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要是不认,你女儿的公司今天就得被查!”
“你女婿是公务员,这事闹大了他饭碗就没了。”
“只要你配合,马上给你办取保。”
这不是恐吓,这是审讯。
而更可怕的是——
很多人以为只要没动手打人,就不算违法。
但法律怎么看?
当你的软肋被当作筹码,你的“认罪”就已经失去了自愿性。
今天这个案子,就是一个令人窒息的真实案例:
一位年近七旬的老干部,因女儿、女婿被突然带走,心理崩溃下作出有罪供述;
之后又在同一家侦查机关连续供述多次……
可最终法院裁定:全部排除!一个都不能用!
为什么?
因为在这个世界上,亲情是最不该被利用的武器。
我是李荣维,一名刑事辩护律师。
我不否认腐败该查,但我必须说清一条底线:
正义不能建立在对家人的威胁之上。
很多人以为,“刑讯逼供”只有打骂捆绑才算。
可现实中,越来越多的非法取证藏在言语之间:
“你不交代,孩子上学都成问题。”
“老婆的工作还想不想保?”
“现在认,还能从宽;不然明天就立案抓人。”
这些话,听起来像“策略”。
但在法律眼里,一旦达到让人精神痛苦的程度,就是变相刑讯。
李荣维律师分析:本案最大警示在于——
以近亲属的人身自由或职业前途相威胁,足以构成《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所禁止的“威胁方法”。
尤其是对年迈之人,这种心理压迫堪比肉体折磨。
正如广东省高院判决指出:
“以抓捕其子女相威胁,产生的精神强制效力达到了严重程度,极大可能导致被告人违背意志进行供述。”
这不是推理,是常识。
来看这起真实改编案例(地名、姓名均已脱敏):
张某曾任某海关副关长,在处理一起走私油品案件时,涉嫌收受涉案人员李某40万元贿赂。
2011年案发后,检察机关介入调查。
整个过程如下:
2011年8月19日下午3点,张某的女儿郑某、女婿陈某(均为公职人员)被传唤至办案单位,并被留置超过24小时。
此时,张某尚未承认受贿。
当晚,张某接受第7次讯问,首次承认收受20万元贿赂。
但诡异的是:
讯问笔录未记载起止时间;
看守所记录显示持续8小时以上;
同步录音录像仅剩半小时,内容为最后部分认罪陈述。
在此后数日内,张某又作出5次有罪供述,逐步将金额“修正”为40万元。
一审开庭时,张某坚决否认受贿事实,称前期供述系因侦查人员以“抓女儿、查女婿公司”相威胁,并承诺“认了就放人、办取保”所致。
他还提交了妻子证言、通话记录、单位证明等材料,佐证其家庭当时确实陷入恐慌。
案发前,其女婿所在单位收到匿名举报信;
其女儿公司账户被临时冻结。
证据链形成闭环。
法院如何认定?
是!且属严重违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精神上遭受剧烈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本案中:
被威胁对象为其近亲属;
女儿、女婿均为在职公职人员,身份敏感;
实际采取了传唤、留置措施;
时间与首次认罪高度重合。
足以证明侦查行为具有明确指向性和胁迫目的。
李荣维律师强调:这不是“审讯技巧”,而是系统性心理压迫。
对一个快70岁的老人来说,孩子的安危远比自己的清白更重要。
在这种情境下作出的“认罪”,根本无法体现真实意愿。
不能!只要心理阴影仍在,就应视为“毒树之果”。
虽然我国法律未明文规定“重复供述排除规则”,但司法实践已形成共识:
是否排除,关键看“心理胁迫是否消除”。
本案中:
所有有罪供述均在同一侦查机关完成;
取证主体未变更;
无证据表明侦查人员已消除之前的威胁影响;
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中均否认犯罪。
说明其始终处于同一心理压力之下。
因此,法院认定:
前期非法取证的影响持续存在,后续供述不具备独立自愿性,应一并排除。
本案核心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明确“其他使被告人在精神上遭受剧烈痛苦的方法”亦属非法取证。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二十六条
规定对于“先前采用刑讯逼供方式取得供述,之后重复作出的相同供述”,应当综合判断是否排除。
这些条款共同传递一个信号:
程序正义不仅保护身体,更要保护心灵。
作为辩护人,我深知这类案件最难的地方在于:
很多威胁不留痕,全靠当事人一张嘴说。
但我们仍有反击空间。
李荣维律师提醒:面对此类问题,必须从以下三点构建防线:
立即调取:
家属被传唤/留置的时间记录;
单位收到举报、账户冻结的通知书;
通讯基站定位数据(证明家属曾到过办案地点);
医疗记录(如出现焦虑、失眠等症状)。
我在某案中成功排除口供的关键,正是发现其女儿在被传唤期间突发心脏病送医的急诊病历。
重点审查:
后续讯问是否更换办案人员?
是否异地移交、更换侦查主体?
是否有驻所检察官谈话记录?
是否签署《权利义务告知书》并签字确认?
若能证明已进入新程序、获得新的法律保障,则可能削弱“持续胁迫”主张。
即使不能完全证明威胁成立,也要制造足够怀疑。
例如指出:
多份笔录语言模式雷同;
回答过于流畅,不符合心理紧张状态;
录像中存在长时间沉默、眼神游离、反复喝水等异常表现。
记住:
你的目标不是“百分百赢”,而是让法院认为“这份口供不可靠”。
很多办案人员常说:
“他是贪官,活该!”
“为了破案,有点手段很正常。”
我理解一线压力。
但我更要提醒:
当你开始用家人去惩罚一个人时,你就已经输了。
李荣维律师提醒:
如果你是执法者,请务必做到:
绝不允许以近亲属的人身、工作、学业相威胁;
所有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得中断;
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讯问,通知值班医生评估健康状况。
真正的法治,是从尊重每一个生命尊严开始的。
我是李荣维,执业十余年,专注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辩护。
常年奔走于昭通基层一线,也代理过多起省级重大影响案件。
我见过太多因一次不当审讯导致全案崩塌的悲剧。
我不挑战侦查权威,但我会坚持一个信念:
程序正义不是绊脚石,而是通往真相最稳的路。
这些年,我坚持用“程序合规 × 实体攻防 × 心理博弈”三维视角拆解案件,
不是为了赢,而是为了让每一次定罪,都经得起推敲。
如果你需要一位冷静、专业、懂规则也敢说话的律师,我可以为你发声。
作者 | 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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