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还没来得及花!”
“实际到手才80万!”
“这是政府发的福利券,又不是现金……”
这些辩解,在基层办案中屡见不鲜。
尤其是面对那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凭证时,总有人觉得:
“只要没变现,就不算真拿。”
但法律怎么看?
你控制了,就是占有了;你截留了,就是侵吞了。
今天这个案子,就是一个典型的“小官巨贪”案例:
两名街道工作人员,利用发放养老服务券的职务便利,虚报人数、多领少发——
短短两年间,贪污票面金额高达91.69万元。
她们说:“我们只是拿了些券。”
法院却判:
按全部票面金额定罪!既遂部分全额认定!罚金一分不能少!
为什么?
因为在这个世界上,只要是专款专用的公共资金,哪怕是一张纸,也重若千钧。
我是李荣维,一名刑事辩护律师。
我不否认她们干过实事,但我必须说清一条底线:
再微小的权力,也不能用来谋私利。
很多人以为,“服务券”不是钱,是福利卡、消费券,跟超市代金券差不多。
可真相是——
这张小小的纸,背后是财政预算、政府信用和特定群体的基本保障。
一旦被挪用,损害的不仅是国库,更是老人与残疾人的尊严。
李荣维律师分析:本案最大警示在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早已明确:
“贪污救灾、扶贫、救济等特定款物,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即入罪。”
而本案中的“养老服务券”,虽未列名其中,但其本质属性完全符合“特定款物”的特征。
它专用于老年人和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具有用途特定性、对象特定性、财政专项性三大核心要素。
来看这起真实改编案例(地名、姓名均已脱敏):
张某、李某均系某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券的申领与发放。
2012年至2014年间,二人合谋实施了一场隐蔽的资金套取计划:
向上级部门谎报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数量;
多领取面值共计91.69万元的服务券;
实际发放仅按真实人数执行,差额部分由二人截留。
将截留的服务券交付指定商户(如康复用品公司);
商户凭券向财政部门结算全款;
扣除“手续费”后,将现金返给张某、李某。
最终,成功套现81.46万元,剩余10.23万元尚未交付商户即案发。
案发后,二人主动投案,退还全部赃款,并由亲属补缴剩余款项。
她们辩称:“未兑换部分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法院怎么判?
贪污罪成立,主刑+罚金并处,全数追缴。
李荣维律师强调:这不是技术性争议,而是原则性问题。
只要你从财政系统中非法多领了资源,无论是否变现,都已构成对公共财产的侵占。
就像你从银行偷走一张支票——
哪怕还没兑现,也是盗窃既遂。
不属于法定“特定款物”,但仍是专项资金。
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明确列举的九类特定款物为:
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
本案中的“养老服务券”虽未在列,但从功能上看,属于对老年、残疾群体的社会救助形式,具备“救济”性质。
但法院认为:
只有当行为直接导致特定人群无法获得救助时,才应认定为“特定款物”。
而本案中,所有应享人员均已足额领取,未受侵害。
真正受损的是财政资金本身。
因此,认定为一般公共财物,适用普通量刑标准。
李荣维提醒:如果你真的截留了本该发给孤寡老人的钱物,则可能触发“从重处罚”条款!
以票面金额为准!
理由有三:
财政损失以票面计价
政府按票面金额向服务商支付对价,每一张券流出,国家就承担一份债务。
行为人主观意图明确
截留差额、长期持有,说明其具有完全占有意图。
服务券具备流通性和价值确定性
不记名、可消费、可兑付,本质上是一种“准货币”。
所以,即便还有10万元未兑换,也不影响既遂认定。
正如判决书指出:
“尚未兑现部分属于犯罪未遂,但不影响整体数额认定。”
能!而且必须判!
本案发生于2012–2014年,《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于2015年11月1日。
旧法无罚金刑,新法增设。
那么能否适用?
答案是:可以,且应当适用。
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
旧法规定:贪污十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新法规定:数额巨大(二十万至三百万元),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显然,新法整体更轻。
李荣维解析:这里的“轻”,是指整个法定刑幅度的比较,而非割裂看待。
既然选择了新法主刑,就必须连带适用附加刑,否则会造成“便宜了坏人”的悖论。
最终,法院判处周爱武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三十万元;
周晓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二十万元。
本案核心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的,构成贪污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九条
明确特定款物范围及罚金刑适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
确立“从旧兼从轻”原则,允许新法中较轻的刑罚适用于旧法时期的行为。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自首、退赃、认罪悔罪等情节可在基准刑基础上减轻处罚。
这些条款共同构建了一个清晰逻辑:
行为越早,处罚未必越轻;制度越新,打击越精准。
作为辩护人,我深知这类案件最难的地方在于:
实物、票据、电子权益等新型贪污形态日益增多,价值认定复杂。
但我们仍有反击空间。
李荣维律师提醒:面对此类问题,必须从以下三点构建防线:
若能证明服务券仍在单位控制下,未流入私人账户,或用于弥补历史欠账、应急支出等公共用途,可主张“暂用”而非“侵吞”。
重点审查是否有销毁记录、隐瞒申报、伪造台账等行为。
若仅有临时借用、事后归还计划,可削弱“非法占有目的”。
对于存在折价兑换、市场流通受限的服务券,可申请司法鉴定,提出合理估值异议。
我在某案中成功核减数额的关键,正是调取到该类服务券在市场上普遍以75%面值交易的第三方数据报告。
很多基层干部常说:
“我们天天跑腿服务老人。”
“这点补贴,算是劳务费也不过分。”
我理解一线辛苦。
但我更要提醒:
你可以加班拿绩效,但不能伸手截留救命钱。
李荣维律师提醒:
如果你正管理类似专项资金,请务必做到:
严格实名登记、签字确认、公示流程;
杜绝任何形式的“集中保管”“统一使用”;
发现漏洞立即上报,绝不自行处置。
规矩不是束缚,而是保护。
宁愿麻烦一点,也不要走进看守所。
我是李荣维,执业十余年,专注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辩护。
常年奔走于昭通基层一线,也代理过多起省级重大影响案件。
我见过太多因一时贪念毁掉人生的悲剧。
我不轻易评判动机,但我会告诉你:
真正的为民服务,是从管住自己的手开始的。
这些年,我坚持用“程序合规 × 实体攻防 × 心理博弈”三维视角拆解案件,
不是为了赢,而是为了让每一次定罪,都经得起推敲。
如果你需要一位冷静、专业、懂规则也敢说话的律师,我可以为你发声。
作者 | 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