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师,我真的只是帮朋友转了两笔钱,连手续费都没收,怎么公安说我涉嫌非法经营?还要判刑?”
这样的咨询,我每年都要接到十几起。很多人以为,只要自己没直接卖货、没开公司、没拿好处,就不可能犯罪。但现实很打脸——在金融监管日益严格的今天,“帮忙转账”也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尤其当资金涉及虚拟货币、跨境结算、无证支付等灰色地带时。
今天,我就用一个真实改编案例,带大家看清这个“隐形雷区”。
小陈(化名)和老张(化名)是大学同学。老张自称在搞“跨境电商新项目”,需要频繁接收境外客户付款,但因个人账户受限,请求小陈用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帮他代收几笔款项,再转到指定账户。小陈觉得:“都是兄弟,又不赚钱,能有啥事?”于是前后帮忙转账12次,累计金额达380万元。
没想到半年后,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将两人一并刑拘。法院最终认定:老张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擅自从事资金结算业务;而小陈虽未获利,但明知对方无资质仍提供账户协助资金流转,构成共同犯罪。
案号参考:(2023)云XX刑终XX号
(注:地名、人名、具体法院已脱敏处理)
很多人误以为“我没拿钱就不算犯罪”,这是大错特错!
根据司法实践,非法经营罪不要求行为人必须获利。只要你明知他人从事未经许可的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还提供银行卡、账户、操作协助,就可能被认定为共犯。
🔍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
本案中,小陈多次听老张提到“绕过银行监管”“客户打款不能走对公账户”等敏感话术,却未警惕,反而持续协助。这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在法律上就可能被推定为“应当知道”——也就是“主观明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或者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号)第1条、第3条
明确将“使用他人账户为非法支付结算提供帮助”纳入共犯打击范围。
✅ 第一招:问清用途再出手
朋友让你转账?先问清楚:这笔钱是什么性质?有没有合同?是否涉及虚拟币、境外收款、平台返佣?一旦听到“不能走公户”“要低调处理”等话,立刻拉响警报!
✅ 第二招:拒绝“出借账户”成习惯
银行卡、支付宝、微信支付账户,都是你的“法律身份证”。出借=授权=担责!哪怕亲兄弟,也别轻易让渡控制权。
✅ 第三招:被查了别乱说话
如果已被警方传唤或账户冻结,千万别自行编造理由或删除聊天记录!第一时间联系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很多当事人因为“自作聪明”把小事说成大事。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
刑事风险往往藏在“人情”背后。真正的友情,不该让你用自由去买单。
李荣维律师深耕金融合规、经济犯罪辩护、企业刑事风险防控领域,系“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独创人,专注为涉案当事人争取不起诉、缓刑、罪轻判决。执业十五年,办理非法经营、帮信、掩饰隐瞒、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案件百余起,擅长从资金流、主观认知、证据链条三维度精准拆解控方逻辑。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