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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员“拉统方”收钱,为何一审判轻罪,二审改判重罪?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关键分界

📢 导语

一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信息管理员,五年间收受医药代表好处费4.7万余元,一审被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缓刑一年九个月;检察院抗诉后,二审法院改判为受贿罪,刑期提升至三年,缓刑三年。

同样的事实、同样的金额、同样的自首退赃情节,为何定性发生根本逆转?

关键在于——他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这不是文字游戏,而是决定罪名成立与否、量刑轻重悬殊的法律生死线。作为辩护人,我们必须在案件初期就精准识别身份属性,抢在公诉机关定性前构建有效辩护防线。

本案揭示了国有事业单位中“技术岗”人员面临的刑事风险边界。岗位看似无权,但一旦触碰公共数据管理,就可能被认定为“从事公务”,从而落入《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适用范围。辩护的核心,不是回避行为,而是解构“公务”的实质。


💻 案例:谁动了我的“统方”数据?

故事发生在华东某省会城市的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角叫丁某康,30多岁,事业单位编制,岗位是“办公室信息管理员”。

他的日常工作包括:

表面看,他是技术人员,不参与诊疗、不开处方、不管采购。

但从2006年起,他开始向医药代表许某张某提供特定药品的处方用量数据,俗称“拉统方”。这些数据被用于计算医生回扣,成为药企营销链条的关键一环。

作为回报,许某、张某及设备供应商吴某陆续给予其现金、超市卡等财物,五年累计约4.76万元。

2011年,单位内部调查时,丁某康主动交代全部事实,次日接受检察机关讯问时亦如实供述,并在一审前退出全部赃款。

一审法院认为:丁某康虽具事业编制,但其行为属于利用技术工作便利,未体现“从事公务”的本质,故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

检察机关抗诉:该中心为国有事业单位,丁某康负责医保数据管理,其行为实质上是代表国家对公共医疗资源进行监督与管理,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

二审法院采纳抗诉意见,裁定撤销原判,改判丁某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结论:定罪差异不在金额,而在“身份认定”

两审判决的核心分歧,并非事实认定或情节判断,而是一个法律定性问题:
丁某康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如果答案是“否”,适用《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刑为五年,且数额刚达入罪标准,可从宽处理;
如果答案是“是”,则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起刑即为三年,即使有缓刑,也意味着更重的法律评价和社会影响。

在国有单位中,不能仅凭“有没有行政职务”来判断是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关键在于其职责是否具有“国家代表性”与“管理性”。

本案中,二审法院正是基于其对医保数据的监控、统计、传输职责,认定其参与了公共事务管理,从而完成身份转化。


📘 法条依据:两个罪名的根本区别

本案涉及以下核心法律条文:

争议焦点明确:丁某康的行为是否属于“从事公务”。


🛠️ 实操:辩护如何破局?三步构建“非公务”防线

作为辩护人,面对此类案件,必须在侦查阶段就启动“身份性质”之辩。以下是可行策略:

🔹 第一维:岗位性质剥离法

重点论证:该岗位职责无决策权、无审批权、无自由裁量空间
例如:

目标是将“信息管理”还原为“流程执行”,排除“管理职能”的认定。

🔹 第二维:职权链条溯源法

追问:数据用途是否影响公共资源分配?
本案中,丁某康提供的数据仅用于药代发放回扣,未干预药品遴选、采购目录或医生绩效考核,不影响医院管理决策。

说明其行为未触及“公共事务”的核心功能。

🔹 第三维:制度规范对照法

调取单位《岗位说明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等文件,审查职责描述关键词:

许多单位内部职责界定模糊,此时应争取调取人事档案、年度考核表等原始材料,还原真实履职状态。


🎯 法律金句

“你不需要发号施令,只要掌握别人需要的数据,你就拥有了交换的筹码。”

法律不看你坐在哪个办公室,而看你手里握着哪把钥匙。


👨‍💼 作者介绍

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执业领域聚焦刑事辩护、企业合规及事业单位法律风险防控。办理多起涉医疗数据管理、职务犯罪案件,熟悉基层医疗机构运行机制与法律适用争议。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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