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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认定“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 ——游乐场保安摸女童胸部,一审判五年半,二审改判一年四个月,为何量刑差异如此之大?

🔍 关键词

#猥亵儿童罪 #公共场所当众猥亵 #罪刑相适应 #加重情节 #性侵未成年人


本文剖析一起引发量刑争议的猥亵儿童案:公园保安利用带多名女童游玩之机,趁机抚摸其胸部、腰部。一审认定构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二审却认为行为虽发生在游乐场,但空间封闭、手段一般、危害有限,不构成“当众猥亵”加重情节,改判一年四个月。此案揭示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众”认定的实质化转向。


📖 案情简述

2014年9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甲(某市公园保安队长)见五名9至12岁女童在“恐怖城”游乐设施外犹豫不敢进入,便主动提出带领她们游玩。进入昏暗、封闭的“恐怖城”后,女童因害怕紧靠甲身边,甲趁机先后搂抱并抚摸其中四名女童的肩膀、腰部及胸部。随后,在“青蛙跳”游乐区,甲又以“帮忙系安全带”为由,双手推挤另一名9岁女童胸部。

案发后,甲被以猥亵儿童罪起诉。一审法院认为,案发地为公共场所,且有多名被害人及其他游客在场,甲的行为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故判处五年六个月

甲上诉称无罪。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遂撤销原判,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 争议焦点

“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是否仅需满足“地点公开+有人在场”?
——若行为发生在游乐设施等半封闭空间,且猥亵手段较轻,能否适用五年以上加重刑罚?


⚖️ 法院裁判要点

综上,二审认为:甲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但不构成“当众猥亵”加重情节,改判一年四个月合法合理。


👨‍⚖️ “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提出者李荣维律师专业评析

💡 核心观点
“当众”不是地理概念,而是风险与冒犯程度的综合判断。司法不能只看“有没有人在”,而要看“行为是否公然挑战社会底线”。


✅ 实务建议


🔮 延伸思考或制度展望

当前对猥亵行为的刑事与行政界限仍显模糊。未来可探索:

注:本案虽未认定“当众猥亵”,但甲作为公园保安,利用职务便利侵害儿童,其行为仍应受到严厉谴责,并建议纳入从业禁止名单。


📎 关于作者

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电话:13578084131(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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