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当前位置:首页>诉讼实务>刑事辩护
全部 734 民商行政 324 刑事辩护 410

贩卖、运输毒品罪|两人一起贩毒,一个死刑一个死缓?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出钱≠主谋,关键看谁“说了算”!

“我只出了16万,又没去边境,也没开车运毒,怎么也判死刑?”

这是很多涉毒案件家属最常问的问题。

但现实往往更复杂——有人出钱百万却活命,有人跑腿一次却被核准死刑。
为什么?
因为法律不看你出不出钱,而看你是不是那个“定方向、控全局、冒最大险”的人

今天这个真实案例(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第1229号指导案例)就特别典型:两人同案,一审都判死刑;最高法复核后,一个核准执行,一个改判死缓。
差别在哪?一个全程主导,一个只是“托人代买”


🧾【案情回放|一场跨境大单,谁才是真正的“老板”?】

事情发生在西南某省(地名已脱敏)。
被告人陈某武与一名在逃同伙共谋赴境外购买毒品,并邀约他人一同前往。
他不仅自己参与,还联系到李某光:“要不要一起搞点货?”

李某光同意,汇款16万元,明确表示:“你帮我带点,我不露面。”
另有第三人也汇款8.5万元,同样委托代购。

随后,陈某武一行人分乘两辆车行动:

途中被警方拦截,当场从车辆油箱内查获:

一审法院认为:

两人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报请最高法核准。

但最高法复核后改判:
核准陈某武死刑
不核准李某光死刑,改判死缓

🔍 案号参考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201X)X刑终字第XXX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1229号指导案例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出钱的人,未必是“扛旗的人”】

作为辩护律师,我经常遇到类似情况:

“李律师,他只是转了笔钱,连边境都没去过,怎么也算主犯?”

我的回答是:关键不在“有没有参与”,而在“参与到了什么程度”

在这个案子里,对比极为鲜明:

行为陈某武李某光
是否共谋✅ 多次策划、主动邀约❌ 被动受邀
是否出境✅ 偷渡至境外验货、谈价❌ 从未离开本地
是否组织人员✅ 拉人入伙、安排分工❌ 仅提供资金
是否控制运输✅ 开车探路,指挥全程❌ 完全不知路线
是否接触毒品✅ 亲手验收、装车❌ 毒品都没见过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
在共同贩毒案中,“托购者”和“组织者”的责任天差地别
如果你只是出钱让别人代买,没参与策划、运输、交易,那你的角色更接近“买家”,而非“主犯”。

最高法正是基于这一点认定:

我们在办案时,会本能地从三个层面拆解这类案件:

  1. 程序上:有没有非法取证?同案犯供述是否矛盾?

  2. 证据上:汇款是否等于购毒?通话记录能否证明共谋?

  3. 定性上:是“代购”还是“合伙”?是“被动托购”还是“主动出资入伙”?

这套系统化思路,就是我常说的“三维辩护”——不靠运气,靠逻辑与证据。


⚖️【结论|死刑只留给“真正掌控全局”的人】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会议纪要》)早已明确:

“共同犯罪中,即使毒品数量巨大,也要分清主次,不能一律重判。”

本案中:

所以最高法才裁定:对李某光,可不立即执行死刑


📚【关键法律依据】


💡【给家属的真心话】

如果你的亲人只是“出钱托人买毒”,请立刻做三件事:

  1. 保留所有聊天记录——看他是不是被邀请、有没有主动提议;

  2. 查清资金用途——是否明确写“借款”或“投资其他事”;

  3. 强调未参与实质行为——没出境、没验货、没运毒、没分赃。

记住:法律惩罚的是“操盘手”,不是“金主”
只要能证明他只是被动卷入,就有争取死缓甚至无期的空间!

🌱 李荣维律师深耕毒品犯罪辩护、死刑复核与重大刑事案件救济,系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程序—证据—罪名) 的实践者,坚持用事实与逻辑,为每个当事人争取最公正的结果。


👤【作者介绍】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上一篇:制造毒品罪|缴获的全是“毒水”,也能判死刑?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没结晶=没成品,量刑必须留余地!

下一篇:抢劫罪|“三次踩点没动手”算不算“多次抢劫”?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预备≠既遂,更不等于重刑!

{pboot:if(1)}

发表评论:

{pboot:2if(1)}
{/pboot:2if}

评论记录:

{pboot:2if(0>0)} {2else}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pboot:2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