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某地(以下简称“A县”),有个叫史某钟的男人。
19岁那年,他为了替自己出头,纠集几个兄弟持枪把当地一个混混夏某东打伤,逼得对方连夜逃出县城。这一战,让他在江湖上有了名号。
但那时的他,只是个跟班小弟,依附于另一个恶势力头目刘某广手下,并非组织核心。
直到2006年,老大刘某广死了,他趁势自立门户,开始网罗骨干、划分层级、设规矩、分股份——这才真正建立起一支有分工、有纪律、有经济来源的犯罪团伙。
此后数年间:
开设赌场获利超300万元;
强行插手客运班线、工程建设项目;
多次组织成员持枪持刀伤人,甚至将对手姜某伟活活砍死;
给骨干发工资、给新人包食宿、为被抓成员付赔偿金……
俨然已成一方霸主。
检方指控:这是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而且——从2004年那次持枪伤人起,就算组织开端!
这意味着:他19岁犯下的那起个人恩怨斗殴,也要被计入“组织犯罪”。
一审法院采纳部分意见,认定其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但他上诉喊冤:
“那时候我连‘组织’在哪都不知道,怎么就成了‘创始元老’?”
二审法院一锤定音:
“不能把‘前传’当成‘正史’。”
最终判决:2004年的伤人案属于个人犯罪,不纳入涉黑评价体系。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很多家属最怕一句话:“他早就是个坏种。”
可法律讲的是证据与结构,不是出身论。你以前打过架,不代表你后来带的就是黑社会。
主角史某钟,早年混迹A县街头,是本地恶势力刘某广的手下马仔。
时年19岁的史某钟因琐事与另一团伙头目夏某东结怨。某夜,他纠集沈某、小飞等人,携带仿六四手枪、猎枪、砍刀,在街上开枪击伤夏某东,致其轻伤。
此战之后,他在道上名声大振,开始吸引一批闲散人员追随。
但关键事实是:
他当时仍听命于刘某广;
行动动机为私人报复;
无固定成员、无利益分配机制、无组织架构。
这更像是一次“立威”的个人行为,而非“建制”的组织行动。
2006年,原老大刘某广死亡,史某钟抓住权力真空期,迅速重组队伍。
标志性事件发生在同年6月29日:
因与姜某伟团伙争夺地盘,史某钟召集沈某、尹某民、高某宇、刘某清等十余人;
分配枪支刀具,制定围堵计划;
在高桥楼镇集体围殴姜某伟手下龙某涛、黄某康等人,多人受轻伤甲级。
这次行动不同以往:
几乎全部核心成员参与;
目标明确:打击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
后续形成稳定管理模式:集中住宿、统一开支、骨干持股、利润分成。
从此,这支队伍完成了从“松散团伙”到“犯罪组织”的质变。
2008年史某钟刑满释放后,组织进一步壮大:
设立项目经理制度,安排刘晓武负责站前西路工程;
将赌场、客运班线股权分给龙武、尹卫明等人,构建“利益共同体”;
制定内部规约:不准吸毒、服从命令、不得内斗;
统一支付作案经费、逃匿费用、赔偿金,总计支出超20万元。
他们不再只是打架,而是在尝试建立一套替代性的“地下秩序”。
这起案件之所以极具指导意义,是因为它厘清了一个关键问题:
什么时候才算“正式上线”?
答案是:
根据2015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组织形成时间可按以下顺序判断:
是否举行成立仪式?
是否发生足以确立核心利益或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
若无明显标志,则以首次实施“有组织犯罪”为准。
本案中,2006年6月对姜某伟团伙的围殴,正是这样一个节点——
它不是为了私仇,而是为了“争霸”;
不是临时聚众,而是系统调度;
不是打完就散,而是持续掌控。
这才是真正的“组织首秀”。
2004年打夏某东,是为了报个人被打之仇;
2006年后打姜某伟,是为了排除竞争、垄断资源。
前者是“出气”,后者是“布局”。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法律不看谁打得狠,而看打得值不值。
一次行动能不能算“组织犯罪”,关键在于它是不是在为未来的控制铺路。
2004年时,史某钟尚无下属体系,也无资金池、无奖惩机制;
2006年后,已有明确分工、层级管理、财务支持和纪律约束。
就像一棵树,根没扎稳之前,哪怕枝叶茂盛,也不能说它已经“成林”。
本案裁判所依据的核心法律与司法文件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
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四个特征”。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规定“行为特征”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015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明确提出:“可依据重大事件发布时间或首次有组织犯罪时间认定组织形成起点。”
其中最关键的是该《纪要》指出:
“若早期行为仅为个人恩怨、未体现组织意图,则不应作为组织存续起点。”
这一条,直接切断了检方“追溯既往”的逻辑链条。
面对“从第一次打架就算起”的指控,别慌,听我三步反击术:
重点质问:
当时是否有明确领导者?
是否存在成员分工与指挥链?
是否有共同财产或资金统筹?
若仅为临时纠集、事后各走各路,则属普通共同犯罪。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不要承认“那时候他就开始带人了”。要说清楚:“那是朋友帮忙打架,不是组织行动。”
紧盯两点:
是出于私人恩怨,还是争夺行业控制权?
是偶然冲突,还是长期战略部署?
前者归入个罪,后者才可能纳入涉黑体系。
查清公众认知:
他是靠“个人狠”让人怕,还是靠“组织强”让人服?
后来加入的人,是因为敬仰他本人,还是畏惧整个团体?
若是前者,说明组织尚未形成独立人格。
记住:
你可以是个从小混混,但你不一定是“创帮祖师爷”。
我是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执业十余年,专注于办理涉黑涉恶、暴力犯罪、经济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
我始终相信:
“每一起重罪指控的背后,都应当经得起‘时间轴检验’。”
面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重压,我的工作不是为违法者开脱,而是确保刑事责任的认定建立在事实与法律基础之上——
既不让真恶逃脱制裁,也不让“青春过错”背负终身标签。
在多起案件中,我通过精准拆解“组织形成起点”“标志性事件认定”“早期行为性质甄别”,成功将当事人青少年时期的个案行为依法排除在涉黑评价之外,实现责任切割与量刑降档。
基于上百起实战案例,我提出“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
事实之维:重构事件脉络,打破控方案件叙事
程序之维:狙击取证瑕疵,阻断非法证据采信
价值之维:重塑社会评价,争取司法宽容空间
如果你或家人正面临类似困境,请先联系专业律师,厘清法律边界。
法律,永远是你最后一道防线。
作者 | 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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