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很多服刑人员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答案是:不一定算立功,但确实可以成为从轻处罚的理由!
法律上有个关键点:
立功不仅限于揭发他人犯罪,还包括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今天这个真实案例(参考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衢刑终字第XX号裁定),就讲一位服刑人员刘某某在看守所内成功救助了一名企图自杀的室友,最终法院认定其行为属于“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对其从轻处罚!
为什么救人不算立功,但还是能减刑?
因为——法律鼓励积极改造、回报社会的行为!
事情发生在浙江某市(市、县级地名已脱敏)。
被告人刘某(化名)因贩卖毒品被判七年,正在看守所服刑。
2011年1月,他伙同舒某和吴某,通过网络诈骗手段骗取了被害人杨某的游戏银子,价值约5943元。
案子很快被查实,三人分别获刑:
刘某:有期徒刑七年;
舒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吴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
然而,就在一审宣判后,刘某突然提出上诉,理由是他在看守所期间有一次“重大贡献”——
✅ 救了一个企图自杀的室友!
监控录像显示:
2012年12月10日,刘某发现室友黎某(化名)用刀片割腕自杀;
他立即按响警报器,并与其他室友一起施救,用毛巾扎住黎某的手臂止血;
黎某被及时送往医院救治,避免了生命危险。
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
✅ 刘某的行为属于“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 可以认定为立功,依法从轻处罚。
🔍 案号参考: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2)衢柯刑初字第XXX号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衢刑终字第XXX号
依据法条:《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第68条(立功)、第78条(减刑条件)
作为专为被告人辩护的刑事律师,我必须澄清一个误区:
救人确实是好事,但不一定是立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立功分为几类:
揭发他人犯罪;
提供重要线索;
协助抓捕;
阻止犯罪;
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本案中,刘某的行为属于第五类——日常生产生活中的突出表现。
虽然不是直接打击犯罪,但这种行为同样体现了人身危险性的减小,符合立功的本质特征。
✅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
在看守所或监狱内,如果你有类似救助他人、阻止自杀等行为,一定要及时报告并保留证据!
这些行为虽然不一定构成严格意义上的立功,但在量刑时往往会被视为有利表现,争取从轻处罚!
我们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
行为是否真实发生(如监控录像、证人证言);
行为是否有实际效用(如救助是否有效、及时);
行为是否符合比例性原则(如多人共同救助,如何分配功劳)。
这套逻辑,正是“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在量刑情节中的精准应用——用细节证明你的改造决心!
二审法院明确指出:
“舍己救人”属于重大立功,但非舍己型救助也可以认定为立功!
关键在于:
救助行为是否真实发生;
救助是否有效;
是否存在伪造事实的可能性。
本案中,刘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以上三点:
他及时报警并协助施救;
救助行为有效,避免了黎某的生命危险;
有监控录像、医生证明等证据支持。
因此,法院认定其行为属于“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对其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68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78条:对于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如果你在看守所或监狱,想通过积极表现争取减刑:
别光想着举报别人,做好事同样能加分;
遇到紧急情况,第一时间报告,并协助处理;
保留所有证据,如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
主动认罪悔过,争取法院的认可。
记住:
法律鼓励你改过自新,但不能靠造假来蒙混过关!
🌱 李荣维律师深耕经济犯罪辩护、量刑情节优化、服刑人员权益保护,系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 独创人,坚持用专业为“二次机会”守住合理边界。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