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不是黑客,却比黑客更懂规则;
他没撬保险柜,却让15万现金“凭空消失”;
他每天在系统里点几下鼠标,17个月就攒下了一辆宝马。
一个营业厅的普通员工,发现了一个“完美”的生财之道:
退一笔“滞纳金”,就能白拿一笔“现金款”。
这到底是钻了系统的空子,还是挖了法律的陷阱?
公诉机关最初以盗窃罪起诉,最高可判十年;
法院最终却改判为职务侵占罪,刑期仅一年五个月。
一字之差,天壤之别。
我是李荣维,一名刑事辩护律师。今天,我们来拆解这场“合法操作”下的非法占有。
张某(化名)曾是广东省某市一家通信服务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陵园西营业厅的营业员。他的工作职责是代表A公司,向其业务合作方(一家大型电信运营商,以下简称“B公司”)的客户代收话费。
2012年6月,张某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了一个收费系统的逻辑漏洞:
当客户因欠费产生滞纳金后又补缴了全部费用,此时若通过系统内的“返销账”操作,系统会将已收取的本金和滞纳金以“虚拟账面”的形式退还至操作员工的个人系统账户。
关键在于:这笔钱是“账上退”,并非真实资金返还。而该客户的状态会被重置为“欠费”,但系统只显示欠缴本金,不再显示已被退回的滞纳金部分。
张某立刻意识到,这是一条“生财捷径”。他开始实施自己的“套现计划”:
制造“退款”:找到符合条件的历史客户,发起“返销账”操作,系统便将一笔“虚拟滞纳金”记入他的账户。
截留“现金”:当新客户用现金缴纳话费时,他便用账户里的“虚拟滞纳金”冲抵这笔实收金额。
占为己有:本应上交给公司的现金被他悄悄截留,装进自己口袋。
这套“数字置换”游戏循环往复,持续了整整17个月。截至案发,张某共截留现金152,464.21元。
案发后,其家属代为全额退赃,A公司出具谅解书。
一审时,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盗窃罪,认为他窃取了B公司的财产。
张某本人认罪,但其辩护人提出:
“涉案款项从客户交出现金那一刻起,就处于A公司的管理和控制之下。我当事人作为经手人员,对这笔钱有事实上的保管权,其行为属于‘侵占’而非‘盗窃’。”
一审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核心辩护观点,认为定性错误。张某的行为既非盗窃,也非普通侵占,而是典型的利用职务便利的侵占行为。
最终判决:张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判决生效。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他动的是B公司的钱,当然是“偷”!
错。
李律师分析:本案的核心,在于厘清一个根本问题——涉案现金的法律归属何时发生转移?
答案是:当客户将现金交给A公司的营业员张某时,这笔钱就已经从“B公司的应收款项”转化为了“A公司代为保管的待结算款”。
此时,该笔现金已成为A公司管理、控制的财物。张某利用自己作为营业员的工号权限和系统操作职责,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完全符合《刑法》关于职务侵占罪的定义。
他利用的虽然是B公司的系统漏洞,但侵害的法益却是A公司的财产权。这不是“黑产”,而是披着技术外衣的职务犯罪。
本案裁判所依据的核心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 特别提示:本案未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正是因为被告人并未“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其行为对象始终是其所在单位A公司管理的财产。
面对此类新型涉网经济犯罪,辩护不能停留在“是否认罪”的层面。
李律师提醒:必须从证据、罪名、程序三大维度协同发力:
【证据维度】—— 切割“占有”链条
调取A公司与B公司的外包协议,证明资金所有权在交付给A公司后即发生转移。
提取被告人的工号操作日志,证明其所有行为均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未突破系统权限。
强调涉案现金从未进入B公司的银行账户或实际占有体系。
【罪名维度】—— 阻断“盗窃”路径
论证盗窃罪的成立前提是对“他人占有”的打破,而本案中B公司从未实际控制该笔现金。
明确区分“利用系统规则获利”与“侵入计算机系统窃取数据”的本质不同,避免被错误归类为网络犯罪。
【程序维度】—— 把握量刑黄金期
在侦查初期即推动家属全额退赃,消除被害单位损失。
积极沟通,争取被害单位出具书面谅解书。
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力争改变罪名定性,从根本上降低刑罚预期。
正是通过对这三大维度的系统运作,才使得本案得以从可能面临的重罪指控,转向相对轻缓的判决结果。
李律师提醒:在这个数字化办公的时代,“工号”就是你的“电子钥匙”。
你以为你在“优化流程”?
可能只是在“设计漏洞”;
你以为你在“合理冲账”?
可能已经触碰刑法红线。
记住: 👉 最大的风险,往往藏在最熟悉的系统里; 👉 任何“系统允许的操作”,都不等于“法律允许的结果”; 👉 职位越高,权限越大,离监狱就越近。
尤其是财务、运营、IT等掌握系统入口的关键岗位,务必警惕“职务便利”与“个人牟利”之间那条无形的高压线。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合规治理、涉网经济犯罪辩护、单位内部职务风险防控领域多年,长期关注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新型犯罪边界问题。执业中,致力于运用“三维辩护体系”方法论,围绕证据合法性、罪名精确性、程序正当性三大核心维度,为当事人构建系统化、实质性的有效辩护,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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