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从不露面,也不碰毒品,甚至被抓后一口咬定:“我没卖过毒!”
买家没见过他,警察没拍到交易现场,连毒品都藏在公园花坛、楼道角落……
可法院照样判了15年!
这听起来像“无中生有”,但现实比剧本更硬核。今天,昭通李荣维律师就带大家拆解这起典型的“非接触式贩毒”案——没有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没有同案指认,被告人全程“零口供”,法院凭什么定罪? 更关键的是:作为辩护律师,我们还能怎么打?
老张(化名),湖南人,2014年在某省某市搞起了“高科技贩毒”。他的操作堪称“教科书级隐蔽”:
1️⃣ 买家拨打一个本地短号(758729)联系“卖家”;
2️⃣ 对方发来一个农行账号(尾号7476),要求按400元/克打款;
3️⃣ 老张收到入账短信后,立刻发短信告诉买家:“去XX小区垃圾桶后面拿。”
4️⃣ 买家自行取走毒品,全程不见面、不语音、不留痕。
三个月内,这个账户进账4.86万元,折合冰毒121.5克。钱到账后,老张又通过网银把4.4万转到自己名下的另一个账户,还多次去ATM取现。
案发时,警察从他身上搜出两部手机:
一部正是那个“毒贩热线”短号机,存满购毒短信;
另一部绑定了两个涉案银行账户的余额提醒。
面对铁证,老张却死扛到底:“手机是捡的!卡是帮朋友办的!我根本不知道他们在干啥!”
一审法院不信,判15年;二审维持原判。理由就一条:间接证据已形成完整锁链,结论唯一!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在毒品犯罪高隐蔽化的今天,“非接触交易”已成主流。法律早就不是只看“人赃并获”了!
本案定罪靠的不是口供,而是“四重印证”:
✅ 行为模式印证:多名买家描述完全一致——同一短号、同一账号、同一价格、同一取货方式;
✅ 通讯数据印证:短号机通话记录与买家证言高度吻合;
✅ 资金流向印证:毒资全部进入7476账户 → 几乎全数转入老张本人账户 → 他亲自取现;
✅ 物证控制印证:手机从他身上搜出,银行卡是他带人开的,绑定的是他的手机号。
更致命的是,他的辩解漏洞百出:“手机是捡的”说了三种版本;“帮朋友开户”却解释不了为何绑定自己手机、钱全转给自己。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我不承认就没证据”是最大误区! 在电子数据、银行流水、通信记录高度发达的今天,你的沉默,可能正被数据“代你说话”。
本案核心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及会议纪要明确:在毒品犯罪中,可通过通讯记录、资金流水、藏毒地点、行为习惯等间接证据构建完整证明体系。
如果你或亲友涉此类“非接触贩毒”案,请务必注意:
🔹 别迷信“没口供就安全”——电子痕迹比人嘴更“诚实”;
🔹 重点攻击证据链条断裂点:比如银行卡是否真由你控制?短号是否唯一使用人?转账是否另有用途?
🔹 质疑“唯一性结论”:是否存在他人冒用身份、设备被盗用、资金系借款等合理可能?
🔹 申请调取完整监控与原始数据:ATM录像、基站定位、短信日志,往往藏着反转细节。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这类案件辩护关键不在“否认”,而在“解构”。我们要用“三维辩护体系”——从行为关联性、控制排他性、证据闭合性三维度,逐层瓦解控方逻辑,为当事人守住程序正义与事实底线。
李荣维律师深耕新型毒品犯罪辩护、电子数据证据审查、零口供案件无罪/罪轻策略构建,系“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独创人,擅长通过通信轨迹还原、资金穿透分析、行为模式反推,为“非接触式”涉毒案件提供精准辩护方案,已成功代理多起重大毒品案件实现不起诉或量刑大幅减轻。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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