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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渎职罪 | 79人食物中毒,监管人员没拿设备也犯法?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多因一果中的“责任穿透”模式

📣导语

一场婚宴,79人倒下。
不是厨师投毒,而是监管“缺位”。

他们有编制、有工牌、有检查记录,
却唯独没有对关键食品进行过一次抽检。

事发后,三人被控食品监管渎职罪
辩护人喊冤:“我们没设备、没专检权,凭啥要背锅?”
法院判决:有责,但免罚

这到底是“甩锅”还是“真罪”?
是“无力回天”还是“失职纵容”?

我是李荣维,一名刑事辩护律师。今天,我们来拆解这场“看不见的失守”。


💼案例:一场本可避免的集体中毒

2012年5月8日,某省一县城内某大酒店举办婚宴。席间及事后,陆续有79名宾客出现腹痛、呕吐等症状,经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系一起由沙门氏菌感染引发的食物中毒事件。

涉事酒店的食品安全,属于该县卫生监督执法所城市科的管辖范围。被告人任某(化名)、杨某(化名)、黄某(化名)分别为该科室的科长、副科长和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调查发现:

公诉机关认为,正是由于这种长期的监管缺失,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最终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发生,三人的行为已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

庭审中,三被告人均表示认罪,并请求从轻处罚。其中,主犯任某的辩护人提出核心辩护意见:

“我当事人所在单位既无专职检验人员,也无检测设备,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抽检的条件。因此,其未进行抽检的行为与食物中毒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构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虽无直接造成事故,但作为负有法定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抽检义务,属于典型的玩忽职守。其失职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

鉴于本案属“多因一果”,且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最终判决:三人均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免予刑事处罚。判决生效。


🔍结论:不作为的“纵容”,也是犯罪

很多人以为,只有“主动作恶”才算犯罪。
比如贪污受贿、滥用职权。

错。

李律师分析:本案的核心,在于理解“不作为犯罪”的法律逻辑。

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设立,就是为了追究那些“在其位不谋其政”的监管者。法律赋予你权力,同时也给你划定了责任红线。

本案中,三位执法人员的身份认定是关键。他们虽为事业编制,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只要是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就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本罪主体要件。

他们最大的失职在于:明知有法定抽检义务,却长期、系统性地不予执行。这种“不作为”,相当于为食品安全风险开了绿灯。

即便单位没有配齐设备,但这不能成为完全免除法定职责的理由。他们至少可以向上级报告、申请资源,或采取其他风险管控措施。而卷宗显示,这些补救行动也几乎空白。

因此,法院认定其行为与79人中毒的后果存在“间接但确定”的刑法因果关系,定罪成立。


⚖️法条:精准锁定每一条依据

本案裁判所依据的核心法律条文如下:

✅ 特别提示:本案参照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标准,认定79人中毒已构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为定罪提供了量化支撑。


🛠️实操:如何构建有效辩护策略?

面对此类“多因一果”的渎职类案件,辩护的重点从来不是“否认所有责任”,而在于切割责任、降低评价、争取出罪或免罚

李律师提醒:必须从三大维度协同发力:

  1. 【证据维度】—— 锁定“能力边界”

    • 收集并提交单位内部文件,证明长期缺乏必要的检验设备、专业人员和技术支持。

    • 提取工作日志、请示报告,证明被告人曾向上级反映困难但未获解决,以证明其主观上并非故意放任。

  2. 【罪名维度】—— 区分“直接”与“间接”

    • 论证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餐饮单位的操作违规,被告人的失职是间接、辅助性的。

    • 强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认定标准尚不明确,主张从严把握入罪门槛。

  3. 【程序维度】—— 抢占量刑制高点

    • 在侦查初期即推动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

    • 提交当事人过往良好履职记录,证明其一贯表现。

    • 结合“犯罪情节轻微”的法定情形,全力争取免予刑事处罚,保住公职身份。

此案的成功辩护,体现在将可能面临的牢狱之灾,转化为一次深刻的行业警示,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提醒:手握公权,责任如山

李律师提醒:在监管岗位上,“我没干坏事”不等于“我没做错事”。

你以为你在“按部就班”?
可能只是在“消极怠工”;
你以为你在“规避风险”?
可能已经埋下祸根。

记住: 👉 法定职责,不做就是失职; 👉 每一次“下次再说”,都是在给事故投票; 👉 在食品安全这条线上,疏忽和腐败同样致命

尤其是身处食药、环保、安监等高风险监管领域的公职人员,务必敬畏手中的权力,积极履职,主动作为,方能自保。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合规治理、职务犯罪辩护、公职人员刑事风险防控领域多年,长期关注行政执法与刑事追责的衔接问题。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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