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师,我在加拿大有个账户,是我早年留学时开的,后来家里亲戚转了些钱进去,总共四十多万人民币。我没动过,也没告诉单位,结果现在纪委说我涉嫌‘隐瞒境外存款罪’?我又没拿公款,这合理吗?”
这样的咨询,近年来越来越多。很多人以为:只要钱是合法的、没用于洗钱、也没影响工作,海外账户就是“个人隐私”。
但现实很打脸——对国家工作人员来说,境外存款不是“能不能有”,而是“敢不敢不报”。
今天,我们就用一个真实改编案例,揭开这个“沉默即违法”的冷门罪名。
老林(化名)是云南某事业单位中层干部,早年赴港进修期间开设了一个港币账户。其岳母为方便资金周转,陆续向该账户转入约45万元人民币等值港币。老林从未使用该账户消费,也未向组织申报。
在一次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核查中,监委通过跨境金融信息协查发现该账户。面对询问,老林称:“忘了这事,而且钱不是我的。”但银行流水显示,账户登记人为其本人,且长期未申报。
法院最终认定:老林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持有折合人民币超30万元的存款,负有法定申报义务却长期隐瞒不报,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案号参考:(2024)云XX刑初XX号
(注:当事人姓名、单位、具体市县均已脱敏)
很多人误以为这个罪只针对“贪官转移资产”,其实不然。
只要你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在境外有存款,且达到30万元人民币等值,就必须主动申报——不管钱从哪来、是否合法、是否使用。
🔍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本罪是典型的“纯正不作为犯”。也就是说,你什么都不做(不申报),就可能构成犯罪。老林的辩解“钱是岳母的”“账户早就不用了”,在法律上毫无意义——因为账户在他名下,申报义务就在他身上。
更值得注意的是:哪怕你事后补报,只要此前已“故意隐瞒”,仍可能被追责。区别只在于量刑轻重,而非罪与非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5条第2款【隐瞒境外存款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一、(十)
明确:
✅ 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达30万元以上 + 故意隐瞒不报 = 构成犯罪;
✅ “境外”包括港澳台及所有外国地区;
✅ 申报义务源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等党内法规及国家制度;
✅ 若情节较轻(如金额略超、主动补报、有客观原因),可免于刑责,仅受行政处分。
本案金额45万元,远超30万门槛,且无正当理由长期未报,依法入刑。
✅ 有账户,就要报
哪怕余额为零、多年未用,只要是你名下的境外账户,就必须在年度个人事项报告中如实填写。
✅ 不是你的钱?也要说明
若账户资金属亲属所有,请提前准备赠与协议、转账记录、声明书等佐证材料,避免“名实不符”引发误会。
✅ 被查了别慌,但要快行动
一旦被问询,切勿说“我不知道要报”——这会被视为漠视纪律。正确做法是:立即联系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协助梳理账户来源、评估风险、争取“情节较轻”认定。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
在反腐败“天网行动”和CRS全球税务信息交换背景下,海外账户早已不是“法外之地”。真正的安全,是主动合规,而不是侥幸沉默。
李荣维律师深耕职务犯罪辩护、公职人员刑事合规、跨境财产申报法律风险防控领域,系“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独创人,擅长从“身份属性—申报义务—资金性质”三维度,为涉嫌隐瞒境外存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受贿等案件当事人提供精准辩护与风险化解方案。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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