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当前位置:首页>诉讼实务>刑事辩护
全部 734 民商行政 324 刑事辩护 410

隐瞒境外存款罪|“我在国外存了点钱,又没贪污,怎么也算犯罪?”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不申报=默认有问题,30万就是刑责红线!

📢 导语:你以为“海外存款”是私事?在刑法眼里,它是必须报备的“国家事”!

“李律师,我在加拿大有个账户,是我早年留学时开的,后来家里亲戚转了些钱进去,总共四十多万人民币。我没动过,也没告诉单位,结果现在纪委说我涉嫌‘隐瞒境外存款罪’?我又没拿公款,这合理吗?”

这样的咨询,近年来越来越多。很多人以为:只要钱是合法的、没用于洗钱、也没影响工作,海外账户就是“个人隐私”
但现实很打脸——对国家工作人员来说,境外存款不是“能不能有”,而是“敢不敢不报”

今天,我们就用一个真实改编案例,揭开这个“沉默即违法”的冷门罪名。


🕵️‍♂️ 案例:一张旧银行卡,换来刑事立案

老林(化名)是云南某事业单位中层干部,早年赴港进修期间开设了一个港币账户。其岳母为方便资金周转,陆续向该账户转入约45万元人民币等值港币。老林从未使用该账户消费,也未向组织申报。

在一次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核查中,监委通过跨境金融信息协查发现该账户。面对询问,老林称:“忘了这事,而且钱不是我的。”但银行流水显示,账户登记人为其本人,且长期未申报。

法院最终认定:老林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持有折合人民币超30万元的存款,负有法定申报义务却长期隐瞒不报,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案号参考:(2024)云XX刑初XX号
(注:当事人姓名、单位、具体市县均已脱敏)


⚖️ 结论:不是“有没有钱”,而是“报没报”!

很多人误以为这个罪只针对“贪官转移资产”,其实不然。
只要你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在境外有存款,且达到30万元人民币等值,就必须主动申报——不管钱从哪来、是否合法、是否使用。

🔍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本罪是典型的“纯正不作为犯”。也就是说,你什么都不做(不申报),就可能构成犯罪。老林的辩解“钱是岳母的”“账户早就不用了”,在法律上毫无意义——因为账户在他名下,申报义务就在他身上。

更值得注意的是:哪怕你事后补报,只要此前已“故意隐瞒”,仍可能被追责。区别只在于量刑轻重,而非罪与非罪。


📜 法条依据:这些数字和义务必须牢记

明确:
✅ 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达30万元以上 + 故意隐瞒不报 = 构成犯罪;
✅ “境外”包括港澳台及所有外国地区
✅ 申报义务源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等党内法规及国家制度;
✅ 若情节较轻(如金额略超、主动补报、有客观原因),可免于刑责,仅受行政处分。

本案金额45万元,远超30万门槛,且无正当理由长期未报,依法入刑。


🛠️ 实操建议:三句话守住“海外账户”安全线

有账户,就要报
哪怕余额为零、多年未用,只要是你名下的境外账户,就必须在年度个人事项报告中如实填写。

不是你的钱?也要说明
若账户资金属亲属所有,请提前准备赠与协议、转账记录、声明书等佐证材料,避免“名实不符”引发误会。

被查了别慌,但要快行动
一旦被问询,切勿说“我不知道要报”——这会被视为漠视纪律。正确做法是:立即联系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协助梳理账户来源、评估风险、争取“情节较轻”认定。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
在反腐败“天网行动”和CRS全球税务信息交换背景下,海外账户早已不是“法外之地”。真正的安全,是主动合规,而不是侥幸沉默。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职务犯罪辩护、公职人员刑事合规、跨境财产申报法律风险防控领域,系“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独创人,擅长从“身份属性—申报义务—资金性质”三维度,为涉嫌隐瞒境外存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受贿等案件当事人提供精准辩护与风险化解方案。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上一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工资不高但存款百万,没贪没腐为啥还坐牢?”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说不清的钱,就是“犯罪的钱”!

下一篇:私分国有资产罪|“单位发福利,怎么发成了犯罪?”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集体决策≠合法分配,10万就是刑责红线!

{pboot:if(1)}

发表评论:

{pboot:2if(1)}
{/pboot:2if}

评论记录:

{pboot:2if(0>0)} {2else}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pboot:2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