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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我只是牵个线,钱又不是我收的,怎么也犯法?”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当“中间人”比送钱还危险!

📢 导语:你以为做个“热心红娘”,撮合的是生意?其实撮合的是刑案!

“李律师,我就是帮朋友约了个饭局,让他和某局领导见了一面,后来他们私下给钱的事我根本不知道!现在纪委说我涉嫌介绍贿赂,这太冤了吧?”

这样的声音,我在昭通接咨询时听得太多了。很多人觉得:我没拿钱、没参与谈价、甚至不知道后面有转账,只是“搭个桥”“引个路”,怎么就成了共犯?  

但刑法第392条早就划清了底线——只要你主观上知道是在“促成行贿”,哪怕一分钱不沾,也可能坐牢

今天,我们就用一个真实改编案例,揭开这个“隐形高危角色”的法律陷阱。


🕵️‍♂️ 案例:一顿饭局,换来刑事立案

小杨(化名)是某建材公司老板老陈(化名)的发小。老陈想拿下一个政府工程,但苦于不认识审批部门的人。小杨说:“我认识X局一位科长,可以安排吃个饭,你直接跟他聊。”

饭局上,小杨主动介绍双方认识,并暗示:“老陈这事很急,希望您多关照。”饭后,老陈私下送给该科长5万元。不久,该案被查。

虽然小杨坚称“不知道他们会送钱”,但聊天记录显示,他曾对老陈说:“你得有点表示,不然人家不会真帮忙。”法院据此认定:小杨明知对方意图行贿,仍积极居中联络、创造条件,构成介绍贿赂罪

案号参考:(2023)云XX刑初XX号
(注:当事人姓名、单位、具体市县均已脱敏)


⚖️ 结论:不知情≠无罪,“主观故意”藏在细节里!

很多人以为“我没经手钱就安全”,但介绍贿赂罪的关键不在“是否收钱”,而在你是否“明知+促成”
哪怕你只是传话、约饭、拉群、递名片,只要司法机关能证明你清楚对方要行贿、且主动推动交易达成,就可能构罪。

🔍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
本案中,小杨那句“你得有点表示”成了关键证据。这句话表明他不仅知道老陈有行贿意图,还引导其完成贿赂行为。这种“心照不宣”的配合,在司法实践中极易被认定为“具有介绍贿赂的故意”。

更值得注意的是:本罪不要求贿赂实际完成!哪怕领导拒收、项目没成,只要你完成了“牵线”动作且情节严重,照样立案。


📜 法条依据:这些红线千万别踩

明确立案标准:
✅ 介绍个人行贿达2万元以上
✅ 或虽不满2万,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 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
 • 3次以上或为3人以上介绍;
 • 向党政、司法、执法人员介绍;
 • 造成重大公共损失。

本案介绍金额5万元,远超2万元门槛,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幸而小杨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法院最终适用刑法第392条第2款,减轻处罚,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 实操建议:三句话守住“中间人”安全线

别说“我帮你引荐”
一旦涉及公职人员、审批事项、招投标等敏感领域,拒绝任何形式的“搭桥”行为。真正的帮忙,是建议对方走正规渠道。

不留“暗示性语言”
微信、电话里别说“你得表示一下”“人家不吃白食”这类话。这些看似“经验之谈”,实则是刑事证据。

被查了别硬扛,要善用“自首红利”
刑法第392条第二款是少有的“免罚条款”——只要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就可能免除处罚!但前提是:真实、完整、及时。别等纪委上门才想起来“坦白”。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
在反腐天网下,“热心肠”可能变成“铁窗泪”。真正的义气,是劝朋友守法,而不是帮他找门路。


👨‍⚖️ 作者介绍

李荣维律师深耕职务犯罪辩护、企业合规、刑事风险隔离领域,系“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独创人,擅长从“主观认知—行为性质—情节轻重”三维度,为涉嫌介绍贿赂、行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等案件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免罚或缓刑结果。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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