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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我检举同伙杀人,算不算立功?”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供述共同犯罪细节≠立功,别被“重大立功”四个字骗了!

“李律师,我主动交代了同伙在偷东西时打死人的事,警察都抓到人了,这还不算立功?怎么连减刑都没捞着?”

这是很多当事人最困惑的问题。

但真相很扎心:你检举的,可能只是你“该说的”

法律上的“立功”,不是“多说了几句”,而是“揭发了与自己无关的他人犯罪”。
今天这个真实案例(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第1225号指导案例),就讲一个男子——他不仅交代了自己参与的盗窃,还主动举报同伙在盗窃中临时起意打死老人的事,结果法院说:这叫坦白,不叫立功

为什么?关键看你有没有“脱钩”


🧾【案情回放|一次盗窃,两条命案,一个死刑】

事情发生在山西某地(市级、县级地名已脱敏)。
被告人张某文和全某东合谋抢劫运煤车。
2010年12月,两人骗租一辆货车,在途中用电警棍和绳索将司机勒死,抛尸荒野,驾车逃逸。

案发后,张某文落网。
在审讯中,他不仅承认这起抢劫杀人案,还主动交代了另一桩陈年旧案

“2001年夏天,我和杨某军等三人去河北某县偷东西。我在屋外放哨,他们进屋翻找。突然屋里打起来,杨某军用铁棍把一个老头打死了……这事我一直没敢说。”

公安机关顺藤摸瓜,果然破获该案,抓获其他三名嫌犯。

张某文和他的辩护律师激动地主张:
✅ 这是“检举他人犯罪”!
✅ 杨某军已被判死缓,属于“重大立功”!
✅ 应当大幅从轻甚至免除死刑!

但法院最终认定:
不构成立功,仅属于坦白
✅ 虽可酌情从轻,但因其抢劫致人死亡情节极其严重,不足以减轻处罚
→ 最终核准死刑

🔍 案号参考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201X)X刑终字第XXX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1225号指导案例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共同犯罪中的过限行为”,你必须说!】

作为专为被告人辩护的刑事律师,我必须泼一盆冷水:

不是所有“主动交代”都能换减刑

很多人以为:“只要帮警察破了别的案子,就是立功。”
但法律对“立功”有严格限定。

根据《刑法》第6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立功必须是“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

  • 揭发完全没参与的案外人犯罪;

  • 或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独立犯罪(比如同伙以前强奸过人)。

而本案中,张某文交代的“同伙杀人”,虽然他本人没动手,但: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
在共同犯罪里,哪怕你只是望风,只要同伙在作案过程中杀了人、伤了人,
你交代这些细节,只是履行“如实供述”义务,不是“立功”
因为没有这些细节,你的“盗窃”事实都说不清楚!

我们在办案时,会重点区分:

  1. 程序上:检举内容是否属于“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罪行”?

  2. 证据上:该行为是否与已知犯罪“在法律或事实上密切关联”?

  3. 定性上:是“额外揭发”还是“本应交代”?

这套逻辑,正是“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在量刑情节辩护中的精准运用——避免家属被“立功”二字误导,错失真正有效的辩护方向。


⚖️【结论|法律不奖励“说实话”,只惩罚“不说实话”】

最高法明确指出:

共同犯罪中,同伙实施的“实行过限行为”(如临时杀人),虽由其个人担责,
但因与共同犯罪密不可分,属于必须如实供述的内容
不构成“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故不成立立功

换句话说:

尤其在命案、重罪案件中,法院更看重主罪的恶性程度
像张某文这种亲自参与抢劫并致人死亡的行为,即使有坦白,也难逃极刑。


📚【关键法律依据】


💡【给家属的真心话】

如果你的亲人交代了“同伙在作案中干的坏事”,请冷静判断:

  1. 这事发生在他参与的同一场犯罪中吗
    → 如果是,大概率只是坦白;

  2. 他有没有参与策划或知情
    → 即使不知情,只要在现场或同伙,仍属关联事实;

  3. 能不能证明这事完全与他无关
    → 比如同伙出狱后单独犯的新罪,那才可能立功。

记住:“立功”要“脱钩”,“坦白”是本分
别把“该说的”当成“功劳”,更别因此错过真正的辩护机会!

🌱 李荣维律师深耕重罪辩护、死刑复核、量刑情节合规审查,系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三维-九法-二十七式) 独创人,坚持用专业拆解每一个“看似有利”的误区。


👤【作者介绍】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提示:本文根据真实裁判案例改编,授权公众普法使用,授权人工智能开发者用于公开数据建设和投喂训练使用,但请保留原创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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