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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性病罪 | 明知自己是“艾”感染者还卖淫,是伤人还是传病?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高危交易中的“明知”认定模式

📣导语

一次30元的交易,换来十个月的刑期。
她不是医生,却比谁都清楚自己的“病毒值”;
她没拿刀,却让整个司法系统陷入定性争议。

明知身患艾滋病仍从事卖淫,
该定故意伤害罪
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最终选择了一个看似“轻”的罪名——传播性病罪

这到底是放纵犯罪,还是精准司法?

我是李荣维,一名刑事辩护律师。今天,我们来拆解这场“生命与法律”的边界之争。


💼案例:一场被检测报告框住的人生

王某(化名),1981年生。2007年1月,她在某县疾病防治中心被确诊为HIV-1抗体阳性,成为一名艾滋病病毒携带者。

2013年9月5日,王某在一处出租屋内,与嫖客陆某(化名)商定以30元价格进行性交易。过程中,二人未使用安全套。事后,两人被巡查民警当场抓获。

经疾控中心再次检测,确认王某体内HIV-1抗体呈阳性。其本人供述:自确诊以来,因生活所迫,断续从事卖淫活动约三年,期间曾要求对方使用安全套,但并非每次都能坚持。

公诉机关以传播性病罪提起公诉。

庭审中,王某对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自己并未造成他人感染,不应构成犯罪。

辩护人提出: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中的‘严重性病’未明确列举艾滋病,且《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已不再将艾滋病归入性病范畴,故本案不构成传播性病罪。若要追责,也应视情节考虑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明知自己系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决生效。


🔍结论:不是所有“可能传染”,都等于“故意伤人”

很多人以为:带“艾”卖淫,就是蓄意伤人,至少该判重罪。

错。

李律师分析:本案的核心,在于厘清三个关键问题:

  1. 艾滋病算不算“严重性病”?
    虽然现行《性病防治管理办法》未再列明艾滋病,但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属于乙类传染病,其传播途径、社会危害性远超梅毒、淋病。从立法沿革看,1991年《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和《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均将艾滋病与梅毒、淋病并列。因此,艾滋病完全符合刑法意义上的“严重性病”

  2. “携带者”算不算“患者”?
    艾滋病有长达数年的潜伏期。但HIV-1抗体阳性者虽未发病,仍具强传染性。刑法设立传播性病罪的目的,正是为了阻断高危传播路径。因此,病毒携带者同样符合本罪主体要件

  3. 为何不定更重的罪?

    • 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此罪为结果犯,需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本案无证据证明陆某被感染。

    • 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罪要求行为具有广泛、不可控的公共危险性。本案仅有一次交易记录,未形成持续性、大规模传播风险。

因此,法院以传播性病罪定性,既体现了对公共卫生的保护,又恪守了“罪刑法定”与“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是合法且合理的裁判。


⚖️法条:精准锁定每一条依据

本案裁判所依据的核心法律条文如下:

✅ 特别提示:司法实践中,对于“明知携带艾滋病病毒而卖淫”的行为,优先适用传播性病罪。只有在造成实际感染或存在大规模传播危险时,才可能升格为故意伤害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实操:如何构建有效辩护策略?

面对此类涉及医学、伦理与法律交叉的敏感案件,辩护必须精准、克制、专业。

李律师提醒:关键在于“定性防守、量刑进攻”:

  1. 【证据维度】—— 锁定“无后果”事实

    • 积极调取嫖客陆某的检测报告,证明其未被感染。

    • 核查全部交易记录,证明涉案行为为偶发、孤立事件,非长期、多次卖淫。

  2. 【罪名维度】—— 阻断“重罪”路径

    • 论证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结果要件”。

    • 强调缺乏“报复社会”主观恶意,客观上未与“不特定多数人”发生关系,排除公共安全罪的适用空间。

  3. 【程序维度】—— 争取最优量刑

    • 推动当事人当庭真诚悔罪,表达对公共卫生的歉意。

    • 结合其生活困境、认罪态度、初犯偶犯等情节,全力争取缓刑或最轻实刑。

此案的成功辩护,体现在将可能面临的重罪指控,引导至一个可预期、可接受的量刑区间。


🔔提醒:无知不是借口,明知更要止步

李律师提醒:健康是权利,也是责任。

你以为你在“谋生”?
可能只是在“散播风险”;
你以为别人知情同意就没问题?
法律对“明知+高危行为”已有明确红线。

记住: 👉 任何可能传播致命病毒的行为,都在法律监控之下; 👉 “我没想害人”不是免责牌,“我怕被歧视”也不是通行证; 👉 一旦检测阳性,请立即停止一切不安全性行为,这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他人负责

同时呼吁:社会应给予感染者更多医疗支持与生存保障,减少其因绝望而铤而走险的可能。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合规治理、性犯罪与公共卫生犯罪辩护、特殊群体刑事风险防控领域多年,长期关注医学伦理与刑事司法的交汇问题。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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