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没有想过:
一个人出车祸了,
他没逃,还拨打了120;
可法院却说——
这通电话不是“救命”,而是“杀人流程”的一部分。
更离谱的是,他最后被判了十年。
这不是魔幻剧,这是真实发生的法律判决。
今天,昭通李荣维律师就用一个血淋淋的案例告诉你:
在交通事故里,决定你是“过失”还是“故意”的,从来不是你有没有跑,而是你有没有把人往死路上推。
别急,故事马上开始。
话说在河北某地,深夜一条乡道上,一辆二手摩托载着两人疾驰而行。
突然“砰”一声,撞倒一名行人。车翻了,司机当场昏迷。
后座上的车主老周(化名)爬起来一看,地上躺着人,还有呼吸。
他掏出手机,拨打了120。
听起来像是个“良知未泯”的画面吧?
但接下来的操作,让所有人脊背发凉:
他把伤者拖进路边深沟;
骑上摩托车,载着昏迷的司机逃了;
救护车赶到现场,找不到人,回拨报警电话,他明知是医生来电,却拒接。
几个小时后,伤者因颅脑损伤死亡。
法医鉴定:如果及时送医,仍有极小概率存活。
可那条沟,让他彻底失去了机会。
最终,法院判决:
老周: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十年
司机小吴:交通肇事罪,三年
为什么?
因为那通120,不是为了救人,而是为了“演戏”。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
当你用“救人的形式”去完成“杀人的实质”,法律不会被表象迷惑。
我们脱敏处理所有真实信息,只保留法律逻辑骨架。
人物设定:
老周:摩托车实际所有人,事发时坐在后座,清醒状态。
小吴:无证驾驶者,撞人后昏迷,醒来未报警,被认定为“事后逃逸”。
徐先生:被害人,被撞倒后有呼吸,后因无人施救死亡。
案件关键点在于:
老周到底算不算“故意杀人”?
这点毫无争议。
无证+全责+致人死亡 = 交通肇事罪。
但他是否“肇事后逃逸”?
他说:“我当时晕过去了,不知道。”
法院认为:
即使你当时不知情,醒来后有条件报警却不报,继续躲藏治疗 → 仍属“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所以,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刑期升档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最终判三,已是从轻。
✅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
“逃逸”不限于“当场跑路”。
你在医院装失忆、不联系警方、不让家属通报——都算“逃”。
这才是本案最大争议。
有人问:
“人本来就没救了,他拖不拖,结果不一样吗?”
“他又没动手杀人,凭什么定故意杀人?”
法院给出的答案是:
他制造了一个本可避免的死亡条件。
具体拆解:
他知道被害人还有气
自己供述:“我叫了几声,他还哼了一声。”
他主动切断救援通道
把人拖进沟 → 现场无痕迹 → 救护车找不到 → 打电话也不接。
他具备救助能力却反向操作
作为车主、在场者、清醒者,他本应守护现场、等待救援。
但他选择了最恶劣的方式——伪装事故不存在。
✅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这里的关键词是“隐藏/遗弃 + 致使无法救助”。
老周的行为完全踩中这两点。
哪怕死亡主因是撞击,只要他的行为“锁死了生门”,就要承担故意杀人的后果。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
很多当事人以为:“我没亲手砍人,就不算杀人。”
但在法律眼里,你亲手关上了医院的大门,和你亲手把人推进深渊,没有区别。
本案告诉我们三个铁律:
交通肇事本身是过失犯罪,但后续行为可以转为故意
你撞人是意外,藏人就是蓄意。
拨打120≠履行救助义务
如果你一边打急救电话,一边把人藏起来,那通电话就成了“障眼法”。
因果关系不要求“唯一性”,只要“实质性阻断”
即使被害人存活率只有5%,只要你让这5%归零,你就得负责。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
法律鼓励的是“真救人”,而不是“假表演”。
一旦你的行为指向“掩盖事实、消灭痕迹、逃避责任”,哪怕披着“打120”的外衣,也难逃故意杀人的定性。
本案适用法条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注:本案中,老周虽非直接肇事人,但作为车辆所有人、现场共犯、救助义务人,其后续行为触发转化条款。
作为辩护人,我们的任务不是否认事实,而是在法律框架内争取最优解。
面对此类“转化型故意杀人”案件,我会启动“三维辩护体系”:
审查被害人是否有即时生命危险(如当场无呼吸);
调取医院抢救记录,论证“即使及时送达也无法存活”;
提交医学专家意见,主张“死亡结果与藏匿行为无因果关系”。
固定被告人心理状态:是否惊慌失措而非蓄意;
收集环境证据:夜间视线差、地形复杂、误判伤情;
主张“非隐藏意图”,而是“临时移置避险”。
推动家属第一时间赔偿、取得谅解;
强调曾拨打120、主观上并非完全漠视生命;
请求法院考虑“过失叠加恐慌”而非“纯粹恶念”。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
一旦进入“故意杀人”指控范围,每一步都要精算。
不能指望“赔钱买命”,但要确保“每一寸努力都被看见”。
我是李荣维,一名深耕刑事辩护一线的实战律师。
专注办理重大命案辩护、企业合规风险防控、刑事程序法律三大领域。
独创“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以“事实重构—法律争点—策略落地”为核心,融合证据攻防、心理博弈与制度利用,力求在每一个案件中实现有效辩护。
我不是公诉人,也不替正义代言。
我只为那个站在被告席上,仍想争取一次公平机会的人发声。
作者 | 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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