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荣维 | 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导语】
您的执行案件立案已超过半年,却迟迟没有进展。您多次联系执行法官,得到的答复总是“在查”、“没财产”。您明明提供了明确的财产线索,法院却置之不理。面对这种“执行难”中的“执行怠”,难道只能被动等待吗?不!法律为您设置了强大的内部纠错与督促机制——执行监督。今天,李荣维律师就用一个通过向上级法院申请监督,成功促使下级法院恢复执行并查封房产的真实案例,为您详解《民事诉讼108策》第八十三策——“执行监督”的破冰之力。
此类案例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切实解决执行难”典型案例中屡有体现。我们以一个典型场景为例:
案情简述:
申请执行人赵某于2023年1月向A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钱某50万元债务。立案后近一年,A区法院仅进行了常规网络查控,未发现财产,便将案件搁置。期间,赵某多次向执行法官反映,钱某在B市新购有一套商品房,并提供了购房合同复印件和具体地址,但法官未予核查。
关键行动:
在李荣维律师的指导下,赵某于2024年2月向A区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执行监督申请书》。申请书中详细列明了:
执行立案时间及案号;
多次提供财产线索但未获处理的事实;
请求上级法院责令A区法院依法履职,对所述房产进行查封。
监督效果:
市中院执行局受理后,立即向A区法院发出《督办函》。A区法院在收到督办函后的第三天,即派员赴B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并成功查封了该套房产。案件随即进入评估拍卖程序。
这个案例生动诠释了《民事诉讼108策》第八十三策——“执行监督” 的精髓:当执行法院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不作为情形时,向上级法院寻求监督,是推动案件前进的强力引擎!
常见问题包括:
拖延执行: 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采取任何实质执行措施;
消极执行: 对当事人提供的明确、具体的财产线索,不予调查核实;
选择性执行: 对部分债权人积极执行,对其他债权人置之不理;
应查未查: 未按规定使用“总对总”、“点对点”等网络查控系统。
受理机关: 必须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局或立案庭提交监督申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及《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均明确规定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职责。
非诉讼程序: 执行监督不是一个新的诉讼,而是法院内部的监督与督促程序。
处理方式: 上级法院通常通过发函督办、约谈下级法院负责人、指令限期执行等方式处理,效率远高于信访或其他途径。
强力保障: 在当前“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大背景下,上级法院对监督申请高度重视,处理力度大、见效快。
穷尽沟通: 在申请监督前,应先通过电话、约见等方式与执行法官充分沟通,并保留好沟通记录。
证据确凿: 在监督申请书中,务必写明具体的时间、事件、提供的线索内容及法院的不作为表现,并附上相关证据(如线索材料、通话记录等)。
精准提交: 将《执行监督申请书》直接递交给上一级法院的执行局或通过其诉讼服务窗口提交。
“执行监督”制度,是司法体系内部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道重要防线。它赋予了当事人在面对执行不力时,向上寻求公正与效率的权利。李荣维律师始终强调,“善用执行监督”是在穷尽与执行法官沟通无果后,打破执行僵局、维护自身胜诉权益的有力武器。当您感觉自己的执行案件陷入“沉睡”状态时,请勇敢地向上级法院申请监督,为您的债权实现按下“加速键”!
本文作者:李荣维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强制执行、执行监督与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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