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师,这笔钱是公司集体决定送的,发票也做了‘市场推广费’,怎么最后判我这个法人代表坐牢?又不是我个人拿好处!”
这样的困惑,我在昭通接待过太多企业负责人。很多人天真地以为:只要行贿是以公司名义、走对公账户、经班子讨论,就是“单位行为”,个人就能免责。
但现实很扎心——单位行贿罪,罚的是单位,抓的是你!
今天,我们就用一个真实改编案例,揭开这个让无数老板“栽跟头”的法律陷阱。
某省一家建筑公司(化名“宏远建设”)为顺利通过某政府项目的环评审批,召开内部会议决定:“从市场费用中列支18万元,用于‘协调关系’。”
公司法定代表人老郑(化名)亲自联系某局分管副局长,以“项目咨询费”名义转账,并附上虚假合同。事后,该副局长在反腐行动中落马,供出这笔款项。
尽管钱从公司账户支出、会议记录显示“集体决策”,法院仍认定:宏远建设构成单位行贿罪;而老郑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
案号参考:(2024)云XX刑初XX号
(注:公司名称、当事人姓名、具体市县均已脱敏)
很多人误以为“单位犯罪=只罚公司”,但《刑法》第393条写得明明白白:不仅要对公司判处罚金,还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刑!
🔍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
本案中,虽然18万元未达20万元立案标准,但因行贿对象是具有审批权的党政领导干部,且目的是为了规避环保监管、获取不正当审批便利,符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执法人员行贿”的双重加重情节,依法应当立案追诉。
更关键的是——哪怕违法所得归公司所有,只要你是拍板人、执行人、联络人,就难逃刑责。所谓“公司行为”,在刑事法庭上,往往变成“你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3条【单位行贿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明确立案门槛:
✅ 单位行贿金额20万元以上即构罪;
✅ 若金额10万至20万之间,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同样追责:
• 为谋取非法利益;
• 向3人以上行贿;
• 向党政、司法、行政执法人员行贿;
• 造成重大国家或社会损失。
本案18万元虽未达20万,但因对象特殊、目的违规,被认定“情节严重”,依法入刑。
✅ 不要用“集体决议”掩盖违法行为
公司开会决定行贿?那叫“共同犯罪策划”,不是合规流程。真正的风控,是从源头拒绝任何“灰色协调”。
✅ 不要把“公账”当洗白工具
走对公账户、开发票、签假合同……这些操作在大数据审计面前不堪一击。形式合法≠实质合法。
✅ 不要等出事才找律师
一旦被纪委或监委约谈,别再想着“自己解释清楚就行”。第一时间联系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从主体身份、利益性质、决策链条等角度构建防御体系。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
刑法不看你“是不是为了公司好”,只看你“是不是带头踩了红线”。真正的企业家精神,是把规则变成护城河,而不是绊脚石。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刑事合规、经济犯罪辩护、反商业贿赂法律领域,系“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独创人,专注从“单位意志—个人角色—利益归属”三维度,为涉嫌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串通投标等案件的企业高管提供精准辩护与风险隔离方案。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