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 #行政执法 #被害人过错 #暴力抗法 #死刑核准
本文解析一起因抗拒政府摊位整治引发的命案:被告人甲在景区湖畔无证经营烧烤摊,镇政府为举办美食节要求其搬迁至统一区域。甲拒不配合,持菜刀、尖刀威胁执法人员,并趁其不备连续砍刺两名工作人员,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甲辩称“政府强拆激化矛盾”“自己系误伤”,请求从轻。一、二审及最高法均认定:行政执法目的正当、程序基本合法,被害人无过错;甲系蓄意暴力抗法,罪行极其严重,核准死刑。此案厘清了“暴力抗法”案件中被害人过错的认定边界。
2015年7月24日,浙江省某江县某溪镇拟在某牙湖畔举办“铜罐饭美食节”,以发展旅游经济。此前,镇政府已多次通知包括被告人甲在内的摊贩,将原地摊位搬至统一规划区。甲拒绝搬迁。
当日中午,镇政府工作人员乙、丙等前往现场劝导。甲右手持菜刀、左手持尖刀阻拦。在乙试图搬移其摊位时,甲突然持刀猛砍乙面部数刀,致其轻伤。随后,丙上前劝阻,甲又持尖刀猛刺丙腹部,致其腹腔大血管破裂,抢救无效死亡。
甲归案后辩称:
自己是“后退失衡误伤”;
镇政府“态度强硬、未书面通知”,存在过错;
其有自首情节。
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甲死刑。二审维持。最高法复核后核准死刑,明确指出:被害人无过错,甲系蓄意暴力抗法,依法应予严惩。
在暴力抗拒行政执法致人死亡的案件中,如何判断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存在过错?
——若执法程序存在瑕疵(如未书面催告),是否构成被害人过错,从而减轻被告人罪责?
行政执法目的正当,不构成过错
镇政府举办美食节旨在发展地方经济、增加村民收入,属《地方组织法》赋予的合法职权。多名村民(包括甲前妻)证实支持该活动。整治摊位秩序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与活动顺利进行,动机纯正、目的合法。
程序瑕疵不等于实体违法
虽未按《行政强制法》出具书面催告,但镇政府已多次口头或电话通知甲搬迁,甲本人亦承认知晓。且甲系无证占用公共场所经营,本无合法摊位权,故口头通知未实质损害其权益,程序瑕疵不足以构成过错。
暴力行为无防卫性质,纯属主动攻击
执法人员仅劝导、搬移物品,无辱骂、推搡、毁财行为;
甲先持双刀威胁,再主动砍刺,具有明显攻击性;
刺死丙后,甲仍持刀叫嚣“还有谁不服”,主观恶性极深;
人身检查显示甲全身无伤,排除遭殴打可能。
被害人系履行职务,无个人过错
乙、丙作为基层干部,依集体决策执行公务,行为克制、方式平和。其死亡系因甲蓄意报复执法行为,而非个人挑衅或侵权。
💡 核心观点:
“执法有瑕疵,不等于被害人有过错。” 法律保护的是公民对合法行政行为的服从义务,而非对“完美执法”的苛求。
本案划清了“合理维权”与“暴力抗法”的界限:即便对搬迁不满,也应通过复议、诉讼解决,绝不能以刀代法。
对“被害人过错”的认定必须严格:
若执法人员假公济私、暴力殴打、毁坏财物,可认定过错;
但若仅因程序轻微瑕疵(如未书面通知)或态度生硬,则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辩护策略启示:主张“政府有过错”时,必须提供执法人员违法侵权的具体证据,而非泛泛指责“态度不好”或“未走流程”。
对行政机关:
尽管口头通知有效,但仍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并全程录像,避免争议。同时加强执法人员情绪管理,防止言语激化矛盾。
对检察机关:
审查此类案件时,应调取会议纪要、通知记录、现场视频、证人证言,全面评估执法合法性与必要性。
对审判机关:
判决书中须明确区分“行政程序瑕疵”与“被害人过错”,防止公众误读“只要执法不完美,杀人就可减刑”。
当前基层执法冲突频发,亟需制度完善:
推广“执法风险评估机制”:对易引发冲突的整治行动,提前制定应急预案;
建立“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强制使用执法记录仪,固定双方言行;
在《刑法》中增设“妨害公务致人死亡”的专门条款,明确量刑梯度,避免一律适用故意杀人罪导致量刑失衡。
注:本案虽引发“小贩 vs 官员”的舆论关注,但司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谁,以暴力对抗合法行政,必将付出法律代价。
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电话:13578084131(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