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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加工、销售稀土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凭法院调解书取得稀土后售予有资质企业,二审为何改判无罪?

🔍 关键词

#非法经营罪 #稀土矿产 #国家规定 #自由买卖 #证据不足


本文解析一起因稀土交易引发的重大刑案:被告人甲与他人合作,在广西某招商引资项目下开采稀土,后因合作方违约,通过法院调解确认其可自行处置所产稀土。甲将167吨稀土运至广东,加工后售予具备国家认证资质的江苏企业,收取近千万元货款。公安机关以“未取得许可、非法经营”为由将其逮捕,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八年有期徒刑。二审法院经重审认为:涉案稀土系合法抵债所得,销售对象具备资质,不属于“自由买卖”;且国家对稀土销售环节并未实施严格管控,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违反“国家规定”,依法改判无罪。此案精准界定了非法经营罪的适用边界。


📖 案情简述

2008年,被告人甲与郭某合作,在广西某左市广某稀土有限公司(政府招商引资设立)名下矿区开采稀土。双方约定:甲负责开采,广某公司办理采矿证并回收产品。但广某公司始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亦未按约支付货款。

2009年,郭某起诉广某公司。经广西某左中院调解,法院确认郭某及甲可自行处理已开采的稀土库存(折合氧化物167余吨)。甲遂将稀土运至广东韶关仓储,并进行简单加工(碳酸盐转草酸盐),后联系江苏新某利成公司(具备国家稀土冶炼资质)销售,收款989万元。

2012年,警方在仓库查获剩余稀土159.59吨(价值2400余万元),以涉嫌非法经营罪逮捕甲。一审法院认为:离子型稀土属国家限制买卖物品,甲未获许可擅自销售,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八年徒刑。

甲上诉称:稀土系法院调解确认的合法财产,买方具备资质,不属“自由买卖”。二审发回重审后,中院最终改判无罪,理由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行为违反刑法意义上的“国家规定”


❓ 争议焦点

  1. 凭法院调解书取得的稀土,能否合法销售?

  2. 向具备国家资质的企业出售稀土,是否属于“自由买卖”?

  3. 当前国家是否仍对稀土销售实行“指令性计划”和“统一收购”?


⚖️ 法院裁判要点


👨‍⚖️ “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提出者李荣维律师专业评析

💡 核心观点
“法律不强人所难,更不惩罚合法维权。” 本案不是“黑市倒卖”,而是“法院确权后的正常变现”。


✅ 实务建议


🔮 延伸思考或制度展望

当前非法经营罪存在“口袋化”风险。建议:

注:本案改判无罪,不仅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为全国类似稀土交易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合法取得的资源,不应因历史政策模糊而沦为“犯罪赃物”


📎 关于作者

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电话:13578084131(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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