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30元的交易,换来十个月的刑期。
她不是医生,却比谁都清楚自己的“病毒值”;
她没拿刀,却让整个司法系统陷入定性争议。
明知身患艾滋病仍从事卖淫,
该定故意伤害罪?
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最终选择了一个看似“轻”的罪名——传播性病罪。
这到底是放纵犯罪,还是精准司法?
我是李荣维,一名刑事辩护律师。今天,我们来拆解这场“生命与法律”的边界之争。
王某(化名),1981年生。2007年1月,她在某县疾病防治中心被确诊为HIV-1抗体阳性,成为一名艾滋病病毒携带者。
2013年9月5日,王某在一处出租屋内,与嫖客陆某(化名)商定以30元价格进行性交易。过程中,二人未使用安全套。事后,两人被巡查民警当场抓获。
经疾控中心再次检测,确认王某体内HIV-1抗体呈阳性。其本人供述:自确诊以来,因生活所迫,断续从事卖淫活动约三年,期间曾要求对方使用安全套,但并非每次都能坚持。
公诉机关以传播性病罪提起公诉。
庭审中,王某对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自己并未造成他人感染,不应构成犯罪。
辩护人提出: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中的‘严重性病’未明确列举艾滋病,且《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已不再将艾滋病归入性病范畴,故本案不构成传播性病罪。若要追责,也应视情节考虑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明知自己系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决生效。
很多人以为:带“艾”卖淫,就是蓄意伤人,至少该判重罪。
错。
李律师分析:本案的核心,在于厘清三个关键问题:
艾滋病算不算“严重性病”?
虽然现行《性病防治管理办法》未再列明艾滋病,但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属于乙类传染病,其传播途径、社会危害性远超梅毒、淋病。从立法沿革看,1991年《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和《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均将艾滋病与梅毒、淋病并列。因此,艾滋病完全符合刑法意义上的“严重性病”。
“携带者”算不算“患者”?
艾滋病有长达数年的潜伏期。但HIV-1抗体阳性者虽未发病,仍具强传染性。刑法设立传播性病罪的目的,正是为了阻断高危传播路径。因此,病毒携带者同样符合本罪主体要件。
为何不定更重的罪?
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此罪为结果犯,需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本案无证据证明陆某被感染。
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罪要求行为具有广泛、不可控的公共危险性。本案仅有一次交易记录,未形成持续性、大规模传播风险。
因此,法院以传播性病罪定性,既体现了对公共卫生的保护,又恪守了“罪刑法定”与“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是合法且合理的裁判。
本案裁判所依据的核心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第二款
乙类传染病是指:……艾滋病、病毒性肝炎、梅毒……等26种。
✅ 特别提示:司法实践中,对于“明知携带艾滋病病毒而卖淫”的行为,优先适用传播性病罪。只有在造成实际感染或存在大规模传播危险时,才可能升格为故意伤害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面对此类涉及医学、伦理与法律交叉的敏感案件,辩护必须精准、克制、专业。
李律师提醒:关键在于“定性防守、量刑进攻”:
【证据维度】—— 锁定“无后果”事实
积极调取嫖客陆某的检测报告,证明其未被感染。
核查全部交易记录,证明涉案行为为偶发、孤立事件,非长期、多次卖淫。
【罪名维度】—— 阻断“重罪”路径
论证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结果要件”。
强调缺乏“报复社会”主观恶意,客观上未与“不特定多数人”发生关系,排除公共安全罪的适用空间。
【程序维度】—— 争取最优量刑
推动当事人当庭真诚悔罪,表达对公共卫生的歉意。
结合其生活困境、认罪态度、初犯偶犯等情节,全力争取缓刑或最轻实刑。
此案的成功辩护,体现在将可能面临的重罪指控,引导至一个可预期、可接受的量刑区间。
李律师提醒:健康是权利,也是责任。
你以为你在“谋生”?
可能只是在“散播风险”;
你以为别人知情同意就没问题?
法律对“明知+高危行为”已有明确红线。
记住: 👉 任何可能传播致命病毒的行为,都在法律监控之下; 👉 “我没想害人”不是免责牌,“我怕被歧视”也不是通行证; 👉 一旦检测阳性,请立即停止一切不安全性行为,这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他人负责。
同时呼吁:社会应给予感染者更多医疗支持与生存保障,减少其因绝望而铤而走险的可能。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合规治理、性犯罪与公共卫生犯罪辩护、特殊群体刑事风险防控领域多年,长期关注医学伦理与刑事司法的交汇问题。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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