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师,我朋友偷了几幅字画,一审按22万判了五年,结果二审说实际只值1万2,直接改判一年!这差距也太大了吧?”
没错!在涉及字画、文物、艺术品的盗窃案中,
价格鉴定不是“专家说了就算”,
而是必须先验真伪、再定价值!
如果连东西是真是假都没搞清楚,
就敢按几十万判刑——
那不是办案,那是“赌宝”!
今天这个真实案例(参考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5刑终XXX号判决),就讲三个小偷潜入画廊,偷走三幅书法作品。
一审法院采信“22.3万元”的鉴定,判五年起步;
二审却查明:两幅是赝品,总值仅1.22万元,
三人刑期全部砍到一年左右!
为什么?
因为——赃物估价,必须建立在“真品”基础上!
事情发生在浙江某市(市、县级地名已脱敏)。
2015年10月,张某某、易某某、乐某某三人合伙,半夜翻窗进入一家画廊,用“钓鱼竿”从窗口勾出三幅书法作品。
东西很快被追回,藏在张某某公司里。
公安机关委托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
该中心请了博物馆两位“资深馆员”一看,当场认定:
明代杨继盛草书:16.5万元
民国蔡元培行书:5万元
现代曾密行书:0.8万元
→ 合计22.3万元!
于是,一审法院按“数额巨大”(超10万)判:
张某某:5年
易某某(累犯):5年2个月
乐某某:4年10个月
但张某某不服,上诉称:
“你们连字画真假都没验,就敢定22万?这合理吗?”
二审法院一听,觉得有理,立马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结果惊人:
杨继盛字:清仿明赝品,值1.2万元
蔡元培字:现代仿品,值200元
曾密字:专家意见不一,无法定价 → 不计入盗窃金额!
最终,三人盗窃总额从22.3万变成1.22万,
刑期全部压到一年出头!
🔍 案号参考: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X)浙0502刑初XXX号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X)浙05刑终XXX号
依据法条:《刑法》第264条(盗窃罪)、《刑事诉讼法》第225条
作为专为被告人辩护的刑事律师,我见过太多案子:
赃物一报高价,被告人直接“升档”重判!
但法律早有规定:
对字画、文物等特殊物品,必须先由专业机构鉴定真伪,再估价!
本案一审错在哪?
✅ 鉴定人只是“博物馆馆员”,无文物鉴定资质;
✅ 被害人自己都说不清买价(先说16万,后改1.38万);
✅ 字画挂在窗边风吹日晒——真品会这么挂?
✅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
在艺术品、奢侈品类盗窃案中,
“价格鉴定意见”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 来源清晰(有拍卖记录、发票等);
2️⃣ 真伪已验(由省级以上文物部门或专业机构出具报告);
3️⃣ 方法合规(不能只靠“市场法”拍脑袋)。
否则,这份鉴定就是“空中楼阁”,不能作为定罪量刑依据!
我们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申请:
重新鉴定真伪;
调取原始购买凭证;
质疑鉴定人资质。
这套策略,正是“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在证据审查中的核心应用——用程序正义撬动实体公正。
二审法院明确指出:
“对无法确定真伪的曾密书法作品,不得计入盗窃数额!”
这就是刑事诉讼中的“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同时,《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明确规定:
字画、文物等特殊物品,必须结合真伪鉴定结果估价!
一审跳过“验真”环节,直接按“看起来像真品”定价,
属于重大程序瑕疵,必须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云南标准:3000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数额巨大(4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4-87条:鉴定意见需审查资质、检材、方法等。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20条:字画、文物等特殊物品,须先技术鉴定,再估价。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第8、14条:真伪不明的,应采用专家咨询法,存疑部分不计入犯罪数额。
如果你或家人卷入字画、古董、奢侈品类盗窃案:
第一时间质疑鉴定真伪!别怕“得罪专家”;
要求查看原始购买凭证(拍卖记录、付款流水);
申请省级文物部门重新鉴定;
对“无法确定真伪”的部分,坚决主张不计入金额!
记住:
法律惩罚的是“偷真东西”,不是“偷假东西”!
🌱 李荣维律师深耕经济犯罪辩护、涉案财物价格异议、艺术品类案件合规救济,系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 独创人,坚持用专业为“高估价陷阱”守住合理边界。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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