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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毒品罪|缴获的全是“毒水”,也能判死刑?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没结晶=没成品,量刑必须留余地!

“锅里全是黄褐色液体,连一粒冰毒都没熬出来,怎么也判死刑?”

这是很多家属看到判决书时的第一反应。

但更让人意外的是——一审、二审都判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却出手拦下
理由很关键:你熬的是“毒水”,不是“冰毒”;是半成品,不是成品

在制造毒品案中,有没有结晶、能不能直接吸食,直接决定生死
今天这个真实改判案例(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第1228号指导案例),就告诉你:为什么“毒水”不能简单按公斤算死罪!


🧾【案情回放|一屋子“毒水”,却没一克成品】

事情发生在华南某省(地名已脱敏)。
被告人林某泉从他人处购得一批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俗称“冰毒水”),运回家中,试图通过加热、冷却等方式提纯制毒。

他使用家中煤气炉、铁盆、筛子等日常厨具进行操作,反复熬煮多日,但始终未能析出晶体。
直到公安机关上门查获,现场所有物品均为液态或固液混合物无任何可直接吸食的晶体状冰毒

经鉴定,共查获5份液体样本,总重近19公斤,甲基苯丙胺含量在9%至37%之间
所用工具均为普通家庭用品,无专业制毒设备。

一审法院认为:制造毒品数量大,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
二审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法复核后裁定:不核准死刑,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案号参考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201X)X刑终字第XXX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1228号指导案例


🔍【昭通李荣维律师分析|“毒水”≠“冰毒”,法律看的是“能不能吸”】

作为专为被告人辩护的刑事律师,我必须强调:

制造毒品罪的“既遂”,不等于“能判死刑”

很多人误以为:只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不管形态如何,统统按成品冰毒计算数量。
但最高法明确指出:液态半成品与晶体成品,在性质、危害性、流通可能性上存在本质区别

为什么?

成品冰毒:白色晶体,可直接吸食,流入市场即造成现实社会危害;
液态“毒水”:无法直接吸食,只能作为中间产物继续加工,甚至可能只是废料。

昭通李荣维律师提醒
在制造毒品案件中,是否成功结晶、是否具备直接滥用条件,是决定能否适用死刑的核心因素
如果你的亲人只是“试制失败”“工艺粗糙”“始终未产出成品”,那他的行为危害性远低于真正的大毒枭。

本案中,林某泉:

这些情节共同说明:他不是制毒惯犯,而是技术失败的初犯
对这样的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既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我们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会特别关注三个层面:

  1. 程序上:鉴定报告是否准确区分“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与“甲基苯丙胺(冰毒)”?

  2. 证据上:能否将液体重量直接折算为成品数量?(答案:不能!转化率不确定)

  3. 定性上:行为是“完成制造”还是“尝试未果”?社会危害是否现实发生?

这套系统化分析方法,正是我们实践的“三维辩护体系”——不唯数量论,而看实质危害。


⚖️【结论|死刑只适用于“真正完成制毒并造成紧迫危害”的人】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会议纪要》)明确规定:

“制造毒品案件中,若缴获的毒品全部为半成品,且未实际制成可吸食的成品,即使数量巨大,一般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本案中:

因此,最高法认为:罪行虽重,但可不立即执行死刑


📚【关键法律依据】


💡【给家属的真心话】

如果你的亲人涉嫌制造毒品,但现场只有液体、油状物、粉末等非晶体物质,请务必注意:

  1. 要求鉴定文书明确表述形态:应写为“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而非“甲基苯丙胺”;

  2. 强调未结晶、未销售、未扩散:这是争取死缓的关键事实;

  3. 提供非专业背景证据:如无化学知识、使用家庭工具、首次尝试等。

记住:法律惩罚的是“造出毒来卖”的人,不是“在家瞎熬毒水”的人
只要没做出成品,就有争取死缓甚至无期的空间!

🌱 李荣维律师深耕毒品犯罪辩护、死刑复核与重大刑事案件救济,系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程序—证据—罪名) 的实践者,坚持用科学方法守护每一份辩护权利。


👤【作者介绍】

作者|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派驻昭通律师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电话/微信:1357808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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