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只是跟着人走了三回,刀都没掏出来,怎么差点被判十年?”
这是很多年轻人第一次听说“多次抢劫”时的震惊反应。
但法律真这么狠吗?
其实不然!
最高法早就明确:光有“想法”和“准备”,没真正动手抢,就不能算“多次抢劫”!
今天这个真实案例(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精神),就讲两个少年——三次尾随女性、三次因对方进楼放弃,结果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
一审差点按“多次抢劫”重判,最后却一个缓刑、一个免罚!
为什么?因为“预备”不是“既遂”,更不是“惯犯”!
事情发生在浙江某县级市(地名已脱敏)。
被告人小祝(19岁)和小强(17岁)是同乡好友。
2014年5月18日晚,两人喝了点酒,突发奇想:“要不搞点钱?”
他们商量好分工:
小祝负责拿刀架脖子;
小强负责抢包;
为防暴露,小祝还特意让小强别带手机;
两人换上运动鞋,小祝把水果刀藏在外套里,出门“物色目标”。
当晚,他们三次尾随拎包女性:
✅ 第一次:跟到小区单元门口,人进去了,作罢;
✅ 第二次:跟到房产中介附近,女子突然蹲下回头,怕露馅,赶紧走开;
✅ 第三次:又跟一人到店门口,结果对方进楼,再次放弃。
就在他们垂头丧气往回走时,被巡逻民警拦下,当场搜出水果刀。
两人如实交代全部计划。
一审法院认为:
行为构成抢劫罪(犯罪预备);
两人均为主犯(因共同预谋、分工明确);
但考虑到未实际实施暴力、未造成损害、认罪态度好、小强未成年,
→ 判小祝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判小强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生效,无人上诉。
🔍 案号参考:
某省某市人民法院(2014)X刑初字第XXX号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作为专为被告人辩护的刑事律师,我经常遇到家长哭着问:
“李律师,孩子只是跟着人走了几步,连手都没伸,怎么也算抢劫?”
我的回答很明确:法律惩罚的是“做了什么”,不是“想了什么”。
在这个案子里,关键点在于——
❌ 他们没有使用暴力;
❌ 没有威胁被害人;
❌ 没有抢到任何财物;
✅ 所有行为都停留在准备阶段(买鞋、藏刀、踩点)。
而根据《刑法》第22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更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的意见》明确规定:
“多次抢劫”必须以每次行为均已构成犯罪既遂或未遂为前提。
单纯的预备行为,哪怕重复十次,也不能认定为‘多次抢劫’!
✅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
很多家属一听“三次抢劫”就吓瘫了,以为必判十年以上。
但只要没真正动手抢、没造成实际危害,就还有争取不起诉、免罚、缓刑的巨大空间!
我们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从三个维度切入:
程序上:是否依法认定“预备”而非“未遂”?
证据上:有无视频、证人证明未实施暴力?
定性上:能否排除“多次抢劫”的加重情节?
这套方法,正是我倡导的“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在轻罪案件中的灵活运用——用专业守住年轻人的人生底线。
本案之所以轻判,核心原因有三:
行为止于预备,社会危害极小;
小强未满18岁,依法应当从宽;
两人全程认罪,无对抗、无隐瞒。
法院没有机械套用“三次=多次”,而是回归刑法本质:
刑罚的目的不是报复,而是教育与挽救。
尤其对涉世未深的青少年,一次错误不该毁掉一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抢劫罪基本及加重情节)
《刑法》第22条(犯罪预备的规定)
《刑法》第17条第3款(未成年人从宽处罚)
《刑法》第25条第1款(共同犯罪)
《刑法》第26条、第27条(主犯与从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
“多次抢劫”应以每次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预备行为不计入次数。
如果你的孩子因“跟踪”“持刀”“预谋”被控抢劫,请立刻注意:
强调“未动手”:只要没接触被害人、没实施暴力,就是预备;
争取“未成年人”身份认定:18岁生日当天才算成年!
主动退赃、赔礼、写悔过书:展现悔罪诚意,争取免罚或缓刑。
记住:法律不惩罚“坏想法”,只惩罚“坏行为”。
只要没真正抢,就有机会全身而退!
🌱 李荣维律师深耕青少年犯罪合规、轻罪辩护、刑事风险化解,系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 独创人,坚持用温度与专业,守护每一个家庭的未来。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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