪”,还是“程序正义”?
我是李荣维,一名刑事辩护律师。今天,我们来拆解这场“时间与法律”的较量。
2007年10月,某县一名涉嫌抢劫的在逃人员张某(化名)之父找到时任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教导员的沈某(化名),以户口信息录入有误为由,申请更改其子出生日期。
沈某在办理过程中,未按规要求提供《出生证》等原始凭证,未调取历史户籍档案核实,也未进行实地调查,在审批材料严重不全的情况下,便直接签署同意变更。
几天后,同级户政股负责人亦在审核不严的情况下予以批准。张某的出生日期从1991年篡改为1989年,身份证号码随之更新。这一操作,使其原网上追逃的记录在全国人口系统中失效,犯罪事实无法被关联。
同年11月,征兵工作启动。沈某又负责辖区征兵政审。他在未对张某背景进行任何实质性核查的情况下,就在《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上签署了“符合政审条件”的意见,并在走访调查表中写下“无违法违纪及不良行为”。
2007年12月1日,张某顺利入伍,服役长达四年。
直到2011年9月,在一次全国性的“清网”行动中,警方通过技术手段比对,才揭穿其真实身份,将其从部队抓获。随后,张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012年12月,检察机关以滥用职权罪对沈某提起公诉,认为其行为导致严重后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追究刑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的行为确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裁定终止审理。
检方抗诉:危害结果应在2011年逃犯落网时才“呈现”,追诉时效应从那时起算。
二审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裁定:追诉期限应从2007年12月1日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算,至2012年11月底届满,立案时已超期。本案不属于“必须追诉”的情形,依法应终止审理。
很多人以为:只要后果足够严重,就能突破时效限制。
错。
李律师分析:本案的核心,在于厘清一个关键问题——“追诉时效”的起算点,究竟从何时开始?
是行为实施之日?
是后果暴露之日?
还是最后一个危害结果发生之日?
《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里的“犯罪之日”,司法解释明确为“犯罪成立之日”,即全部构成要件齐备之日。
滥用职权罪是典型的结果犯和状态犯,而非“继续犯”。
这意味着:一旦行为完成、结果发生,追诉时效就开始“滴答”倒计时。后续结果的持续存在,只是不法状态的延续,并非犯罪行为的持续。
本案中,最晚的危害结果发生在2007年12月1日——张某成功入伍。从这一天起,其逃避追捕、混入部队的后果已经完全形成,沈某的滥用职权行为已然既遂。
因此,追诉时效应从该日起算五年,至2012年11月30日届满。2012年12月26日立案,已过时效。
这不是“钻空子”,而是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
本案裁判所依据的核心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特别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渎职犯罪,追诉期限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案最后一个危害结果发生于2007年12月1日。
面对此类“旧账翻新”的渎职案件,辩护的关键在于“抢时效、定性质、控节奏”。
李律师提醒:必须从三大维度协同发力:
【证据维度】—— 锁定“结果终点”
调取所有行政文书、审批记录、系统操作日志,精确还原行为链条。
重点论证最后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时间,证明犯罪在多年前已既遂。
【罪名维度】—— 辨析“状态”与“继续”
明确指出滥用职权罪属于“状态犯”,其追诉时效不因后果持续而中断或延长。
驳斥“从后果暴露日起算”的观点,强调其违背刑法基本原理。
【程序维度】—— 启动“时效抗辩”
在审查起诉阶段即提交专业法律意见,明确提出“已过追诉时效”。
推动法院依法裁定终止审理,避免进入实体审判,从根本上阻断刑事风险。
此案的成功辩护,正是通过对“时效”这一程序性权利的精准运用,实现了“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
李律师提醒:在公职岗位上,没有“安全区”,只有“责任线”。
你以为你在“特事特办”?
可能只是在“自埋地雷”;
你以为事情过去了?
法律的时间一直在走。
记住: 👉 每一个违规签字,都是在给自己设倒计时; 👉 程序正义,既是约束,也是保护; 👉 莫把侥幸当能力,一时方便换来终身隐患。
尤其是身处审批、监管、执法等关键岗位的公职人员,务必敬畏程序,严守规则,干净用权。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合规治理、职务犯罪辩护、公职人员刑事风险防控领域多年,长期关注行政执法与刑事追责的衔接问题。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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