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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指认同案犯是否一定构成立功? ——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指认主犯却被法院认定“无实际作用”,为何不构成立功?

🔍 关键词

#立功认定 #协助抓捕 #现场指认 #实际作用 #共同犯罪


本文解析一起五人合谋杀人案中的立功争议:从犯戊在案发后带领亲友返回现场,公安人员到场时,他当场指认正在清理车辆准备逃跑的两名主犯。一审法院却认定该指认“对抓捕无实际作用”,不构成立功;但其后续带领警方抓获另一同案犯的行为,则被认定为立功。此案精准厘清了“协助抓捕型立功”的核心要件——必须对抓捕起到实质推动作用


📖 案情简述

2013年4月,被告人甲(女)因与同居男友杨某某矛盾激化,勾结情人乙,并纠集丙、丁、戊三名青年,预谋杀害杨某某。案发当晚,五人潜入甲住所,由乙持金属管击打杨某某头部,丙、丁、戊按住被害人,甲注射安眠药,最终致杨某某颅脑损伤死亡。

作案后,戊率先逃离,但不久又带亲友刘某某等人返回现场。此时,甲、乙正试图将尸体装车逃跑,因车辆卡陷未能驶离。戊的亲友见状报警称“有人打架受伤”。警方赶到时,现场仅有甲、乙、戊及其亲友数人,且被害人尸体就在乙所驾轿车内。

戊当场向民警指认:“就是他们干的!”警方随即控制甲、乙。归案后,戊又主动拨打丙电话,得知其在单位后,带领公安人员前往将其抓获;途中,戊还告知丁的工作单位,警方据此将丁抓获。

一审法院认定:

其余四人均获刑,两名主犯被判死缓。


❓ 争议焦点

被告人现场指认同案犯,是否必然构成立功?
——若警方本就能轻易锁定并抓获嫌疑人,指认行为是否还有“实际作用”?


⚖️ 法院裁判要点


👨‍⚖️ “刑事案件三维辩护体系”提出者李荣维律师专业评析

💡 核心观点
“立功不是做了事就算,而是看这事有没有用”。司法解释列举的“当场指认”只是形式,关键在于该指认是否解决了侦查机关的“识别难题”。


✅ 实务建议


🔮 延伸思考或制度展望

当前对立功“实际作用”的判断仍依赖个案裁量。建议:

注:本案虽未认定全部立功,但法院综合考量戊的从犯地位、部分有效协助及亲友及时报案,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关于作者

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电话:13578084131(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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