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很多人立刻脑补出“庞氏骗局”“卷款跑路”“血本无归”的画面。
但现实中,很多老板根本不是骗子——他们只是被政策卡住、被市场拖垮、被银行拒之门外,不得已向亲友、熟人借钱搞项目。
结果项目没成,债主一闹,公安一查,直接戴上手铐:“你涉嫌非法集资!”
可问题是——把借来的钱全砸进工地、买地、发工资,和拿去赌博挥霍,能是一回事吗?
今天,昭通李荣维律师就带大家拆解一个真实案例:三名房地产公司负责人,非法集资2.78亿元,却全部被判缓刑!
为什么?因为他们做对了三件事——而这三件事,正是辩护律师拼命要帮当事人争取的“救命稻草”。
故事发生在浙江省某县级市(地名已脱敏)。
主角我们叫他“老毛”——一家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他父亲、妻子一起经营公司。
2010年,他们以1.6亿元拍下一块市中心地块,准备开发楼盘。
但问题来了:
银行因政策收紧,拒绝放贷;
地下全是岩洞,打地基多花一年;
房子刚建好,又赶上限购,卖不动!
眼看工程停摆、利息滚雪球,老毛一家只能转向民间融资:
以个人名义打借条,公司担保,月息2%–5%,向148位社会人士借款2.78亿元。
钱去哪儿了?
✅ 买地、建房、付工人工资;
✅ 还前期借款利息;
✅ 少量短期外借(因工程延期,资金暂时闲置)。
案发时,尚有部分本金未还。检察院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
但一审法院判了:三人全部缓刑!
检察院不服抗诉,二审维持原判。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这个案子之所以能保住自由,核心不在“认罪态度好”,而在——钱确实用在了生产经营上,且95%以上本金已通过破产清算+主动退赔返还。
更重要的是:没有一人跳楼、没有群体上访、没有恶意逃废债——这恰恰是区分“经济纠纷”与“恶性犯罪”的关键红线!
很多人以为:只要金额超100万、人数超100人,就铁定实刑。
错!刑法和司法解释早就留了“活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注意关键词:“主要用于生产经营” + “能够清退”。
这意味着:
如果你借的钱是盖楼、开工厂、发工资,不是买豪车、炒币、赌博——主观恶性低;
如果你尽力退钱,哪怕没100%还清,但大部分已返还——社会危害小;
如果债权人情绪稳定,没闹出恶性事件——不具备“其他严重情节”。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别一上来就认“非法集资罪”!先问清楚——这是“融资难下的无奈之举”,还是“空手套白狼的金融诈骗”?
定性不同,结果天壤之别:一个可能缓刑,一个可能十年起步。
本案适用的核心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明确“主要用于生产经营+积极清退”可免罚或从轻。
辩护重点:“数额巨大”不等于“情节恶劣”!前者是量刑档,后者才决定能否缓刑。
保留所有资金流向证据
工程合同、材料采购发票、工资表、银行流水;
证明钱进了项目,而不是进了私人腰包。
主动协商退赔,哪怕分期
即使还不清,也要拿出诚意:签还款协议、提供资产抵押、配合破产清算;
债权人出具谅解书,是争取不起诉/缓刑的黄金筹码!
千万别“跑”!也别“赖”!
一跑,就坐实“非法占有目的”,可能升级为集资诈骗罪(最高无期!);
一赖,激化矛盾,容易触发“群体事件”,彻底堵死缓刑路。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本案三名当事人之所以能全身而退,不是因为金额小,而是因为“钱用得正、态度诚、退得快”。
很多企业家倒在“不敢面对”上——其实,越早找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越有机会把刑事案件“民事化”处理。
李荣维律师深耕企业融资合规、经济犯罪辩护、刑事风险早期干预三大领域,系**“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独创人**,专注为涉企案件当事人构建“生产经营用途+资金闭环+债权人和解”三位一体辩护策略,成功办理多起亿元级非法集资案不起诉、缓刑案例。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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