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师,我就是帮朋友约了个饭局,让他和某局领导见了一面,后来他们私下给钱的事我根本不知道!现在纪委说我涉嫌介绍贿赂,这太冤了吧?”
这样的声音,我在昭通接咨询时听得太多了。很多人觉得:我没拿钱、没参与谈价、甚至不知道后面有转账,只是“搭个桥”“引个路”,怎么就成了共犯?
但刑法第392条早就划清了底线——只要你主观上知道是在“促成行贿”,哪怕一分钱不沾,也可能坐牢。
今天,我们就用一个真实改编案例,揭开这个“隐形高危角色”的法律陷阱。
小杨(化名)是某建材公司老板老陈(化名)的发小。老陈想拿下一个政府工程,但苦于不认识审批部门的人。小杨说:“我认识X局一位科长,可以安排吃个饭,你直接跟他聊。”
饭局上,小杨主动介绍双方认识,并暗示:“老陈这事很急,希望您多关照。”饭后,老陈私下送给该科长5万元。不久,该案被查。
虽然小杨坚称“不知道他们会送钱”,但聊天记录显示,他曾对老陈说:“你得有点表示,不然人家不会真帮忙。”法院据此认定:小杨明知对方意图行贿,仍积极居中联络、创造条件,构成介绍贿赂罪。
案号参考:(2023)云XX刑初XX号
(注:当事人姓名、单位、具体市县均已脱敏)
很多人以为“我没经手钱就安全”,但介绍贿赂罪的关键不在“是否收钱”,而在你是否“明知+促成”。
哪怕你只是传话、约饭、拉群、递名片,只要司法机关能证明你清楚对方要行贿、且主动推动交易达成,就可能构罪。
🔍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
本案中,小杨那句“你得有点表示”成了关键证据。这句话表明他不仅知道老陈有行贿意图,还引导其完成贿赂行为。这种“心照不宣”的配合,在司法实践中极易被认定为“具有介绍贿赂的故意”。
更值得注意的是:本罪不要求贿赂实际完成!哪怕领导拒收、项目没成,只要你完成了“牵线”动作且情节严重,照样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2条【介绍贿赂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一、(七)
明确立案标准:
✅ 介绍个人行贿达2万元以上;
✅ 或虽不满2万,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 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
• 3次以上或为3人以上介绍;
• 向党政、司法、执法人员介绍;
• 造成重大公共损失。
本案介绍金额5万元,远超2万元门槛,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幸而小杨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法院最终适用刑法第392条第2款,减轻处罚,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 别说“我帮你引荐”
一旦涉及公职人员、审批事项、招投标等敏感领域,拒绝任何形式的“搭桥”行为。真正的帮忙,是建议对方走正规渠道。
✅ 不留“暗示性语言”
微信、电话里别说“你得表示一下”“人家不吃白食”这类话。这些看似“经验之谈”,实则是刑事证据。
✅ 被查了别硬扛,要善用“自首红利”
刑法第392条第二款是少有的“免罚条款”——只要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就可能免除处罚!但前提是:真实、完整、及时。别等纪委上门才想起来“坦白”。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
在反腐天网下,“热心肠”可能变成“铁窗泪”。真正的义气,是劝朋友守法,而不是帮他找门路。
李荣维律师深耕职务犯罪辩护、企业合规、刑事风险隔离领域,系“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独创人,擅长从“主观认知—行为性质—情节轻重”三维度,为涉嫌介绍贿赂、行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等案件当事人争取不起诉、免罚或缓刑结果。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