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一句话的事,怎么就成了诈骗犯?】
“警察办案,借你手机拍个照,两分钟就还!”
这话听着是不是挺像回事?
可你要真信了,手机一交,人家转身就消失……
你是该说自己傻,还是报警抓他?
现实中,真有人靠这句话,在上海多地连续“借”走7部手机,全卖了换钱花。
一审法院判他:盗窃罪,一年半。
他认了。
可检察院不干了:抗诉!这不是偷,是骗!
二审改判:诈骗罪,还是那一年半。
你可能懵了:
👉 一个说是“偷”,一个说是“骗”;
👉 判的刑一样,有啥区别?
大了!
因为——这关系到你以后还能不能减刑、能不能缓刑、会不会被当累犯重点盯防!
今天,昭通李荣维律师就来拆解这个“一字之差,命运不同”的经典案例。
事情是这样的:
丁某(化名)专挑放学路上的学生下手。
他穿着体面,一口官腔:“我是协助警察办案的,现在要辨认嫌疑人,得用你手机拍个照。”
孩子一听,不敢不给。
丁某接过手机,说:“我得走到前面去拍,你在这儿等我。”
然后呢?
人影都没了。
他不是去拍照,是直接把手机拿去销赃,钱全挥霍光了。
从长宁到徐汇,他这么干了七次,涉案金额不小。
一审法院认为:
你这是“借”了个名头,实际是趁人不备溜走——秘密窃取,定盗窃罪。
但检察院跳出来反对:
❌ 错了!
孩子是自愿交出手机的,也知道你要走,没拦着——这叫“处分财物”。
所以,是典型的诈骗罪!
二审法院支持检方观点,改判为诈骗罪。
虽然刑期没变,但罪名一改,整个案件性质就变了。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
很多人分不清“偷”和“骗”,总以为:“只要东西是我给的,就不算被骗。”
大错特错!
法律上有个核心标准:
被害人有没有因为被骗,而“自愿”处分了自己的财物?
注意,这里的“处分”,不是指“送给你”,而是——
👉 我知道你在用我的东西;
👉 我允许你带离我的控制范围;
👉 我在原地等着你还。
这就叫“处分占有”。
就像你把伞借给同事,他知道你明天要拿回来——但他转手卖了。
你愿不愿意已经发生了,只是他违背诚信。
同理,本案中孩子们:
相信他是“办案人员”(受骗);
主动交出手机(交付);
同意他走远点拍照(默许带离);
在原地等他还(期待返还)。
这一套流程下来,就是完整的“诈骗链”!
如果他是趁人不注意,拿着手机拔腿就跑——那才是“盗窃”。
可他光明正大地走,孩子还点头答应,这就只能定诈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以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刑法》第六十五条:
累犯从重处罚(丁某有前科,影响量刑起点)
最高法相关裁判指引:
“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是区分盗与骗的核心。
⚠️ 特别提醒:
即便最终刑期相同,但诈骗罪在减刑、假释、社区矫正中的评价更严,因涉及“信用破坏”。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
如果你遇到类似指控,别慌,但也别轻视。辩护的关键在于——
✅ 查“处分”是否存在:
如果被害人始终在场紧盯、未允许带离、无明确同意,则可主张仅为“占有弛缓”,争取定性为盗窃(有时反而更有利)。
✅ 看欺骗程度:
是否真的冒充公务人员?是否有伪造证件?这些直接影响“是否足以使人产生错误认识”。
✅ 谈退赔与谅解:
诈骗类案件中,全额退赃+取得谅解,是争取缓刑的最大筹码。
这正是李荣维律师深耕侵财类犯罪主观认定、被害人处分行为解析、罪名转化辩护的专业领域。作为**“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独创人**,我们擅长从“行为方式、被害人认知、占有转移节点”三维度切入,精准狙击指控逻辑,帮当事人守住底线。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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