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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单位发福利,怎么发成了犯罪?”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集体决策≠合法分配,10万就是刑责红线!

📢 导语:你以为“人人有份”就安全?刑法专治“披着福利外衣”的分钱行为!

“李律师,我们单位年底用‘项目结余款’给全体员工发了点奖金,人均几千块,总共十来万,又不是领导私吞,怎么现在说我们涉嫌‘私分国有资产’?这不就是普通发福利吗?”

这样的困惑,在我代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屡见不鲜。很多人以为:只要钱分给了所有人、没进个人腰包、还开了会、做了记录,就是合规操作
但现实很扎心——打着“集体福利”旗号分国有资产,哪怕人人有份,照样可能坐牢

今天,我们就用一个真实改编案例,揭开这个让无数国企、事业单位“踩雷”的隐形罪名。


🕵️‍♂️ 案例:一场“年终奖”,换来主管人员被判刑

某省属科研单位(化名“宏科院”)在完成一个政府专项课题后,账户结余资金约18万元。院领导班子开会决定:“这笔钱不好走正常报销,干脆以‘绩效补贴’名义发给全体职工。”
于是,财务制作名单,人均发放6000元,共30人,全部签字领取。账目则以“科研协作费”名义平账。

一年后,审计部门在例行检查中发现该笔支出无真实业务支撑,且未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监委介入调查后认定:该单位违反国家关于国有资金使用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超10万元,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院长老马(化名)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案号参考:(2023)云XX刑初XX号
(注:单位名称、当事人姓名、具体市县均已脱敏)


⚖️ 结论:不是“分给谁”,而是“钱能不能分”!

很多人误以为:只要不是几个人偷偷分,而是全单位一起拿,就不算贪污
但《刑法》第396条第1款划得清清楚楚:哪怕你分给100个人,只要这笔钱属于国有资产、未经合法程序、擅自分配,就可能构罪

🔍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那18万元是财政拨款形成的结余资金,依法属于国有资产,必须按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规定使用。即便单位“集体决策”、人人签字,也不能改变其“违规处置国有资产”的本质。

更要注意的是:本罪惩罚的是“决策者”和“执行者”,普通员工一般不追责。但院长、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等“直接责任人员”,难逃刑责。


📜 法条依据:这些红线千万别碰

明确:
累计私分数额达10万元以上即应刑事立案;
✅ “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指经班子会议、负责人决定,将国有资产分给职工;
✅ 若仅为少数人私分,则按贪污罪处理,刑罚更重!

本案18万元远超10万门槛,依法构成“数额较大”,对主管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 实操建议:三不要原则,守住“福利”与“犯罪”的边界

不要把“结余资金”当“小金库”
财政拨款、专项经费、国有收益,哪怕花不完,也不能擅自变相发钱。真正的合规,是按规定上缴或申请调整用途。

不要迷信“集体决议”
开会通过≠合法有效。很多单位以为“民主决策”能免责,殊不知违法的集体决定,只是集体犯罪的证据

不要等审计上门才补救
如果已发生类似分配,切勿销毁会议记录或伪造合同!正确做法是:立即联系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评估是否可争取“情节轻微”“及时退缴”等从宽情节。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
在全面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今天,“大家都这么干”不再是挡箭牌。真正的单位关怀,是守法发薪,而不是冒险分钱。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国有企事业单位刑事合规、职务犯罪辩护、国有资产法律风险防控领域,系“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独创人,擅长从“资金性质—决策程序—责任主体”三维度,为涉嫌私分国有资产、贪污、滥用职权等案件的管理人员提供精准辩护与合规重建方案。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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