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块地,五家抢,八千六百万成交——
表面看是市场竞价,背后却是金钱交易。
他不是投标人,却让所有对手“主动弃权”;
他不碰公章,却用现金铺平了拿地之路;
一场本该公开的挂牌出让,硬是被玩成了“内部认购”。
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串通投标罪,最高可判三年;
法院最终却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定性,主犯获刑六年,罚金六百万!
罪名变了,刑期翻倍,代价天壤之别。
这到底是“串标”还是“行贿”?
是程序瑕疵,还是刑事犯罪?
我是李荣维,一名刑事辩护律师。今天,我们来拆解这场土地交易背后的法律迷局。
2009年11月,某省一宗国有建设用地(编号023号地块)进入挂牌出让程序。多家企业报名参与,包括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等,竞争看似激烈。
杨某(另案处理)作为实际操盘手,借用了A公司的名义参与竞买。但他不想靠真金白银去拼,而是想走一条“捷径”。
他找到在当地颇有门路的张某(化名),商议:“你去跟其他几家谈,让他们别争了,我出钱补偿。”
张某欣然应允,并拉上了熟人刘某(化名)一同操作。他们的策略很直接:用钱换“放弃”。
在某市一家茶楼内,张某逐一与各公司代表接触:
C公司副经理同意收取200万元后退出;
D公司法定代表人、E公司负责人均同意各收250万元后放弃竞价;
B公司开价500万元,经刘某从中斡旋,最终谈妥300万元。
但张某向杨某汇报时却称:“B公司要450万,最多能压到450万。”杨某同意支付。
竞买当日,一切如剧本上演:
B公司、C公司未举牌;D公司象征性报价一次;E公司按约定加价一次后不再跟进。最终,杨某以8600万元(仅高出底价100万元)顺利摘牌。
事后,张某、刘某伙同杨某共向其他竞买方支付“补偿款”840万元。而张某与刘某则通过虚报支出等方式,侵吞其中355万元。案发后,刘某退还违法所得130万元。
一审时,公诉机关指控张某、刘某构成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诈骗罪等多项罪名。
张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其行为属于商业谈判,不构成犯罪;即便有错,也应定性为串通投标,而非行贿。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不构成串通投标罪。张某、刘某为帮助请托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向其他竞买单位负责人行贿,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最终判决:张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百万元;刘某犯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很多人以为,只要几家商量好不竞争,就是“串通投标”。
错。
李律师分析:本案的核心,在于厘清一个关键法律界限——“挂牌出让”是否等同于“招投标”?
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挂牌出让与招投标是两种并列的出让方式,二者在程序上存在本质区别:
招投标:一次性密封报价,开标即定结果,出让人有权否决所有投标。
挂牌出让:在指定场所公开挂牌,竞买人可在公告期内多次更新报价,最后价高者得,出让人无权否决。
正因为挂牌制度允许反复竞价,它更接近于拍卖,而非招标。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只规定了“串通投标罪”,其适用范围明确限定在“招投标”领域。将“挂牌竞买”强行解释为“招投标”,属于类推适用,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虽具有“串通”表象,但因缺乏对应的罪名,不能以“串通投标罪”论处。
但他们通过行贿手段,收买其他竞买人放弃竞争,这一“手段行为”本身已触犯《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这才是法院定罪的底层逻辑。
本案裁判所依据的核心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明确区分主犯、从犯的认定标准及处罚原则。
✅ 特别提示:本案未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正是因为挂牌出让不属于该罪名的规制范围。司法不能以“实质危害相当”为由,突破法律文本的明文规定。
面对此类涉及行政程序与刑事边界交织的复杂案件,辩护必须精准狙击。
李律师提醒:关键在于“拆分行为、锁定罪核”:
【证据维度】—— 剥离“程序”与“犯罪”
调取国土资源部门发布的挂牌出让公告、流程文件,证明其程序独立于招投标。
提取竞买记录,证明挂牌期间存在多次报价更新,符合挂牌特征,而非一次性投标。
【罪名维度】—— 阻断“类推”路径
论证“罪刑法定”原则的刚性约束,强调刑法解释不能超出“一般公民的预测可能性”。
指出即使行为有害,若无明文规定,也不能入罪,这是法治的底线。
【程序维度】—— 争取量刑最优解
对于从犯(如刘某),重点论证其作用次要、主观恶性小、积极退赃、认罪悔罪。
结合社区调查评估,争取适用缓刑,实现人身自由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此案的成功辩护,不在于否认事实,而在于重构法律评价框架,将指控从可能的多项罪名,引导至单一、可争取轻判的罪名轨道。
李律师提醒:在土地、工程等领域,“围标”、“陪标”似乎成了某种“行业潜规则”。
你以为你在“资源整合”?
可能只是在“组织犯罪”;
你以为你在“利益平衡”?
可能已经触碰刑法高压线。
记住: 👉 再高的利润,也抵不过一次刑事定罪; 👉 再默契的“合作”,也经不起一次纪委调查; 👉 任何试图用金钱消除竞争的行为,都是在给自己的人生埋雷。
合规经营才是长久之道,莫让一时贪念,换来终身遗憾。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合规治理、经济犯罪辩护、重大商事活动法律风险防控领域多年,长期关注市场交易中的刑事边界问题。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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