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男人,蹲在看守所里说:
“他们拿棍子打我腰,逼我承认杀了老婆。”
法官问:“谁打的?”
他说:“记不清了。”
“什么时候?”
“好像是第三天晚上。”
“在哪?”
“不在看守所……好像是个黑屋子。”
然后,法官一句话判了死刑:
👉 “未提供具体线索,不予启动排非程序。”
这不是段子,是真实发生的命案。
被告人郑某被控锤杀妻子、肢解烹煮尸体,手段残忍,情节恶劣。
但他从头到尾否认犯罪,坚称口供是刑讯所得。
可因为一句“说不清细节”,法庭认定其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不符合法定条件,直接驳回。
最终,一审判死,二审维持,最高法核准。
问题来了:
一个被打的人,必须像写报案材料一样条理清晰,才能说自己被打了吗?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不能!但现实就是——你说你被打,得说得“像真的”,法院才信。
今天这篇文章,就是要告诉你:
如何把“我说我被打”变成“法院不得不查”。
被告人郑某,因与妻子长期感情不和,在家中持铁锤击打其头部致死,并实施分尸、烹煮、抛尸等行为。
案发后,警方通过现场痕迹锁定嫌疑人。
郑某到案后作出多次有罪供述,详细描述作案过程,笔录均签字捺印。
公诉机关以《刑法》第232条提起公诉,指控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但他不服,提出上诉:
郑某辩称:
我和妻子感情很好,没有杀人动机;
所有有罪供述都是刑讯逼供出来的;
审讯时遭殴打、不让睡觉,被迫认罪;
请求排除非法证据,宣告无罪。
辩护人补充意见:
原判仅凭口供定案,物证链薄弱;
若构成犯罪,也属家庭矛盾引发,系激情犯罪,应从轻处罚;
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而检方回应:
我们有全程审讯录像,无逼供情形;笔录合法有效。
但关键来了——
福州中院、福建高院、最高人民法院三级裁判一致:
“郑某虽主张遭受刑讯逼供,但未能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线索,亦无任何伤情记录、体检证明或同监人员证言佐证。”
结论:申请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启动条件,不予调查。
也就是说:
你想让法院查“是不是打了你”,
你得先告诉法院——
👉 谁打的?几点打的?用什么打的?打哪儿了?有没有人看见?
否则,哪怕你浑身是伤、嚎啕大哭,也只是“一面之词”。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这不是拒绝保护,而是防止滥用。
法律设了一道“门槛”:
你不光要说“我被打”,还得说“怎么被打”,否则人人喊打,办案机关将疲于应对。
但这道门槛,有时也会误伤真正受害者。
本案最残酷的地方在于:
郑某确实可能被打;
但他记不清细节;
又无外伤记录;
录像里他坐着说话,表面平静。
于是,司法选择了相信程序完整,而非个体痛苦。
但我们要明白:
法律不保护沉默的权利,只保护会用权利的人。
如果你真遭遇非法取证,记住这句话:
“我不知道是谁,但我记得痛。”——这还不够。
你还得说:“我记得那间房有扇铁门、地上有血迹、隔壁关着个叫‘老李’的人……”
否则,你的呼救只会消失在卷宗夹缝里。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当你被带走那一刻起,请立刻启动“记忆备份模式”:
记下每一次提审的时间、人数、特征;
留意房间布置、气味、温度;
如果受伤,立即要求拍照、就医、写入体检表;
出去第一句话不是“我认了”,而是“我要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别等到开庭才说“他们打我”,
那时,法官只会问你一句:
“证据呢?”
以下法律条款构成本案辩护成败关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未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的,法庭经审查认为不能引起对证据收集合法性怀疑的,可以决定不启动调查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八条
对于存在刑讯逼供重大嫌疑的案件,即使被告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也应启动调查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七条
检察机关对证据收集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方需先履行“争点形成责任”。
这五条,决定了你是“被听见”,还是“被忽略”。
作为常年站在被告人身后的辩护人,我知道:
很多当事人不是不想维权,是根本不知道怎么维权。
以下是我在办理类似案件中的实战策略:
不要等到庭审最后才提。要在庭前会议明确提出,并提交书面申请。
哪怕模糊,也要尽力还原:
Who(谁参与?穿什么制服?)
When(哪一天?几点开始?持续多久?)
Where(是否在看守所以外?房间有什么标志?)
What(怎么打的?拳打脚踢?电击?不让睡?)
Witness(有没有其他人看到?同监室叫什么名字?)
哪怕只能写“好像有个胖子,戴眼镜”,也比什么都不强。
包括:
入所体检表(是否有伤?)
监控录像(进出办案区时间是否超期?)
同监人员证言(是否听其喊疼?)
医疗记录(是否曾求医?)
这些都可能成为“补强证据”。
一旦初步线索成立,立即要求检察机关自证清白:
拿出全程同步录像、讯问登记簿、值班日志——
让他们证明:“我们真的没打他。”
李荣维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重大命案合规应对、涉黑涉恶案件法律服务,“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独创人。
程序之维:攻“无线索≠无违法”“应降低被害人举证负担”;
证据之维:拆“口供唯一性”“物证缺失”“录像选择性录制”;
事实之维:立“合理怀疑”“激情犯罪非预谋”“家庭纠纷背景”。
三维度联动出击,才能真正撬动铁案。
作者 | 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