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血压、心脏病,
却被关在检察院整整五天四夜。
不传唤、不拘留、不报批,
只有一句:“你先在这儿配合调查。”
90个小时没合眼,
胸闷到说不出话,
求医生给药,办案人员摆手:“再等等。”
然后——
一份、两份、三份……连续七份“认罪笔录”出炉。
这不是小说情节,
这是真实发生在某省会城市的一起职务犯罪案。
一审开庭前,辩护律师当庭提出:
👉 人在哪儿?手续在哪儿?法律在哪儿?
法院最终采纳意见:
这90小时里取得的所有供述,全部排除!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只要人身自由被非法剥夺,哪怕没打你一巴掌,口供也得归零。
今天这篇文章,就是写给每一个可能遭遇“变相拘禁”的普通人看的。
被告人黄某,原系宁夏某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人,在职期间被指控两项罪名:
受贿罪:以合伙经营挖掘机为名,未出资却分红2.3万余元;
索贿罪:以儿子买房为由,向承包商陈某索要10万元。
公诉机关依据《刑法》第385条提起公诉,指控其构成受贿罪。
而另一名当事人陈某,则因支付该10万元及送分红款,被控行贿罪。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
黄某收受分红 + 索要现金 = 受贿12.3万余元;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陈某构成行贿罪,判处一年缓刑二年。
表面看,事实清楚,量刑得当。
但翻卷宗才发现——
所有关键口供,都来自那场长达90小时的“非正式调查”。
黄某当庭陈述:
我是中宁县人大代表,但他们没依法报请人大许可;
2012年1月9日被叫去“谈话”,直到1月13日才宣布刑事拘留,整整90小时失去自由;
我有高血压和心脏病,多次表示胸闷心悸,请求服药被拒;
连续做了7次笔录,每次间隔不足两小时,吃饭睡觉全无保障;
所有有罪供述均在此期间形成,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辩护人补充意见:
此次“传唤”持续时间远超《刑事诉讼法》规定的24小时上限;
办案机关未履行对人大代表的报备程序,属程序严重违法;
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拒绝医疗救助=变相体罚;
在此环境下所作供述不具备自愿性,依法应当排除;
后续重复性供述亦应排除,否则等于鼓励“先抓后补”。
而检方回应:
“我们有体检记录、有破案经过、有录音录像,取证合法。”
可问题是——
根本没有全程录音录像!
所谓的“证据”,只是一张入所体检单,和几份事后出具的情况说明。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 第一,程序严重违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传唤不得超过24小时。
黄某被实际控制达90小时,早已超出法定期限,构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 第二,存在疲劳审讯与变相体罚嫌疑
虽无直接殴打证据,但在患病状态下长时间讯问、不予休息、不准服药,已严重影响供述自愿性。
✅ 第三,关键供述来源非法
在此期间形成的7份讯问笔录,全部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这不是“瑕疵”,这是系统性越界!
哪怕你真的收了钱,只要程序踩了红线,司法就不能闭眼装睡。
最终法院改用其他证据(如银行流水、合同文本、第三方证言)重新构建证据链,在排除非法证据基础上,仍认定部分事实成立,维持定罪量刑。
但这一步走得极其艰难——
若非另有客观证据支撑,此案极可能走向“证据不足”的无罪结局。
本案裁判释放出强烈信号:
未经合法手续长期控制人身自由,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其他非法方法”,
由此获取的供述,必须排除!
不要以为只有打得鼻青脸肿才算刑讯。
不让睡觉、不给吃药、心理压迫、亲情威胁……这些软暴力,同样是逼供利器。
而法律之所以设立“24小时传唤上限”“人大代表特别保护”“讯问同步录像”等制度,
就是为了防止权力滑向深渊。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当你被带走“协助调查”时,请记住三件事:
问清楚是不是传唤?有没有文书?
告知自身健康状况,要求记录在案;
所有回答前说一句:“我要等律师来了再说。”
别怕显得“难搞”。
你的配合,不该成为别人违法的理由。
以下法律条款构成本案辩护基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采取逮捕措施,须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
讯问过程中存在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方式取证的,相关供述应当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八条
疲劳审讯、冻饿晒烤、强迫昼夜不分讯问等方式取得的供述,应当视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这五条,就是我们对抗“暗箱办案”的盾牌。
作为常年站在公职人员身后的辩护人,我总结出一套实战策略:
从第一次被控制开始计算:
几点被带走?
是否出具传唤证?
第一次讯问时间?
宣布拘留/逮捕时间?
一旦超过24小时未依法办理强制措施,立即申请排非。
包括:
入所体检表;
医院就诊病历;
监管场所用药登记;
同监室人员证言。
证明身体状况不适合长时间讯问。
重点审查:
两次讯问间隔是否少于3小时?
笔录是否高度雷同?
是否存在“复制粘贴式”供述?
此类特征往往指向疲劳审讯。
根据“毒树之果”原理,首次非法取得的供述污染后续所有供述。
除非办案机关能证明后续供述具有“独立自愿性”,否则一律排除。
李荣维律师深耕刑事合规、职务犯罪辩护、公职人员涉刑风险防控,“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独创人。
程序之维:攻“超期羁押”“越权办案”“未报人大”;
证据之维:拆“口供链条”“笔录真实性”“录像完整性”;
事实之维:立“正常经济往来”“无谋利意图”“退赃从宽情节”。
三维度协同发力,才能真正实现有效辩护。
作者 | 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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