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家有没有那种“顺手就能拿”的小东西?
比如门口的备用钥匙、门卫代收的快递、忘拔的车钥匙……
听起来都不值钱,对吧?
可我要告诉你:就因为拿了这么个“小玩意儿”,有人被判了“入户盗窃”!
不是吓唬你。
真有个案子:
男子见一户人家门没关,溜进去顺走一把摩托车钥匙和一个一字起子——两样加起来,鉴定价才1元!
他没当场骑车走,而是晚上回来,用那把钥匙把车开走了。
车值800块。
结果一审法院判他:拘役三个月,罚金一千!
罪名是——入户盗窃。
很多人炸了:“他又没在屋里偷车,怎么叫‘入户’?”
“钥匙才一块钱,够得上犯罪吗?”
今天,昭通李荣维律师就来拆解这个看似离谱、实则暗藏法律逻辑的经典案例。
事情是这样的:
老巫(化名)路过某村一户人家,发现门开着,屋里没人。
他心一动,走进去翻了翻,摸走了一把摩托车钥匙和一个小起子。
出来后,他试着用钥匙启动门口的摩托车——能开!
但他没马上动手,怕被人看见,先走了。
当晚9点多,他再次返回,用白天偷来的钥匙,轻轻一拧,把车骑走了。
案发后被抓。
虽然车和钥匙都追回了,但他还是被检方以“入户盗窃”起诉。
他本人认罪,没上诉。
法院认定:构成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重点来了——
法院为什么不说他“先偷钥匙(入室)、再偷车(户外)”,而是直接定“入户盗窃”?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
很多人以为:“只要最后得手是在屋外,就不算‘入户盗窃’。”
错!本案的关键不是“在哪拿到车”,而是——你进屋那一刻,心里图的是什么。
法院认为:
👉 老巫进屋不是为了那把1块钱的钥匙,也不是为了起子;
👉 他是冲着那辆摩托车去的!
👉 偷钥匙,只是他整个盗窃计划的“第一步”。
就像你去银行偷保险柜,不会说“我先撬门,再拿钱,所以是两个行为”一样。
这是一个完整的犯罪链条。
而“入户盗窃”之所以量刑更重,是因为它同时侵犯了两种法益:
✅ 住宅安宁权(你敢进我家)
✅ 财产权(你还想拿我家的东西)
哪怕你最终得手的是屋外的车,但破坏安宁、锁定目标、获取控制工具的行为,已经发生在“户”内。
所以,偷钥匙 = 实质性盗窃行为的一部分,不能割裂看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情形的,即构成盗窃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二条:
明确“使用价值”可成为财产犯罪对象(如钥匙、票据等);
“入户盗窃”不要求数额,也不要求必须在户内完成全部行为。
全国人大法工委【2012】251号意见:
“入户盗窃”因危害大,不受数额限制,即使未遂也应考虑入罪。
⚠️ 特别提醒:
“入户”一旦成立,哪怕只拿走一张纸条、一根钥匙,只要与后续重大财物有关联,都可能被整体评价为“入户盗窃”。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
如果你或家人涉及类似案件,别慌,但也别轻视。
辩护的核心,在于切割行为性质与弱化主观恶性:
✅ 查前科背景:
像本案中老巫有多次盗窃前科,法院会认定“人身危险性大”,难从宽。若系初犯、偶犯,可争取出罪或缓刑。
✅ 看行为中断否:
如果第一次“入户”后,被害人更换锁具、移动车辆、报警等导致原计划中断,后来再偷,可能是“另起犯意”,可主张非连续行为。
✅ 强调情节轻微:
如因生活所迫、未造成实际损失、及时归还、取得谅解等,可援引《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争取不作为犯罪处理。
这正是李荣维律师深耕侵财类犯罪辩护、入户行为界定、主客观一致性审查的专业领域。作为**“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独创人**,我们坚持从“行为整体性、意图连续性、后果可控性”三维度入手,精准拆解指控逻辑,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空间。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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