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一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信息管理员,五年间收受医药代表好处费4.7万余元,一审被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缓刑一年九个月;检察院抗诉后,二审法院改判为受贿罪,刑期提升至三年,缓刑三年。
同样的事实、同样的金额、同样的自首退赃情节,为何定性发生根本逆转?
关键在于——他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这不是文字游戏,而是决定罪名成立与否、量刑轻重悬殊的法律生死线。作为辩护人,我们必须在案件初期就精准识别身份属性,抢在公诉机关定性前构建有效辩护防线。
本案揭示了国有事业单位中“技术岗”人员面临的刑事风险边界。岗位看似无权,但一旦触碰公共数据管理,就可能被认定为“从事公务”,从而落入《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适用范围。辩护的核心,不是回避行为,而是解构“公务”的实质。
💻 案例:谁动了我的“统方”数据?
故事发生在华东某省会城市的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角叫丁某康,30多岁,事业单位编制,岗位是“办公室信息管理员”。
他的日常工作包括:
维护医院内部网络系统;
管理医生工作站账号权限;
对接医保平台,上传结算数据;
协助完成药品使用情况的统计报表。
表面看,他是技术人员,不参与诊疗、不开处方、不管采购。
但从2006年起,他开始向医药代表许某、张某提供特定药品的处方用量数据,俗称“拉统方”。这些数据被用于计算医生回扣,成为药企营销链条的关键一环。
作为回报,许某、张某及设备供应商吴某陆续给予其现金、超市卡等财物,五年累计约4.76万元。
2011年,单位内部调查时,丁某康主动交代全部事实,次日接受检察机关讯问时亦如实供述,并在一审前退出全部赃款。
一审法院认为:丁某康虽具事业编制,但其行为属于利用技术工作便利,未体现“从事公务”的本质,故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
检察机关抗诉:该中心为国有事业单位,丁某康负责医保数据管理,其行为实质上是代表国家对公共医疗资源进行监督与管理,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
二审法院采纳抗诉意见,裁定撤销原判,改判丁某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结论:定罪差异不在金额,而在“身份认定”
两审判决的核心分歧,并非事实认定或情节判断,而是一个法律定性问题:
丁某康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如果答案是“否”,适用《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刑为五年,且数额刚达入罪标准,可从宽处理;
如果答案是“是”,则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起刑即为三年,即使有缓刑,也意味着更重的法律评价和社会影响。
在国有单位中,不能仅凭“有没有行政职务”来判断是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关键在于其职责是否具有“国家代表性”与“管理性”。
本案中,二审法院正是基于其对医保数据的监控、统计、传输职责,认定其参与了公共事务管理,从而完成身份转化。
📘 法条依据:两个罪名的根本区别
本案涉及以下核心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年)
“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行使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一般不认为是公务。
争议焦点明确:丁某康的行为是否属于“从事公务”。
🛠️ 实操:辩护如何破局?三步构建“非公务”防线
作为辩护人,面对此类案件,必须在侦查阶段就启动“身份性质”之辩。以下是可行策略:
重点论证:该岗位职责无决策权、无审批权、无自由裁量空间。
例如:
数据提取依赖预设系统路径,非个人创设权限;
权限分配按科室统一配置,由上级审批确定;
所有操作日志留痕,受信息科主管监管。
目标是将“信息管理”还原为“流程执行”,排除“管理职能”的认定。
追问:数据用途是否影响公共资源分配?
本案中,丁某康提供的数据仅用于药代发放回扣,未干预药品遴选、采购目录或医生绩效考核,不影响医院管理决策。
说明其行为未触及“公共事务”的核心功能。
调取单位《岗位说明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等文件,审查职责描述关键词:
若为“技术支持”“系统维护”“协助统计”,则倾向技术服务;
若出现“监管”“审核”“责任主体”等表述,则易被认定为公务。
许多单位内部职责界定模糊,此时应争取调取人事档案、年度考核表等原始材料,还原真实履职状态。
🎯 法律金句
“你不需要发号施令,只要掌握别人需要的数据,你就拥有了交换的筹码。”
法律不看你坐在哪个办公室,而看你手里握着哪把钥匙。
👨💼 作者介绍
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执业领域聚焦刑事辩护、企业合规及事业单位法律风险防控。办理多起涉医疗数据管理、职务犯罪案件,熟悉基层医疗机构运行机制与法律适用争议。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