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夜接到电话:“我偷油被抓了,快来救我!”
你二话不说抄起家伙冲过去,砸车、打架、把人抢回来——
你觉得自己是在“帮忙”,可法院却说:你和他一起犯了抢劫罪,还致人死亡!
听起来荒唐?但现实中,太多人因为“事后加入”一场冲突,稀里糊涂背上了重罪。
今天,昭通李荣维律师就拆解一个真实判例:
六个人,有人偷油,有人望风,有人砍人,最后全被定为“抢劫罪”。
而最冤的,可能是那个根本没碰油、也没想杀人,只是“来救朋友”的人。
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必须问一句:“临时加入”的行为,真的能和主犯同罪吗?
故事发生在河北省某港口城市(地名已脱敏)。
凌晨,老胡和老孟偷偷撬开一辆大货车的油箱,正抽柴油,被司机父子发现。
两人抄起斧头反抗,老胡砍伤司机,老孟却被当场制服,绑在车后。
老胡逃跑后,立刻打电话叫来四个朋友:小翟、小贾、小张、小井。
小井开车望风;
小翟、小贾、小张各拿斧子下车,砸车、打人;
老胡更狠,开车直接冲撞人群;
小翟见一名司机冲过来,一斧劈中头部——对方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六人被抓。
检察院起诉:
老胡、老孟:抢劫罪;
小翟:故意杀人罪;
其他人:寻衅滋事罪。
但法院最终判决:六人全部构成抢劫罪!
小翟被判死缓(限制减刑),其他人十年到十五年不等。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这个案子最值得警惕的点在于——小翟等人根本没参与偷油,甚至事先不知情,却因“事后加入暴力劫人”,被整体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的共犯。
法院认为:从偷油→拒捕→叫人→劫人→砍人,是一个连续过程,不能割裂看待。
但这是否公平?辩护律师的核心任务,就是打破这种“一刀切”的逻辑链条!
很多人以为:“只要动手了,就跑不掉。”
但刑法讲究的是主观故意 + 客观行为 + 因果关系。
本案中,辩护空间其实很大:
是否明知是“犯罪现场”?
如果小翟接到电话时,只听说“兄弟被打了”,以为是普通纠纷,而非“盗窃被抓”,那他就缺乏参与“抗拒抓捕”的共同故意。
是否参与“非法占有目的”?
抢劫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小翟等人既没分油,也没图财,纯粹是“救朋友”——目的不同,定性就该不同。
暴力是否超出必要限度?
即便认定参与劫人,致人死亡的行为是否由一人单独实施?其他人事先能否预见?
若不能,就不应对死亡结果承担同等责任。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转化型抢劫”不是筐,不能啥都往里装!
刑法第269条的“当场使用暴力”,必须与盗窃行为具有时空连续性和目的同一性。
如果中间有明显中断(比如隔了几小时、换了地点、动机变成“报复”),那就可能只是故意伤害或聚众斗殴,而非抢劫!
本案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辩护要点:“当场”≠“事后返回”;“共同故意”≠“临时起意帮忙”。
必须证明:后加入者未与前行为形成犯罪合意,且暴力行为超出原犯罪范围。
别轻信“讲义气=没事”
帮朋友打架、抢人、砸车,在法律上可能就是“共犯”。
接到类似电话,先问清情况,千万别带凶器到场!
第一时间固定“不知情”证据
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证明只听说“被打”,不知偷油);
证人证言(证明你到场只为劝架);
行为细节(如你只拉架没动手,却被误认为参与)。
重点切割“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
如果致命一击是某人单独实施,且你无法控制或预见,
坚决主张:不对死亡结果负责,最多承担轻微伤或毁财责任。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本案若能在侦查阶段就提出“主观不明知+目的非图财+暴力超范围”的辩护意见,完全可能将小翟的罪名从“抢劫致人死亡”降为“故意伤害”甚至“聚众斗殴”,刑期可大幅降低。
李荣维律师深耕暴力犯罪辩护、共同犯罪切割、刑事因果关系论证三大领域,系**“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独创人**,擅长在复杂共犯案件中精准剥离当事人责任,成功办理多起“事后加入型”案件不起诉、罪名降档、量刑减半案例。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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