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师,我们单位年底用‘项目结余款’给全体员工发了点奖金,人均几千块,总共十来万,又不是领导私吞,怎么现在说我们涉嫌‘私分国有资产’?这不就是普通发福利吗?”
这样的困惑,在我代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屡见不鲜。很多人以为:只要钱分给了所有人、没进个人腰包、还开了会、做了记录,就是合规操作。
但现实很扎心——打着“集体福利”旗号分国有资产,哪怕人人有份,照样可能坐牢!
今天,我们就用一个真实改编案例,揭开这个让无数国企、事业单位“踩雷”的隐形罪名。
某省属科研单位(化名“宏科院”)在完成一个政府专项课题后,账户结余资金约18万元。院领导班子开会决定:“这笔钱不好走正常报销,干脆以‘绩效补贴’名义发给全体职工。”
于是,财务制作名单,人均发放6000元,共30人,全部签字领取。账目则以“科研协作费”名义平账。
一年后,审计部门在例行检查中发现该笔支出无真实业务支撑,且未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监委介入调查后认定:该单位违反国家关于国有资金使用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超10万元,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院长老马(化名)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案号参考:(2023)云XX刑初XX号
(注:单位名称、当事人姓名、具体市县均已脱敏)
很多人误以为:只要不是几个人偷偷分,而是全单位一起拿,就不算贪污。
但《刑法》第396条第1款划得清清楚楚:哪怕你分给100个人,只要这笔钱属于国有资产、未经合法程序、擅自分配,就可能构罪!
🔍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那18万元是财政拨款形成的结余资金,依法属于国有资产,必须按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规定使用。即便单位“集体决策”、人人签字,也不能改变其“违规处置国有资产”的本质。
更要注意的是:本罪惩罚的是“决策者”和“执行者”,普通员工一般不追责。但院长、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等“直接责任人员”,难逃刑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6条第1款【私分国有资产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一、(十一)
明确:
✅ 累计私分数额达10万元以上即应刑事立案;
✅ “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指经班子会议、负责人决定,将国有资产分给职工;
✅ 若仅为少数人私分,则按贪污罪处理,刑罚更重!
本案18万元远超10万门槛,依法构成“数额较大”,对主管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 不要把“结余资金”当“小金库”
财政拨款、专项经费、国有收益,哪怕花不完,也不能擅自变相发钱。真正的合规,是按规定上缴或申请调整用途。
✅ 不要迷信“集体决议”
开会通过≠合法有效。很多单位以为“民主决策”能免责,殊不知违法的集体决定,只是集体犯罪的证据。
✅ 不要等审计上门才补救
如果已发生类似分配,切勿销毁会议记录或伪造合同!正确做法是:立即联系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评估是否可争取“情节轻微”“及时退缴”等从宽情节。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
在全面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今天,“大家都这么干”不再是挡箭牌。真正的单位关怀,是守法发薪,而不是冒险分钱。
李荣维律师深耕国有企事业单位刑事合规、职务犯罪辩护、国有资产法律风险防控领域,系“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独创人,擅长从“资金性质—决策程序—责任主体”三维度,为涉嫌私分国有资产、贪污、滥用职权等案件的管理人员提供精准辩护与合规重建方案。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