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婚宴,79人倒下。
不是厨师投毒,而是监管“缺位”。
他们有编制、有工牌、有检查记录,
却唯独没有对关键食品进行过一次抽检。
事发后,三人被控食品监管渎职罪。
辩护人喊冤:“我们没设备、没专检权,凭啥要背锅?”
法院判决:有责,但免罚。
这到底是“甩锅”还是“真罪”?
是“无力回天”还是“失职纵容”?
我是李荣维,一名刑事辩护律师。今天,我们来拆解这场“看不见的失守”。
2012年5月8日,某省一县城内某大酒店举办婚宴。席间及事后,陆续有79名宾客出现腹痛、呕吐等症状,经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系一起由沙门氏菌感染引发的食物中毒事件。
涉事酒店的食品安全,属于该县卫生监督执法所城市科的管辖范围。被告人任某(化名)、杨某(化名)、黄某(化名)分别为该科室的科长、副科长和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调查发现:
三人在日常监管中,仅对酒店的健康证、卫生环境等表面项目进行了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监管部门应“对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样检验”。
然而,在案证据显示,三人从未对该酒店的任何食品进行过抽检。
公诉机关认为,正是由于这种长期的监管缺失,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最终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发生,三人的行为已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
庭审中,三被告人均表示认罪,并请求从轻处罚。其中,主犯任某的辩护人提出核心辩护意见:
“我当事人所在单位既无专职检验人员,也无检测设备,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抽检的条件。因此,其未进行抽检的行为与食物中毒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构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虽无直接造成事故,但作为负有法定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抽检义务,属于典型的玩忽职守。其失职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
鉴于本案属“多因一果”,且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最终判决:三人均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免予刑事处罚。判决生效。
很多人以为,只有“主动作恶”才算犯罪。
比如贪污受贿、滥用职权。
错。
李律师分析:本案的核心,在于理解“不作为犯罪”的法律逻辑。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设立,就是为了追究那些“在其位不谋其政”的监管者。法律赋予你权力,同时也给你划定了责任红线。
本案中,三位执法人员的身份认定是关键。他们虽为事业编制,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只要是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就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本罪主体要件。
他们最大的失职在于:明知有法定抽检义务,却长期、系统性地不予执行。这种“不作为”,相当于为食品安全风险开了绿灯。
即便单位没有配齐设备,但这不能成为完全免除法定职责的理由。他们至少可以向上级报告、申请资源,或采取其他风险管控措施。而卷宗显示,这些补救行动也几乎空白。
因此,法院认定其行为与79人中毒的后果存在“间接但确定”的刑法因果关系,定罪成立。
本案裁判所依据的核心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 特别提示:本案参照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标准,认定79人中毒已构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为定罪提供了量化支撑。
面对此类“多因一果”的渎职类案件,辩护的重点从来不是“否认所有责任”,而在于切割责任、降低评价、争取出罪或免罚。
李律师提醒:必须从三大维度协同发力:
【证据维度】—— 锁定“能力边界”
收集并提交单位内部文件,证明长期缺乏必要的检验设备、专业人员和技术支持。
提取工作日志、请示报告,证明被告人曾向上级反映困难但未获解决,以证明其主观上并非故意放任。
【罪名维度】—— 区分“直接”与“间接”
论证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餐饮单位的操作违规,被告人的失职是间接、辅助性的。
强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认定标准尚不明确,主张从严把握入罪门槛。
【程序维度】—— 抢占量刑制高点
在侦查初期即推动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
提交当事人过往良好履职记录,证明其一贯表现。
结合“犯罪情节轻微”的法定情形,全力争取免予刑事处罚,保住公职身份。
此案的成功辩护,体现在将可能面临的牢狱之灾,转化为一次深刻的行业警示,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李律师提醒:在监管岗位上,“我没干坏事”不等于“我没做错事”。
你以为你在“按部就班”?
可能只是在“消极怠工”;
你以为你在“规避风险”?
可能已经埋下祸根。
记住: 👉 法定职责,不做就是失职; 👉 每一次“下次再说”,都是在给事故投票; 👉 在食品安全这条线上,疏忽和腐败同样致命。
尤其是身处食药、环保、安监等高风险监管领域的公职人员,务必敬畏手中的权力,积极履职,主动作为,方能自保。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合规治理、职务犯罪辩护、公职人员刑事风险防控领域多年,长期关注行政执法与刑事追责的衔接问题。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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