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师,我们公司中标后,给对方国企送了8万块‘感谢费’,发票都开了,合同也签了,怎么现在说我涉嫌行贿?又不是塞给个人!”
这类咨询,我在昭通接待过不少企业主。很多人根深蒂固地认为:只要钱没进私人腰包,而是进了单位账户、用于“集体活动”或“业务协调”,就不算违法。
但现实狠狠打脸——你送的不是“礼”,而是“刑事风险”。
今天,我们就来揭开这个常被忽视却高发的罪名:对单位行贿罪。
老林(化名)在云南经营一家环保设备公司。某次参与一个国有水务集团的采购项目,顺利中标后,对方项目负责人暗示:“按惯例,得给单位表示点心意,方便后续验收。”
老林心想:“反正钱是打到对方对公账户,还开了‘技术服务费’发票,应该没问题吧?”于是通过公司账户转账8.5万元,并备注“项目协作支持费”。
半年后,审计部门在例行检查中发现这笔异常支出,顺藤摸瓜查出双方并无真实技术服务内容。法院最终认定:老林为维持合作关系、谋取后续便利,在无真实交易背景下向国有事业单位支付财物,构成对单位行贿罪。
案号参考:(2024)云XX刑初XX号
(注:当事人姓名、企业名称、具体市县均已脱敏)
很多人误以为:只要不送现金、不塞红包、不走私人账户,就安全。
但《刑法》第391条明确规定:哪怕你把钱打给“国家机关”“国企”“事业单位”这种“公家单位”,只要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照样构成犯罪!
🔍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这笔8.5万元没有真实服务对价,本质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即便发票齐全、走公账,只要司法机关认定其属于“变相回扣”或“感谢费”,且目的是为了获取验收便利、优先付款等不正当竞争优势,就踩进了刑事红线。
更值得注意的是:本罪是行为犯,不要求实际获利,也不要求对方单位真的“收受贿赂”——只要你主动给了,就可能构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2条
明确立案门槛:
✅ 个人向单位行贿10万元以上即构罪;
✅ 若金额不满10万但超5万,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同样追责:
• 为谋取非法利益;
• 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
• 向党政机关、司法、执法单位行贿;
• 造成重大公共损失。
本案虽未达10万元,但因行贿对象为国有事业单位,且无真实交易背景,被认定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依法立案。
✅ 要真实交易,不要“名义费用”
任何支付必须有真实、可验证的服务或商品支撑。别用“咨询费”“协作费”“推广费”包装人情往来。
✅ 要阳光合作,不要“行业惯例”
别轻信“大家都这么干”“这是潜规则”。反腐高压下,“惯例”不是挡箭牌,反而是重点打击对象。
✅ 要提前风控,不要事后补救
如果已被调查,切勿自行销毁合同、修改账目。第一时间联系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从资金性质、主观意图、利益正当性等角度构建防御体系。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
刑法不看你“是不是为了公司好”,只看你“是不是突破了规则”。真正的商业智慧,是把合规做成竞争力,而不是成本。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刑事合规、经济犯罪辩护、反商业贿赂法律领域,系“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独创人,专注从“行为性质—主观认知—后果关联”三维度,为企业及高管提供对单位行贿、单位行贿、串通投标等案件的精准辩护与风险隔离方案。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