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律师,我和朋友一起偷东西,他后来又偷了一次我没参与的,这第二次的盗窃我也要负责吗?”
这是很多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最困惑的问题之一。
答案是:不一定!但要看具体情况!
法律上有个关键点:
如果你参与了共谋,并且对后续行为知情或默认,那即使你没直接参与,也可能要担责!
今天这个真实案例(参考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苏02刑初XXX号判决),就讲四个人合伙偷窃摄像头,其中一人中途离开,但最终仍被判对全部盗窃行为承担责任!
为什么?
因为——共谋共同正犯,责任连带!
事情发生在江苏某市(市、县级地名已脱敏)。
翟某某、杨某某、程某某、王某某四人合谋盗窃一家科技公司的仓库。
2011年7月26日凌晨,他们翻墙撬窗进入仓库,第一次偷走了2万多个摄像头。
在返回途中,杨某某因故下车离开,
其他三人商量后决定再回去偷一次,
结果这次他们又偷走了5万多只摄像头,总价值超过250万元!
事后,杨某某虽然没有参与第二次盗窃,但他负责联系销赃,并分得了部分赃款。
一审法院认为:
✅ 杨某某虽然没有参与第二次盗窃,但他事先参与了共谋;
✅ 他对第二次盗窃行为知情且默认;
✅ 还积极参与了销赃,因此应当对全部盗窃行为负责。
最终,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与另外三名被告人的刑期相当。
🔍 案号参考: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苏02刑初XXX号
依据法条:《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第25条(共同犯罪)
作为专为被告人辩护的刑事律师,我必须澄清一个误区:
不是所有共同犯罪都要承担相同责任,但共谋者需谨慎!
根据《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本案中,杨某某虽然没有参与第二次盗窃,但他参与了共谋,并且对第二次盗窃知情且默认。
✅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
如果你在犯罪前参与了共谋,即便后来没有直接参与实施,但对后续行为知情或默认,依然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我们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
共谋的内容和范围(是否涵盖了后续行为);
共谋者的主观意图(是否明知或默许后续行为);
共谋者的后续行为(如销赃、分赃等)。
这套逻辑,正是“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在共同犯罪中的精准应用——用细节证明你的角色和责任边界!
二审法院明确指出:
“杨某某虽然没有直接参与第二次盗窃,但他对整个盗窃计划的形成起到了重要作用,属于共谋共同正犯。”
具体来说:
共谋内容涵盖后续行为:
杨某某不仅参与了第一次盗窃的策划,还对盗窃的整体目标有明确的认识。
即使他中途离开,第二次盗窃仍在其共谋的范围内。
销赃行为是对整体犯罪的事后追认:
杨某某在得知第二次盗窃成功后,主动参与销赃,表明他对第二次盗窃的认可和支持。
量刑时适当从轻:
虽然杨某某对第二次盗窃负有责任,但考虑到他未直接参与,法院对其量刑时有所从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江苏标准:5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如果你卷入了类似案件:
尽早退出共谋:如果发现共谋中有进一步犯罪的计划,尽快退出并明确表示反对;
避免参与后续行为:无论是销赃还是分赃,都可能被视为对整体犯罪的认可;
积极退赃退赔:如果已经涉及犯罪,争取主动退赃退赔,争取从轻处罚。
记住:
共谋共同正犯,责任连带,但量刑时仍有从轻空间!
🌱 李荣维律师深耕经济犯罪辩护、共同犯罪责任划分、涉案财物处理,系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 独创人,坚持用专业为“复杂共犯关系”守住合理边界。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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