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师,我们局去年收了些罚款,因为经费紧张,领导开会决定拿出一部分给一线人员发点辛苦费,人均几千块,账也做了,怎么现在说我们涉嫌‘私分罚没财物’?又不是装进私人腰包!”
这样的咨询,我在昭通接了不少。很多人觉得:罚没款是“自己收的”,单位内部调剂一下,算什么大事?
但现实很残酷——罚没财物属于国家,一分都不能动,哪怕你发的是“加班补贴”!
今天,我们就用一个真实改编案例,揭开这个专治“执法单位自肥”的冷门罪名。
某省某市市场监管部门(化名“东城区监分局”)在一次专项整治行动中,依法对多家商户作出行政处罚,累计收缴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共计42万元。按规定,这笔钱应全额上缴国库。
但因当年单位预算紧张,领导班子开会决定:“从罚没款中留出15万元,以‘专项工作绩效’名义发放给参与行动的25名工作人员。”财务人员配合制作发放表,资金从暂扣账户直接转出。
半年后,财政专项审计发现该笔支出未上缴、无财政返还依据。监委介入后认定: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应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超10万元,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
局长老陈(化名)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案号参考:(2024)云XX刑初XX号
(注:单位名称、当事人姓名、具体市县均已脱敏)
很多人误以为:只要钱分给了干活的人、没进领导口袋,就是合理激励。
但《刑法》第396条第2款写得明明白白: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收的每一笔罚没款,都是国家财产,必须全额上缴——擅自截留、分配,哪怕人人有份,也属犯罪!
🔍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罚没财物的法律属性不可变更。无论你叫它“绩效”“补贴”还是“慰问金”,只要来源是应上缴国库的罚款或没收款,就属于“国家所有”。单位无权处置,更不能变相私分。
更值得注意的是:本罪惩罚的是决策者和执行者,普通领钱员工一般不追责,但局长、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等“直接责任人员”,难逃刑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6条第2款【私分罚没财物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一、(十二)
明确:
✅ 累计私分数额达10万元以上即应刑事立案;
✅ “罚没财物”包括:法院判的罚金、没收财产,行政机关收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作案工具等;
✅ 适用主体仅限于司法机关(公检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市监、税务、环保、交通等)。
本案私分15万元,远超10万立案标准,依法对主管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 要全额上缴,不要“先分后报”
罚没款到账后,必须第一时间上缴国库。任何“先留用、后补手续”的操作,都是高危行为。
✅ 要合法激励,不要“借名分钱”
想奖励一线人员?请通过正规绩效考核、财政专项补贴等渠道申请,别拿国家的钱当单位福利。
✅ 要早识别风险,不要等审计上门
如果单位已有类似操作,切勿销毁会议记录或伪造返还凭证!正确做法是:立即联系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评估是否可争取“主动退缴”“情节轻微”等从宽处理。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
在财政资金监管日益严格的今天,“历史惯例”不再是免责理由。真正的执法权威,来自于守法,而不是分钱。
李荣维律师深耕行政执法合规、职务犯罪辩护、公职人员刑事风险防控领域,系“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独创人,擅长从“财物性质—决策程序—责任边界”三维度,为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私分国有资产、滥用职权等案件的执法人员提供精准辩护与制度重建方案。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