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师,我根本没接触过那个局长,只是听说他司机能‘递话’,就给了2万块‘茶水费’,结果现在说我涉嫌行贿?这合理吗?”
这样的咨询,在我执业这些年里并不少见。很多人以为:只要不直接送钱给官员,走“曲线救国”路线——比如打点秘书、司机、亲戚、退休老领导——就能规避法律风险。
但现实很残酷:你送的不是“人情”,而是“刑事证据”。
今天,我们就来拆解这个被严重低估的罪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老王(化名)在云南某地经营一家建材公司,为了加快一个政府项目的审批进度,四处打听“谁能说上话”。有人告诉他:“X局那位刚退休的老处长虽然不在位了,但他女婿小赵(化名)还在系统内跑协调,能量不小。”
老王信了,私下约见小赵,送上3.5万元现金,请他“帮忙安排和相关科室吃个饭,顺带提一嘴我们的事”。小赵收钱后确实打了几个电话,但项目尚未落地,纪委就已介入调查。
最终,法院认定:小赵属于“与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而老王为谋取不正当审批优势,向其行贿超3万元,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案号参考:(2023)云XX刑初XX号
(注:当事人姓名、单位、具体市县均已脱敏)
很多人以为行贿罪只针对“在职官员”,但刑法第390条之一早就把“权力周边人”全部纳入打击范围——
近亲属、司机、秘书、退休干部的女婿、前妻、甚至“铁哥们”,只要他们能影响公权力行使,你给他们送钱,就可能踩雷。
🔍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
本案的关键不在于老王有没有见到局长,而在于他主观上明知小赵能通过其岳父的“余威”影响审批流程,仍主动送钱。这种“借力打力”的操作,在司法实践中恰恰是典型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
更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事情没办成、对方也没真帮忙,只要送出的钱达到立案标准,罪名照样成立!因为本罪是“行为犯”,不要求结果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0条之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0条
明确:自然人行贿数额达3万元以上即构罪;若金额在1万至3万之间,但存在“向3人以上行贿”“用于职务提拔”“造成50万以上损失”等情形,同样追责。
本案行贿金额3.5万元,已超过3万元立案门槛,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 不迷信“中间人”
别再相信“我认识谁谁的司机/亲戚/老部下”这类话术。在反腐大数据时代,任何试图绕过制度规则的“捷径”,都是高危路径。
✅ 不碰“有偿请托”
哪怕对方说“只是喝茶聊天”,只要涉及金钱往来,且目的与行政审批、招投标、人事安排等相关,就可能被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 不留“模糊空间”
如果已被调查,切勿自行解释“我只是感谢他帮忙介绍”“钱是借款”。这类说法在缺乏证据支撑时,反而会被视为狡辩。第一时间联系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才是止损关键。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
刑法不看你“是不是讲义气”,只看你“是不是送了不该送的人”。真正的合规,是从源头拒绝“灰色中介”。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职务犯罪辩护、刑事风险隔离领域,系“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独创人,擅长从“行贿对象身份”“利益正当性”“主观认知程度”三维度精准拆解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等新型职务犯罪案件,为企业家及高管提供罪轻、缓刑乃至不起诉的辩护策略。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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