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键词
#贩卖毒品罪 #运输毒品罪 #共同犯罪 #上下家 #死刑适用 #武汉会议纪要
本文解析一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聚焦司法实践中的核心难题:当多名被告人之间既有共同犯罪关系,又存在毒品“上下家”交易时,如何科学区分罪责、精准适用死刑?为何同案三人贩毒数量均超4000克,最终仅两人被执行死刑?
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被告人甲(女)在某市租用多处房屋作为贩毒窝点,纠集多人为其交接毒品,以每克约500元的价格向十余名吸毒人员零包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800余克。2012年6月,甲与被告人乙商定合作贩毒,由乙提供货源,甲负责销售,利润分成。同年10月,二人决定扩大规模,共同出资购买大宗毒品。
乙随即联系被告人丙(广东某地毒贩),约定以每克220元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4000克,并先行支付现金80万元及银行转账近8万元。丙收款后,两次购得毒品,并指使他人将毒品伪装在茶具中,分两批通过物流寄往某市。
2012年10月17日,甲指派马仔接收第一批毒品(1980余克)时被警方当场抓获,随后在其住处查获毒品130余克。同日,乙被抓获,警方在其住所及指定地点共查获毒品1900余克。10月19日,第二批邮寄毒品(2149克)在物流公司被截获。10月30日,丙在广东落网。
全案共查实甲贩卖毒品5145克,乙4591克,丙4130克,三人均系主犯。
在共同犯罪与上下家关系交织的情形下,如何区分各被告人的罪责大小?
毒品数量均远超死刑标准,为何对其中一名被告人改判死缓?
关于共同犯罪与上下家关系的认定
甲与乙最初为上下家关系,后发展为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紧密型共同犯罪,二人在犯罪中地位、作用基本相当,均系主犯。丙则为单纯上家,与甲、乙构成上下家关系。
关于死刑适用标准
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即《武汉会议纪要》),对同一宗毒品的上下家,若毒品数量达到“巨大以上”,应综合考量:
本案中:
最高人民法院据此核准对甲、乙执行死刑,对丙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甲系本地毒品网络核心,组织严密、下线众多,长期零包贩卖,社会危害极大;
乙主动联络甲合作,掌控毒资,积极向上家约购,主导大宗毒品流入;
丙虽为上家,但系被动响应乙的购毒请求,获利较少,且未直接参与本地分销。
谁主动发起交易;
谁控制毒资与货源;
谁掌握销售渠道;
谁对促成交易起主导作用。
💡 核心观点:
死刑不是“按量分配”,而是“按责裁量”。毒品犯罪中,谁掌控链条、谁制造风险、谁扩大危害,谁就承担最重刑罚。
本案突破“唯数量论”误区,体现死刑适用的精细化:甲虽非最大毒枭,但其构建的本地分销网络具有高度隐蔽性与扩散性,零包贩卖直接毒害基层社会,属重点打击对象;乙作为资金与货源枢纽,推动大宗毒品跨省流动,罪责突出;而丙作为中间倒卖者,虽涉毒量大,但缺乏主动性与终端控制力,罪责相对较小。
《武汉会议纪要》在此案中得到精准适用:“主动约购者优先担责” 原则清晰落地。乙主动找丙购毒并预付全款,丙仅是“接单—转购—发货”的中间环节,故其促成作用弱于下家。
死缓判决并非“轻纵”,而是体现“少杀、慎杀”刑事政策。对罪责次之但无从宽情节者,死缓既保持高压震慑,又留有改造余地。
对司法机关:
办理毒品共同犯罪案件时,应绘制“犯罪结构图”,厘清各人角色(组织者、出资者、运输者、销售者、上下家),避免简单以数量定生死。
对辩护律师:
重点挖掘被告人在交易中的被动性、辅助性证据(如受指使、无决策权、未获利等),并对照《武汉会议纪要》论证罪责相对较轻。
对公众警示:
零包贩卖看似“小打小闹”,但因面向终端吸毒者,社会危害性极强,司法实践中常被从严惩处,切勿心存侥幸。
当前毒品犯罪呈现“分工细化、远程交易、物流寄递”新特点,建议:
完善对“居中倒卖型”上家的量刑指引,明确“被动响应”与“主动兜售”的界限;
探索建立毒品犯罪“罪责评估模型”,将组织层级、地域影响、再犯风险等纳入量化指标;
加强对物流、支付平台的监管协作,从源头阻断毒品流通渠道。
李荣维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电话:13578084131(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