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敢信?有人在家用“新康泰克”感冒药、酒精、铁锅,就敢尝试自制冰毒!更离谱的是,他被抓后还喊冤:“我试了但没成功啊!”“那些黑水根本不能吸,也算毒品?”
可法院一句话定调:只要动手制毒,哪怕成品只有几克,哪怕废液里只检出0.003%的毒品成分——照样构成“制造毒品罪”!
今天,昭通李荣维律师就带大家拆解这起“土法炼毒”案,看看法律如何认定“制造行为”,又为何有些液体不算毒品数量?这对当事人量刑可是天壤之别!
老刘(化名),无业,某省某市一出租屋里搞起了“科研项目”。2014年底,他从网上搜“新康泰克+冰毒制作方法”,买来大量感冒药、酒精、氯化铵、氢氧化钠,还在铁桶里加热、冷却,试图提炼冰毒。
他还真“成功”了——在桶壁上刮下白色晶体,先后5次卖给吸毒人员,共卖出3.75克。
11月17日,警察突袭出租屋,现场查获:
49.8克白色晶体(甲基苯丙胺含量超73%)
1326克褐色液体(含甲基苯丙胺,但浓度仅0.003%)
572克黄色液体(含微量毒品,无法定量)
近10公斤含麻黄碱的褐色液体(未检出毒品)
还有酒精灯、电子秤、写满“红磷”“麻黄草”的笔记本……
老刘当场翻供:“我没制毒!东西不是我的!警察打我了!”
辩护律师也质疑:“他那套土方法根本做不出高纯度冰毒,证据不足!”
但法院不买账——有原料、有工具、有成品、有供述、有证人指认租房是他租的,再加上入所体检无伤,刑讯逼供不成立。最终,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15年!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制造毒品罪,不要求“成功量产”,也不要求“高纯度”,只要实施了以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关键点有三:
1️⃣ 行为认定:哪怕你只是照着网上的“土方子”瞎折腾,只要用了含麻黄碱的药品+化学品+加热反应,且现场查出毒品成品或半成品,就足以认定“制造行为”。
2️⃣ 无需侦查实验:法院认为,不必非得重现你的制毒过程来验证真假。现有物证链完整,就能定罪。
3️⃣ 数量计算有讲究:49.8克高纯度晶体算毒品数量;但那1800多克含极微量毒品的废液,因含量低于0.2%,技术上无法再提纯,被认定为“废料”,不计入犯罪数量——这直接避免了可能面临的“50克以上,十五年起步甚至无期”的更重刑罚!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很多当事人以为“没做出多少”“东西不能用”就能脱罪,这是大错特错! 制造毒品是行为犯,一动手就踩红线。但辩护律师可以在“是否属于废液”“纯度是否达标”“是否具备再加工可能”等环节争取数量核减,从而大幅降低量刑!
本案核心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制造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会议纪要》):明确废液、废料不计入毒品数量,判断标准包括毒品含量(通常参考0.2%阈值)、外观、制毒供述等。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大连会谈纪要》):界定“制造毒品”包括化学合成、物理混合等改变毒品成分或效用的行为。
如果你或亲友涉毒,务必注意:
✅ 第一时间固定身体状况:如称遭刑讯,立即要求验伤并保留记录;
✅ 区分“成品/半成品”与“废液”:委托专业机构对查获液体做成分与含量鉴定;
✅ 质疑“制造可行性”需策略:单纯说“方法无效”难被采纳,应结合原料配比、反应条件、技术门槛综合论证;
✅ 重点争取数量核减:哪怕只减少1克,也可能从“十五年”降到“七年”。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制造毒品案证据庞杂,涉及化学、鉴定、供述稳定性等多维度。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能从“三维辩护体系”切入——行为定性、数量认定、量刑情节,层层拆解控方逻辑,为当事人守住最后防线。
李荣维律师深耕毒品犯罪全流程辩护、新型制毒技术法律风险识别、刑事证据审查与排除,系“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独创人,擅长通过化学原理反推制毒可行性、利用会议纪要切割废液数量、构建“非主观故意”或“证据不足”辩护路径,已为多起重大毒品案件实现罪轻或罪名降格处理。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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