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黑社会老大,
手底下有命案,
企业是幌子,
人大代表是面具。
他指使手下持枪扫射矿场,一死一伤;
他强抢山林、非法采矿,敛财千万;
他拉拢公职人员,称霸一方。
一审判决:死刑。
他不服,拿出一张“王牌”:
👉 我检举了原公安局局长马某受贿172万元!已查证属实,构成立功!
听起来是不是该减刑?
可二审法院一句话驳回:
❌ “不予从轻处罚。”
最高法复核:核准死刑。
你说气不气?
冤不冤?
但法律不是情绪秤,而是天平。
今天这篇文章,就告诉你:
为什么有些“立功”,不但换不来活路,反而暴露了更深的罪恶?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当“黑老大”举报“保护伞”,这不是悔过,而是交易。
被告人吴某,曾为某地矿业公司实际控制人,自2000年起通过开设赌场积累资本,后转入矿产行业,以公司名义非法开采黑白矿泥,迅速聚敛巨额财富。
期间,他逐步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形成层级分明、纪律严明的犯罪组织,成员多达数十人,骨干固定,分工明确。
该组织实施了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采矿、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妨害公务等十余项犯罪,在当地多个乡镇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经济秩序与社会稳定。
公诉机关以《刑法》第294条等提起公诉,指控其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罪名。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但他上诉称:
“我揭发了原公安局长马某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的行为,已被立案查实,依法构成立功,请求改判死缓。”
看似合理,实则暗藏玄机。
吴某本人上诉理由:
所检举内容已由检察机关查证属实,依法应认定为立功;
犯罪后主动提供重大案件线索,有利于深挖腐败,应予从宽;
亲友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部分损失,请求酌情从轻。
辩护人补充意见:
吴某虽系组织者,但未亲手实施杀人行为;
揭发行为发生在归案后,体现配合司法态度;
应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而检方回应:
“立功属实,但不足以抵命。”
法院如何裁决?
广东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
✅ 立功成立
所检举内容经查证属实,符合《刑法》第六十八条关于“立功”的规定。
❌ 但不予从轻处罚
理由如下:
一审全程拒不供认主要罪行;
对故意杀人等核心犯罪避重就轻;
直到被判死刑才提出立功,动机可疑。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你不是为了赎罪,是为了续命。
这种“留一手”的策略,在法庭上一眼看穿。
吴某所掌握的马某受贿信息,并非偶然得知,而是源于:
多次共同参与非法采矿合作;
长期吃喝宴请中形成的“利益同盟”;
为寻求非法保护而主动输送利益。
换句话说:
👉 你是“伞下人”,他是“撑伞人”。
你现在举报他,不过是“树倒猢狲散”后的反咬一口。
根据《2009年纪要》《2015年纪要》明确规定: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若检举与其组织及违法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其他犯罪线索,即使构成立功,也应从严把握是否从宽。
因为这类线索往往来自其权力网络内部,属于“本应共担的风险”,不能用来换取减刑红利。
组织规模庞大,持续作恶近十年;
实施命案时指令“见人就喷”,主观恶性极深;
至今无真诚悔罪表现,再犯可能性极高。
法院认为:
即便有立功,也不能突破“罪责刑相一致”的底线。
否则,等于鼓励黑老大把“举报同伙”当成保命工具包。
本案释放出强烈信号:
你可以立功,但你得先“做人”。
法律设立立功制度,是为了奖励那些真心悔过、愿意协助司法的人。
而不是给精于算计的犯罪首领,准备一条“逃生滑梯”。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如果你是涉黑案当事人,请记住三条铁律:
立功要早,越早越真;
线索要“外”,别碰自己圈子里的人;
态度要诚,别等到判了死刑才想起“戴罪立功”。
否则,你的“功劳簿”,只会成为法官眼中的“投机账”。
以下法律与政策文件构成本案量刑判断基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七条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方可认定立功。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
组织者、领导者检举与其组织及违法犯罪活动有关联的犯罪线索,即使构成立功,也应从严掌握是否从宽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组织性、经济性、暴力性、非法控制性。
这五条,就是衡量“黑老大能不能活下来”的生死标尺。
作为常年代理涉黑案件的辩护人,我知道:
很多当事人以为“举报=减刑”,其实大错特错。
以下是我在实战中总结的应对策略:
是否涉及本组织成员?❌ 不宜主张重大立功;
是否涉及“保护伞”且存在利益输送?❌ 极难获得从宽;
是否属于独立侦破的外部案件?✅ 可争取实质性奖励。
归案初期即全面供述 + 主动揭发 → 有机会;
一审否认全部指控 + 判后立功 → 基本无效。
单一立功不够,必须叠加:
积极退赃;
赔偿被害人;
揭发非关联重大犯罪;
配合资产处置;
提供组织运行机制说明(非核心秘密)。
只有多管齐下,才能真正打动法官。
李荣维律师深耕涉黑涉恶案件辩护、企业刑事合规、职务犯罪交叉法律风险防控,“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独创人。
程序之维:攻“指定管辖异议”“证据收集违法”“庭前会议失权”;
证据之维:拆“组织性认定”“非法控制边界”“个罪与组织关联性”;
事实之维:立“正常经营活动”“个人行为非组织意志”“立功线索去关联化”。
三维度协同发力,才能实现有效减责甚至生命保全。
作者 | 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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