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不是所有“反抗”都叫“暴力”!别让“转化型抢劫”成了口袋罪
很多人一听说“盗窃变抢劫”,立马腿软——
毕竟,盗窃罪最高三年,抢劫罪起步就是十年,致人伤亡还能判死刑!
但现实是:很多所谓“抗拒抓捕”的行为,其实只是慌乱中的本能挣扎。
比如:被揪住衣领,拼命甩开;被人追打,连滚带爬翻窗逃走……
这些动作,在普通人眼里是“求生欲”,在某些办案人员眼里却成了“使用暴力”——直接升级为抢劫!
今天,昭通李荣维律师就带大家看一个真实判例:
两名小偷入户行窃,一人被抓后全程没还手,只是挣脱逃跑,结果检方起诉他犯“抢劫罪”!
而法院最终怎么判?——不构成抢劫,只定盗窃!
为什么?因为法律说得很清楚:“推搡、摆脱、逃跑”,不等于“使用暴力”!
故事发生在甘肃省天水市某小区(地名已脱敏)。
小尹和小任商量好去“搞点钱”,撬开一户人家的防盗门,偷走金手镯、两块手表和600元现金,总价值1万多元。
正要离开时,屋主老陈突然回家,一眼认出小尹,冲上去一把揪住他衣领,连打几拳,打得小尹满脸是血。
小尹疼得直躲,一边喊“别打了”,一边想挣脱。两人从屋里拉扯到四楼楼梯,老陈死拽不放,小尹情急之下脱掉外套,从二楼窗户翻出去跑了。小任趁乱溜走。
事后,警方以抢劫罪对小尹立案,理由是:“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
小尹全程未主动攻击,只是被动摆脱;虽有拉扯摔倒,但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其行为属于“暴力程度不明显的摆脱”,不构成转化型抢劫!
最终,两人均以盗窃罪定罪,小尹判一年半,小任判一年。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这个案子堪称“转化型抢劫”边界认定的经典样本!
很多当事人以为“只要和被害人有肢体接触,就完了”,其实不然——关键看你是“主动攻击”还是“被动逃脱”。
本案中,打人的是被害人,受伤的是小偷,逃跑靠的是脱衣服翻窗,而不是挥拳砸头,这哪来的“暴力压制”?
刑法第269条确实规定: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按抢劫罪论处。
但“暴力”不是随便说说的!根据最高法《抢劫刑事案件指导意见》:
“对于以摆脱方式逃脱抓捕,暴力程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
也就是说,判断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必须同时满足:
主观上有抗拒抓捕的故意 + 主动使用暴力的意图;
客观上实施了具有攻击性、强制性的暴力行为(如持械、拳打脚踢、掐脖子);
暴力程度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或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
如果只是:
❌ 被揪住衣领后甩手挣脱;
❌ 被追打时推挡自保;
❌ 拉扯中意外摔倒——
统统不算“使用暴力”!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别被“抢劫”二字吓破胆!很多案件,完全可以通过还原现场细节、调取伤情鉴定、分析行为性质,把重罪辩回轻罪。
尤其是累犯、前科人员,更需专业律师介入——否则,一次本能挣扎,可能让你多坐八年牢!
本案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第二百六十三条)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明确指出:“以摆脱方式逃脱抓捕,暴力程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不认定为使用暴力。”
辩护要点:“暴力”必须具有主动性、攻击性、压制性,单纯的防御性、逃逸性肢体接触,不构成转化条件。
千万别动手还击!
即使被打,也尽量闪躲、呼救、报警,不要推、不要打、不要抢夺对方手机或工具——一旦有主动攻击动作,极易被认定“使用暴力”。
第一时间要求验伤!
如果你被被害人打伤,务必保留医院记录、照片、监控——证明你是受害者而非施暴者,这是切割“暴力”性质的关键证据。
强调“只想跑,不想打”
在笔录中清晰陈述:“我当时很害怕,只想快点离开,没有想伤害任何人。”
配合律师提交逃跑路线、脱衣细节、无凶器等事实,构建“纯逃避型”行为模型。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本案若没有律师坚持“行为性质辩护”,小尹很可能因一句“他把我拽倒了”就被定抢劫。
刑事辩护,往往就在一字之差、一拳之别。
李荣维律师深耕财产犯罪辩护、转化型犯罪切割、暴力行为定性论证三大领域,系**“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独创人**,专注为涉盗窃、抢劫、抢夺案件当事人精准剥离“暴力”要素,成功办理多起“由抢辩盗”“由重辩轻”不起诉及缓刑案例。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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