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政委、一个副检察长、一个财务处长。
没有一人亲手办案,
却都成了黑社会的“保护伞”。
有人通风报信,
有人修复枪支,
有人明知命案在身,却十年闭口不言。
案发后,三人齐声喊冤:
“我早就不管这事了!”
“我只是吃了顿饭,吸了次毒!”
“我是搞后勤的,又不是办案的,关我什么事?”
可法院判了:
✅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成立!
✅ 数罪并罚,最高十六年!
问题来了:
👉 一个不抓人、不审案、不查线索的“内勤”,凭什么要为黑帮横行买单?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别以为你不作为就没事——只要你是人民警察,知情不举,就是纵容犯罪!
今天这篇文章,专讲那些藏在体制缝隙里的“软腐败”与“沉默之恶”。
20世纪90年代末,某省一地方黑恶势力迅速坐大。其头目刘某、刘某某等人长期从事赌博、贩毒、持枪、杀人等犯罪活动,严重扰乱当地经济和社会秩序。
而在这背后,有三位公职人员,像影子一样为其保驾护航:
郑某:曾任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政委;
陈某:曾任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吕某:曾任市公安局装备财务处处长。
三人并非直接参与黑社会事务,但通过一系列“看似平常”的行为,构建起一张无形的保护网。
公诉机关以《刑法》第294条提起公诉,指控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另加受贿罪,数罪并罚。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如下:
郑某: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陈某:十三年;
吕某:十一年。
三人不服上诉,理由惊人统一:
“我们做的事都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应适用旧法从轻!”
“我只是说了几句话,算什么包庇?”
“我又不是办案民警,没义务举报!”
法院怎么回?
统统驳回,维持原判!
郑某及其辩护人:
所有包庇行为发生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前,应适用旧法;
受贿与包庇属同一事由,属重复评价,应择一重罪处罚;
曾向组织如实陈述相关情况,应认定立功。
陈某及其辩护人:
2009年后未再实施任何包庇行为,不应适用新法;
主动交代刘某某等人商议杀人细节,构成立功;
应按“从旧兼从轻”原则量刑。
吕某及其辩护人:
身份为公安机关内勤人员,无侦查职责;
对陈富伟被杀案无查处权限,知情不举不等于违法;
仅参与吃喝娱乐,未主动帮助逃避打击,不构成“纵容”。
这些辩解听起来似乎有点道理。
但法院为何全部驳回?
根据《刑法》第十二条及最高检批复精神:
对于连续实施的同种犯罪行为,即使跨越新旧刑法施行日期,只要行为具有概括故意、连续性、一致性,即认定为“连续犯”,适用新法一并追诉。
本案中,三人自1997年起至2013年案发,持续多年为黑社会提供庇护,包括:
通风报信;
帮助隐匿证据;
知情不举;
共同吸毒放任犯罪……
行为连贯、主观一贯,完全符合“连续犯”特征。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你不是一次犯错,而是十几年如一日地站在黑暗那边。
因此,法院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后加重的法定刑(最高十五年),合法合理。
陈某辩称:
“我在2009年就向公安机关说了刘某某要杀人的事,这难道不算立功?”
法院回应:
❌ 不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的解释》第五条: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才可能构成立功;
但若所揭发内容是其本人包庇、纵容行为中必然包含的事实,则仍属“如实供述”,不构成立功。
简单说:
你包庇黑社会,就必须交代他们干了啥。
这不是“检举”,这是“认罪”。
就像受贿人说出行贿人名字,不能算立功一样。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别指望用别人的罪,来洗自己的错。
吕某最委屈:
“我是管钱管物的,又不是刑警,凭什么要我去查命案?”
法院斩钉截铁:
✅ 有义务!
依据《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
所有人民警察,无论岗位分工如何,均负有“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共同职责。
也就是说:
哪怕你是食堂炊事员、档案管理员、财务出纳,
只要你知道有人涉嫌杀人、贩毒、持枪,
就有责任上报或阻止。
否则,就是“不依法履行职责”。
更何况,吕某还多次与黑社会成员共同吸毒、接受宴请,早已超出“普通同事”范畴。
这起案件释放出强烈信号:
只要你穿警服、戴检徽、拿公权,就不能对犯罪视而不见。
你以为你不作为就不担责?
错。
纵容本身就是一种共犯!
你以为你职位低就没风险?
错。
每个岗位都是防线,缺一不可。
你以为你早年犯的事能躲过修法?
错。
连续行为一旦形成,新法照打不误。
这不是严苛,而是必要。
因为真正的法治,不仅惩罚动手的人,也清算递刀的人,更问责点火却不灭火的人。
以下法律条款构成本案定罪基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或纵容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六条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是全体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
“通风报信”“知情不举”“帮助逃匿”等行为均属包庇、纵容;“致使组织者逃匿”“查禁工作受阻”属“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如实供述中必然包含的他人犯罪事实,不构成立功。
这五条,就是压倒“免责幻想”的最后一根稻草。
作为常年代理公职人员涉刑案件的辩护人,我总结出一套应对策略:
积极作为(如通风报信、毁灭证据)→ 风险极高;
消极不作为(如知情不报)→ 可争辩是否“明知+有能力履职”。
重点审查:
是否有正式通报?是否曾被指派参与调查?是否有能力影响进程?
若行为集中在修法前且已终了,可主张不适用新法加重刑罚。
但必须证明:
👉 自何时起彻底断绝联系?
👉 是否有公开举报或回避记录?
归案后交代黑社会罪行,属于“如实供述”范畴,不能重复评价为立功。
真正立功需满足:
揭发非共同犯罪之外的独立犯罪;
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关键线索;
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李荣维律师深耕职务犯罪辩护、反腐败合规、公职人员涉刑风险防控,“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独创人。
程序之维:攻“立案依据不足”“管辖异议”“证据来源非法”;
证据之维:拆“主观明知推定”“行为关联性”“情节严重认定”;
事实之维:立“正常人际交往”“未实际干预办案”“事后补救措施”。
三维度协同发力,才能实现有效减责甚至脱罪。
作者 | 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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