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3300克冰毒,上家判“死缓”,下家却“立即执行”?
听起来不公平?但法院说:不是谁卖得多就罪更重,而是谁让毒品真正“流向社会”才最危险!
这起真实案例中,一个身患肺癌的“老毒贩”一边喊着“我吸毒是为治病”,一边把几千克毒品分销给几十人;而他的上家,只是被动接单、赚点差价。结果——下家死刑,上家保命。
今天,昭通李荣维律师就带大家拆解这个“反常识”的毒品死刑判决,看看法律如何区分上下家责任,又为何“买毒的人”反而比“卖毒的人”判得更重!
老张(化名),某省某市人,有三次前科:抢劫、寻衅滋事、2011年因贩毒被判15年。因患肺癌+恶性胸腺瘤,2011年8月被“暂予监外执行”。
可他没安心养病,反而在2013年疯狂操作:
4次从上家老贺(化名)处购入冰毒约3300克;
同时还从广东“阿凯”“眼镜”等毒源另购大量毒品;
转手卖给匡某、周某、“玲玲”“乌骨鸡”等数十人,交易数百次;
银行流水显示,短短几个月入账80万元,全是毒资!
2013年10月,警方在他住处查获近500克高纯度冰毒+20多克麻古。
老贺呢?除了卖给老张3300克,只零星卖了12克给别人,基本就是个“专线供货商”。
一审判决:
老张:死刑,立即执行;
老贺:死缓。
老张不服:“我是下家!毒品是贺建波给的!我还有病要治!”
老贺也喊冤:“3300克证据不足啊!”
但二审、最高法全部维持——老张必须死,老贺可以活。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毒品案件判死刑,不看“身份标签”(上家/下家),而看“实际作用”。
法院重点考量四点:
✅ 1. 谁更主动?
老张每次都是他打电话约购:“货快没了,再送3公斤!”
老贺则是在接到电话后,才临时去上家拿货——他是被推动的,老张才是发动机。
✅ 2. 谁扩散更广?
老贺只卖给3个人;
老张却像“批发总代理”,把毒品撒向整个地下网络,直接导致毒品流入社会终端。
✅ 3. 谁危害更大?
毒品从老贺到老张,还没“落地”;
但经老张之手,几百人吸食、几十个小毒贩崛起——这才是真正的社会危害!
✅ 4. 谁主观恶性更深?
老张是毒品再犯+暴力前科+监外执行期间再犯罪,属于“屡教不改的职业毒贩”;
老贺虽有抢劫前科,但不是毒贩出身,也没再犯记录。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我是下家所以罪轻”是致命误区! 如果你积极筹资、主动约购、大肆分销,哪怕没碰过原料,也可能被认定为“主犯中的主犯”。
本案核心法律与政策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即“毒品再犯”)。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会议纪要》)明确规定:
“对于买卖同宗毒品的上下家……下家积极筹资、主动约购、对促成交易起更大作用的,可以判处下家死刑。”
如果你或亲友卷入毒品上下家链条,请务必注意:
🔹 别只强调“我是买家”——关键看你在交易中是否“主导”;
🔹 如实供述上家信息可构成立功,但需配合抓捕或提供关键线索;
🔹 若确系被动接单、利润微薄、未扩散毒品,应重点论证“作用次要”;
🔹 有疾病、家庭困难等情节,仅影响量刑,不能阻却犯罪成立。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死刑辩护的核心,是“切割责任”与“降低危害评价”。我们要用“三维辩护体系”——从行为主动性、网络扩散性、人身危险性三维度,精准定位当事人在毒品链条中的真实角色,避免被“数量”绑架,争取生的机会。
李荣维律师深耕毒品死刑复核辩护、上下家责任区分、毒品再犯法律风险防控,系“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独创人,擅长通过交易模式还原、资金流向穿透、社会危害评估,为重大毒品案件构建“非主犯”“非死刑”辩护路径,已成功为多名可能判处死刑的当事人争取死缓或无期徒刑。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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