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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公司送礼走公账,怎么老板还被判刑?”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企业“集体决策”送钱,个人照样坐牢!

📢 导语:你以为“公司行为”能挡刀?刑法专治“甩锅给单位”的幻想!

“李律师,这笔钱是公司集体决定送的,发票也做了‘市场推广费’,怎么最后判我这个法人代表坐牢?又不是我个人拿好处!”

这样的困惑,我在昭通接待过太多企业负责人。很多人天真地以为:只要行贿是以公司名义、走对公账户、经班子讨论,就是“单位行为”,个人就能免责
但现实很扎心——单位行贿罪,罚的是单位,抓的是你!

今天,我们就用一个真实改编案例,揭开这个让无数老板“栽跟头”的法律陷阱。


🕵️‍♂️ 案例:公司决议“感谢领导”,结果法人进了看守所

某省一家建筑公司(化名“宏远建设”)为顺利通过某政府项目的环评审批,召开内部会议决定:“从市场费用中列支18万元,用于‘协调关系’。”
公司法定代表人老郑(化名)亲自联系某局分管副局长,以“项目咨询费”名义转账,并附上虚假合同。事后,该副局长在反腐行动中落马,供出这笔款项。

尽管钱从公司账户支出、会议记录显示“集体决策”,法院仍认定:宏远建设构成单位行贿罪;而老郑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

案号参考:(2024)云XX刑初XX号
(注:公司名称、当事人姓名、具体市县均已脱敏)


⚖️ 结论:公司不能替你坐牢,“集体决策”不是免罪金牌!

很多人误以为“单位犯罪=只罚公司”,但《刑法》第393条写得明明白白:不仅要对公司判处罚金,还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刑

🔍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
本案中,虽然18万元未达20万元立案标准,但因行贿对象是具有审批权的党政领导干部,且目的是为了规避环保监管、获取不正当审批便利,符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执法人员行贿”的双重加重情节,依法应当立案追诉。

更关键的是——哪怕违法所得归公司所有,只要你是拍板人、执行人、联络人,就难逃刑责。所谓“公司行为”,在刑事法庭上,往往变成“你的行为”。


📜 法条依据:这些红线企业主必须牢记

明确立案门槛:
✅ 单位行贿金额20万元以上即构罪;
✅ 若金额10万至20万之间,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同样追责:
 • 为谋取非法利益;
 • 向3人以上行贿;
 • 向党政、司法、行政执法人员行贿;
 • 造成重大国家或社会损失。

本案18万元虽未达20万,但因对象特殊、目的违规,被认定“情节严重”,依法入刑。


🛠️ 实操建议:三不要原则,守住企业与个人的“防火墙”

不要用“集体决议”掩盖违法行为
公司开会决定行贿?那叫“共同犯罪策划”,不是合规流程。真正的风控,是从源头拒绝任何“灰色协调”。

不要把“公账”当洗白工具
走对公账户、开发票、签假合同……这些操作在大数据审计面前不堪一击。形式合法≠实质合法

不要等出事才找律师
一旦被纪委或监委约谈,别再想着“自己解释清楚就行”。第一时间联系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从主体身份、利益性质、决策链条等角度构建防御体系。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
刑法不看你“是不是为了公司好”,只看你“是不是带头踩了红线”。真正的企业家精神,是把规则变成护城河,而不是绊脚石。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刑事合规、经济犯罪辩护、反商业贿赂法律领域,系“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独创人,专注从“单位意志—个人角色—利益归属”三维度,为涉嫌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串通投标等案件的企业高管提供精准辩护与风险隔离方案。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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